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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商人资本探微(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 罗翠芳 参加讨论

(二)荷兰商人资本衰落
    商人资本一旦成熟,成为大商人资本,就意味着它们即将走向衰落。其走向衰落具体表现是:在外界打击下,商人资本的国际转运贸易主动权逐渐丧失,随后从商业和生产上撤资,把大量的商品资本转化为生息资本,让生息资本取代商品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大量向外输出货币资本,使得资本原所在地区的经济呈现出空心化并逐渐衰落。这是商人资本在发达之后的一般表现。那么这一过程是如何展开的?
    荷兰鼎盛时期,也是英法等民族国家兴起的时期。这一时期,英法等国相继实行重商主义,鼓励本国手工业发展,保护本国商业利益,从各个方面排挤荷兰商人,打击荷兰优势地位,以图瓜分荷兰世界市场份额,进而抢夺荷兰商人资本的世界转运贸易主动权。
    赫顿说,荷兰控制世界转运贸易这一事实,是“17世纪英国经济政策(制定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7](第86页) 因此17世纪以来,英国想尽一切办法摆脱荷兰在其国内外贸易中的中间人角色。首先以打击荷兰的航运业为突破口,来削弱它的转运贸易优势(因为造船业和航运业是荷兰强盛的基础)。165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航海条例》,此条例首要目的就是让英国人掌管自己的贸易,把荷兰商人商船排挤出英国经济活动圈。其次通过贸易禁令来减少英国对荷兰工业,特别是造船业以及相关贸易活动的依赖。该条例还对英国殖民地臣民的经济行为作出规定,他们应直接与母国进行贸易,航运只能使用英国或其殖民地的船只,也就是说,雇请荷兰商人商船是非法的。然而中间商角色-正是荷兰繁荣的心脏与灵魂之所在。因此,该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荷兰商人商船,压缩了荷兰与英国及其殖民地之间的贸易活动空间。
    英国除了排挤荷兰中间商,还直接打击转运贸易重要支柱-荷兰船只。17世纪下半期三次英荷战争(1652~1654,1665~1667,1674~1676)虽没能摧毁荷兰的商业霸主地位,但使荷兰商船损失惨重。在第一次英荷战争期间,英国捕获荷兰船只1000艘,1654年4月荷兰不得不与英国签订威斯敏斯特条约,承认英国的《航海条例》。第二次英荷战争中,英国捕获荷兰船只500艘。[8](P404) 同一时期,因为英国控制着英吉利海峡,荷兰商船被迫绕道苏格兰海岸航行,这样不仅增加了路线而且还增加危险,再加之北非海盗地明目张胆地攻击,间接地使得荷兰商船损失很大。[8](P83) 所以在英国直接或间接地打击下,荷兰商船频频出事,这就使得西欧其他国家商人逐渐对荷兰商船信任度减少,更愿意租用英国商船。英国对荷兰航运业频繁地打击,开始动摇荷兰转运贸易的基础。
    除了英荷贸易纷争之外,17世纪中后期荷兰还遭受到法国的打击。路易十四时代,法国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排挤荷兰商人商船。1659年法国曾对停留在其港口的荷兰商船收取高额的,排斥性关税,1664年,1667年又相继进一步提高关税。同一时期为了打击荷兰海外贸易公司,科尔伯(时任法国财政大臣)1664年创建了由国家补贴的法国东印度公司与西印度公司,1669年还创建北方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荷兰波罗的海贸易)。当这些措施不能马上奏效时,路易十四采用武力手段来达到商业遏制所不能达到的目的。1672年路易十四亲率120,000法军进攻荷兰。高关税与频繁战争,迫使荷兰商人资本不得不离开法国国内外商业贸易领域。
    从英法开始,欧洲其他国家争先效仿制定了贸易保护政策,在更大范围内压缩荷兰贸易空间,打击荷兰商人资本。这一时期,荷兰尽全力地改善自己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1674年后的十年里,荷兰外交家忙不停歇地与法国(废除1667年关税),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等国谈判与协商,尽可能地消除不利于荷兰外贸发展的一些抵制性的条款,然而荷兰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条约并不能保证什么。到17世纪下半期,荷兰国际贸易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不利,并且对荷兰国际转运贸易的打压,还不仅仅限于欧洲,在亚洲,在美洲也有类似表现。
