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军对慰安妇的征集和管理及其对慰安妇的残酷蹂躏,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关于日军在中国强征慰安妇是否具有“强制性”,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但是,日本国内的一些人,却偏偏喜欢在这上面发表一些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言论,似乎只要他们坚持住“从军慰安妇并不具有强制性”这一主张,就能从根本上改变强征他国妇女充当慰安妇的犯罪性质,进而减轻甚至推卸日本国家对此所应承担的战争罪责。但历史的事实却恰恰又是,当年日军在亚洲各国,尤其是在中国对慰安妇的征集和管理,都是以其强大的军事武装为后盾,用各种极其野蛮的手段进行的;在慰安所中,日军对慰安妇的残酷蹂躏和肆意虐杀,更是令人发指,无法言喻的。 近些年,中国学者对慰安妇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对日军慰安妇制度的产生和形成,日军在中国所设慰安所的类型,日军强迫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的方法等等方面,都已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日军在华所设慰安所有三种类型,其一是由日军自己设立管理的慰安所,其二是日侨娼业主随军所设的慰安所,随着日军部队的移动而移动,其中多为日本妇女和朝鲜妇女。它所存在的目的,是商人谋利,而且在整个日军慰安妇中所占比例不可能太大。我们在这里暂且存而不论。其三是日军强迫汉奸组织或伪政府出面设立的慰安所。 日军自己设立管理的慰安所,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日本军方自上而下的有计划地设立的,以日本和朝鲜慰安妇为主;另一种是日军前线部队根据日本侵华当局和日本军部的策划和授意而有意设置的,以中国慰安妇为主。(注:参见苏智良、陈丽菲:《侵华日军慰安妇制度略论》,载《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第94页。)很显然, 在这后一种慰安所里的慰安妇,大部分是日军沿途掳掠拐骗到的中国青年妇女或女战俘,被强迫充当日军发泄兽欲的性奴隶,它所具有的强迫性是无法遮掩的。 我们这些年的资料搜集和调查,为证实日军以各种残酷手段强迫中国妇女充当其慰安妇提供了有力的旁证: 在被日军占领的中国城镇中,日军大规模地掳掠青年妇女在当地或劫往别处,充当日军慰安妇,这是日军强征慰安妇之犯罪中一种较为典型的手段。日军攻陷南京时,对中国人民进行了血腥的屠杀,同时对中国妇女同胞进行了骇人听闻的奸淫。在日军进城之初的几个星期内,强奸案多达数万起,而且,其中许多妇女在经过日军的疯狂蹂躏后又被残酷地杀害。不仅如此,日军还从南京掳掠走大批中国青年妇女到各地充当日军慰安妇。其中有320人被秘密运往东北充当了慰安妇。 这些被日军强行掳掠至异地他乡的妇女,或为日军践踏至残,或为日军残酷杀害,其遭遇惨绝人寰。当年受害人中的一位幸存者,向调查者控诉了自己遭到日军奸污和随同众多姐妹被劫往东北的亲身经历。(注:《日军侵华暴行实录(一)》,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518-523页。)这岂不正是慰安妇之具有强迫性的有力的证明! 在《拉贝日记》(注:《拉贝日记》中文版于1997年8 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译本根据拉贝生前编辑整理的原稿本复印件完整译出,忠实于原文。目前日本国内也有一个日文版的拉贝日记,书名为《南京的真实》,是据德人维克多的编纂本翻译。译者是平野卿子, 1997 年10月讲谈社第一次印刷,同年11月第三次印刷。日文本的拉贝日记被删节了很多,许多记载有日军当时在南京的严重暴行的附件和拉贝等国际安全区负责人给日本军方的交涉文书或抗议书尽被删除。但这似乎又不是译者出于体例上的考虑。比如1938年2月13日《拉贝日记》附件中, 当时日本驻英国大使吉田茂对同年1月30 日《字林西报》报道日军在南京暴行,出面“辟谣”并表示怀疑,声称:“无论您到哪里去调查,您都提供不出我们的军队曾经有过这类行为的证据,我们的军队有着良好的纪律。”日文版中就将这一段被拉贝题作是《日本大使持怀疑态度》的附件译出。然而对于紧随这一附件后面的拉贝本人的评论:“从《日本大使持怀疑态度》这篇报道可以看出,全世界这时已获悉日本士兵在南京犯下残酷暴行。吉田茂大使先生如此为自己的同胞辩护,没有人会因此而见怪。此外,这里25万难民中的每个人都可以给他提供证据,证明关于日本兵痞难以形容的暴行的消息是真实的!”日文版却又避而没有译出。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文本的《南京的真实》及其译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对《拉贝日记》的原貌进行了否曲,意图使谬种流传,借以掩盖日军当年在南京的暴行。这也正是某些日本人常用的伎俩。不过,这种做法确实过于拙劣了。)中,同样也有日军攻占南京后强迫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的记载。在1937年12月25日条下,拉贝这样写道:“日本命令每一个难民都必须登记,登记必须在今后10天内完成。难民共有20万人,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一件麻烦事已经来了:已有一大批身强力壮的平民被挑选了出来,他们的命运不是被拉去作苦力就是被处决。