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国际社会曾实行位次轮流制。在国际条约的署名上,一致公认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位居各国之首,其他国家实行轮流制,各文件保存国第二个签名。[①f]后来在某些国际场合下,各国全权代表通常只在给对方的文本上签名以代替轮流签名制。但并未根本解决问题。欧洲反法国同盟击败拿破仑之后曾在里茨威克(Ryswick)举行会议时,德国使节再次挑起位次之争。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棘手的老问题,1815年维也纳会议曾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草拟解决方案。经各国代表多次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在采取轮流制的国际文件或条约中,各使节签名时应遵循的次序以抽签方式决定之。”[②f]尽管如此,在《最后议定书》上签名时却按各国国名第一个法文字母顺序决定位次:Autriche(奥地利)、Espagne(西班牙)、France(法国)、Grande-Bretagne(英国)、Protugal(葡萄牙)、Prusse(普鲁士)、Russie(俄罗斯)、Suède(瑞典)。这等于宣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成为国际社会应遵循的惯例和基本准则之一。1815年-1919年期间签署国际文件使用的外文语言为法语,各国代表签名次序依其第一个法文字母的顺序而定。1919年凡尔赛会议规定使用英语为外交语言,故依各国第一个英文字母顺序签名。此后,在举行国际多边会议时,除非议定采用其他次序,均以各国国名的法文或英文第一个字母顺序决定各国代表签名次序。[③f]事实证明:1815年维也纳会议关于各国元首及代表位次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国际外交活动中的位次之争。从而“结束了18世纪外交实践在地位高下问题上经常发生的无止无休的争吵和冲突。”[④f] 不仅如此,1815年维也纳会议还第一次以国际公法的形式承认各国驻外使馆是其国家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并统一了各国外交代表的名称、等级和位次。 在这以前,各国外交代表的名称极不相同:大使(Ambassador)、代表(Agent)、公使(Envoye或Minister)、驻外代表(Resident)、特命全权公使(Envoye-Extraordinay或Minister-Plenipotentiary)、常驻代表(Charges d’affaires entitere)、临时代办(Charges d’affaires udinterin)等。[⑤f]甚至,荷兰在1675年与外国签约时曾使用“崇高和强大的荷兰政府的主人派驻荣誉和神圣的瑞典王国宫廷的公使”或称为“驻办代表先生”。[⑥f]同时,由于各国驻代表的职责、等级与位次不明确,在国际外交场合中常出现大使、领事、驻办代表之间的位次之争、普通大使与特别大使、普通公使与特别公使之间的位次之争。加之,当时各国接待外交代表的规格不统一,造成国际外交活动的混乱局面,以致出现将特命全权和全权两类不同等级的勋章授予同一人的奇怪现象。[⑦f]1815年维也纳会议从《最后议定书》附件《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章程》的国际公法形式结束了国际外交活动中长期存在的这种混乱现象。 第一,统一了各国驻外使馆及其外交代表的名称与等级。它把各国驻外使馆长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大使、教宗特使或教廷大使。只有他们有权代表本国君主与所驻国君主本人直接谈判。如果所驻国君主拒绝接见他,就意味着两国断交。第二级为公使或君主向国外派遣的其他代表。通常由本国元首授予信任状,到驻外使馆执行国家公务,但不代表国家元首本人,故不能享受大使殊荣,不能请求所驻国元首接见,或与之进行直接谈判。第三级为代办(或称代理)。通常受本国外交部长委派,并将随身携带的代办介绍信或委任状交给所驻国的外交部长。只是在使馆长离任期间或在派遣继承人之前负责代理使馆长(大使或公使)职务。 第二,统一各国外交代表的位次问题。首先,统一了国级外交官的位次问题。《章程》规定:外交代表应依照他们正式通知到达的日期决定他们在各等级中的位次。所谓到任日期,是指向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的日期或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向外交部递交国书副本的日期,以各国的惯例而定。如果两国使馆长在同一天递交国书,决定其位次先后有两种办法:或者按他们执行职务的时间顺序决定,或者按其国名的法文第一个字母的顺序决定。[⑧f]但各国必须前后一致,如无事通知,不得更改。其次,《章程》规定对教宗代表的位次不发生变化,即尊重天主教国家的传统惯例:教宗使节或教廷大使,不问其到任日期的先后,均居驻该国各国使节之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再次承认这种传统惯例。再次,《章程》规定,各国宫廷间血统或姻亲关系不赋予他们的外交代表以任何位次,故任何正式派遣的外交官都应排在他的前面。但法国外交学家热内指出,在外交实践中,为了表示对特使的“特别尊敬”,也给予他优先的位次,“他们本身并不具有优先位次权,而是他人给予。”[⑨f]路德维克·德宾斯基进一步阐明了热内的说法,认为只是在第三国领土上举行各国特使会议上或接待国举行的正式典礼上才享有临时性的优先位次。[⑩f] 第三,《章程》规定,各国对接待各级外交代表应统一接待规格与方式。维也纳会议通过的《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的章程》第一次以国际公法形式“划一了各种外交代表的等级,这在后来的长时间里一直作为国际法规而成为外交惯例,并且直到今天依然有效。”[11f]路德维克·德宾斯基认为这是由三个因素造成的:存在着同样性质的国际交往、承认相互关系和各国普遍懂得了外交使团作为传达信息的手段、特别是在危机时期,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12f] 注释: ①a宋原放主编:《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15页。 ②a刘达人、王卓然主编:《外交大辞典》,中华书局1938年版,第1047页。 ①bW.L.通:《组织世界的国际法》(W.L.Tung ed.,International Law in Organizing World),纽约托马斯。Y.克罗维尔公司1968年版,第5页。 ②bJ.H.W.贝谢尔:《历史透视中的国际法》(J.H.W.Verzijl,International Law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Vol.Ⅲ),纽约A.W.西哈托夫出版社1970年版,第1页。 ③b《国际条约集,(1648-187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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