    总的说来,英法等主要西欧国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压缩荷兰转运贸易空间。转运贸易受阻就等于掐住了荷兰经济的脖子,于是荷兰的商业、工业出现灾难性的萎缩。曾经为荷兰商业财富奠定雄厚基础的谷物,鲱鱼,纺织品,木材贸易等在17世纪中期以后一直处在下滑状态,到18世纪时,这些曾辉煌一时的国际贸易逐渐沦为国内贸易了。荷兰商船进出波罗的海的次数也大为减少。17世纪50年代荷兰船只在松德海峡进出次数平均每年为2322,而18世纪头10年里,平均每年只有728次。[4](P428) 荷兰制造业也衰落了。1700年莱顿布匹生产是25000,到18世纪30年代末,每年生产的只有8000匹,于是荷兰逐渐从布匹出口大国沦为布匹消费大国。同一时期荷兰烟草加工厂从1720年的30家到1751年缩减为8家,印花厂从1700年的80家,到1770年减少为21家,到1796年时仅剩12家,繁盛一时的丝绸工业也衰弱了。[2](P999) 对此,阿锐基是这样解释的:荷兰资本之所以能侵吞英国工艺的利润,不是因为它本身在工业生产方面的优势,而是因为它是世界贸易的集散中心。[5](第235页) 也就是说是因为荷兰控制了世界商业体系,工业才有这样的优势的。页一旦荷兰转运贸易中心消失,其高附加值(精加工)的制造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为前者(商业)是基础。所以在荷兰转运贸易空间受到挤压之时,其制造业自然也衰落了。
    荷兰商人资本在国际转运贸易优势丧失之后,逐渐从商业与生产领域中撤资。例如勒夫威尔原是阿姆斯特丹集贸易与生产于一体的亚麻布商人,1730年他在阿姆斯特丹设厂,从荷兰东部或德国购买原料,其生产的亚麻布全部贩运到英国,此时亚麻布是他所经营的唯一商品。后来英国市场上竞争压力增大,他只把65%的亚麻布送到英国,另外他开始寻求其他生意来做,亚麻布收入占他总收入的80%。再后来,他只把44%的亚麻布运到英国,亚麻布收入只占他总收入的40%。由于荷兰亚麻布贸易在国际市场上逐渐边缘化,另外其他贸易处境也日益艰难,于是此人在1764年结束了自己全部贸易与生产活动,把资本从这些领域中完全撤离出来。[4](P422) 象勒夫威尔这样在国际竞争中失败的商人,在荷兰很有代表性。他们大都从商业与生产中撤离出来,把资本投向国内外金融业,使之成为纯正的生息资本,或放债或购买有价证券,靠做收利息过日子。
    荷兰商业资本主义后期的发展与先前的热那亚的如出一辙,“在热那亚或者阿姆斯特丹--商业资本主义经历一个发展浪潮,资本积累超出平常的投资渠道范围之后,金融资本主义已经能够取代并主宰商业世界的所有活动,至少在一段时间之内”。所以,金融业成了18世纪荷兰最具活力的部门。与国外有密切联系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家,18世纪时把“自己的某些商业利益让给汉堡、伦敦,乃至巴黎”,自己则“形成一个对外封闭的放债人集团”,把17世纪积累下来的资本向外输出,正如威尼斯或热那亚一样,这些食利者退出商业活动,坐享特权,[6](第297页) 不过依然控制着西欧经济生活的上层活动。
    荷兰商人资本大量地投入到国内金融领域,而且有增无减。18世纪50~60年代荷兰放债集团平均每年把1500万盾投入到国内各种债券中。[9](第73页) 1780~1795它们仅向国内公债一项的投入每年平均就达3700万盾,而1795~1804之间每年平均则高达5000万盾。然而17~18世纪荷兰国内官方利息与民间利息在逐年下降,1640年荷兰官方利率降至5%,1672年降至3.75%;民间利息在17世纪20年代为5%,1723年后降到2.5%。[4](P670) 在17世纪大部分时间,荷兰国内充满活力的转运贸易与出口工业留住了大量的剩余资本,而且当时国外金融机构或许还没未建立,或许还不健全,然而18世纪早期,由于如前已述的原因,在国内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日趋见少的情况下,再加之荷兰利率低,外加荷兰资本拥有者对这一时期国外金融机构信任度增加,于是荷兰商人资本更多的是向国外流去。下面是1782年荷兰资本投放情况,根据荷兰省督旺代尔·斯皮格尔估计,投放资本共10亿佛罗林,投资项目(单位为百万佛罗林)。其中,向外国贷款335,其中英国280,法国25,其它国家30,殖民地贷款140,国内贷款(借给各省、各公司和造船工厂)425,汇兑贸易50,黄金、白银、珠宝50(见Y·德弗里斯《尼德兰历史》1927版)。[6](第298页)
    由上可知,18世纪荷兰商人资本向外输出的数目巨大,然而大量输出,可获得大量地回报。18世纪前期荷兰投资者每年可从国外获得利息约为1500万盾,而18世纪后期每年则为3000万盾。[4](P682) 1750~1773年间,仅阿姆斯特丹一地的商业银行家从国外投资中就能获得价值高达8000万盾的利息。[4](P143) 在18世纪荷兰经济中,货币资本完全取代了商品资本,荷兰在很大程度上从一个商业资本主义国家演变为一个金融资本主义国家,荷兰商业帝国逐渐衰落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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