还有一大批姑娘也被挑选了出来,为的是建一个大规模的士兵妓院。 ”(注:〔德〕约翰·拉贝著《拉贝日记》(中文版)第279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此条记载也见于日文本的《南京的真实》,第144页,1997年11月讲谈社第3次印刷。)在12月26日的日记中,拉贝写道:“现在日本人想到一个奇特的主意,要建立一个军妓院。”(注:〔德〕约翰·拉贝著《拉贝日记》中文版,第285页; 日文本第147页。) 我们可以设想,在当时南京城破兵溃之时,无数难民皆成日军的砧上之肉,在日本最高当局授意和纵容下的日本军方,手握着滴血的战刀,从难民群中挑选青年妇女,劫往其慰安所,我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哪里又有反抗的力量和机会呢?如果硬要说当年日军在对南京进行肆无忌惮的烧杀淫掠后,再从难民中挑选妇女充当慰安妇不具有强迫性,又岂不是一些人有意在对历史进行歪曲吗? 成立专门的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诱骗掳掠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是日军征集中国慰安妇的另一重要手段。据日本东京《时报》1998年8月18 日报道:原侵华日军特务永富博道在“亚洲战争的真实证言”国际电视会议上公开承认,在南京大屠杀过程中,至少有20名中国人被他活活杀死,大批的中国妇女被押送到由他一手筹建的6个慰安所内, 强迫她们充当日军慰安妇。他说:“1937年南京大屠杀期间,我作为日军特务机关的一名成员,专门负责诱拐中国妇女。部队从上海向南京进攻途中,我亲自负责设置了6个慰安所。在沿途, 我把一些逃难的中国年轻妇女诱拐到慰安所。”(注:参见《参考消息》1998年8月19日第8版。)这是一个日军当事人的回忆,他的回忆应该更具有说服力。在他的话语中,诱拐与掳掠是同一含义,其所具有的强迫性同样是无法掩盖的。 同样,1942年日本以香港“合记公司”的名义,在香港、广州等地诱拐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的行为,也是日军这一手段的典型案例。这一年,日军以招收女工为名,先后拐骗300多名青年妇女, 押至海南石碌,强迫她们进入了慰安所充当慰安妇。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石碌慰安所地处今天石碌河南派出所和县供销贸易公司所在地,建筑面积约300 多米,房屋两面对列,隔成20多个小房间--这些小房间本世纪80年代才被拆除。当时四周设有铁丝网,日军日夜巡逻,逃跑者捉回后,或活活打死,或剥光衣服吊起毒打及施以各种酷刑。慰安妇每人每天只给米饭三两或几块蕃薯,每天却要接待日本官兵至少8次,休息日则多达24 人次。至抗战胜利时,300多名妇女,被日军折磨致死达200多人。(注:《铁蹄下的腥风血雨--日军侵琼暴行实录》第748-750页,转引自《抗日战争(资料集)》第七卷,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4-495页。)很明显,所谓的“合记公司”,是日军所设立的拐骗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的专门机构。在这里,中国受难妇女不仅被强迫做了日军的慰安妇,更为悲惨的是她们受到日军惨无人道的摧残,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和尊严,生活生命也绝无丝毫保障,沦为日军的性奴隶。 仅此一例中,300多人被日军迫害至死者多达200多人,这本身已足以说明日军对中国慰安妇的野蛮而无人性的摧残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在战场上不幸被俘的中国女军人,同样遭到日军官兵无情蹂躏,成为日军慰安妇的重要来源。在徐州会战中,日军华北方面军第二军独立混成旅第三旅团第六联队长小男一雄,将被俘的23名中国女军人,从俘虏营中带往树林深处(据现在的调查,即今江苏省丰县和沛县之间的昭阳湖),“秘密成立随军妓院,供士兵与军官淫乱”。此事前后因果,有1938年6月7日《日本军方的调查报告》为佐证。(注:《日军侵华暴行实录(一)》,第507页。)根据相关国际法之规定, 对战俘应有适当安置。那么日军把被其俘获的中国女军人强行当做供其官兵发泄兽欲的工具,不仅严重违反了国际公法,同时也更是日军在强迫中国妇女充当其慰安妇的有力证明。 在其占领区的乡村,日军更是随时随地随意地强征中国妇女充当其随军慰安妇,这却又恰是日军征集中国慰安妇最为普遍的方式和手段。1940年4月10日, 日军第三十五师团第二十三中队袭击河南新乡王各庄,屠杀乡民487人,拘留213人,烧毁民房106户,掳掠当地妇女82 人充当随军慰安妇。其中有9人不堪其辱,愤而自杀,另有9人在三天之内即被日军蹂躏致死。其余64人皆被押往山西大同慰安营,直到抗战胜利才得幸免(注:《日军侵华暴行实录(一)》,第523-529页。);在海南乐东县黄流机场,日军也设立了慰安所,名曰“军中乐园”,有房两间,其一专供空军军官玩乐,内有慰安妇5人;另一供日军士兵玩乐, 内有慰安妇16人。至日本投降时,这21名慰安妇,幸存者仅有4人。 其中有一名叫吴惠蓉,她控诉说:自己16岁时被抓来, 同时被抓的有100人左右,到黄流仅余40多人,其中一部分留在黄流据点,她与其他一些姐妹则被挑选到黄流机场“军官乐园”中充当日军慰安妇。(注:《抗日战争(资料集)》第七卷,第508页。 )日军在海南乌牙峒(今陵水祖关镇)砧板营油棕坡建立兵营时,勒令各村选送20多名黎族妇女去日本军营,充当不固定的慰安妇,这些黎族妇女白天在军营中替日军挑水煮饭,夜间则成为日军官兵奸淫泄欲的性奴隶。据当年被迫充当慰安妇的陈金妹老人控诉,她还记得起部分受害姐妹的名字:卓亚扁、陈亚妹、陈进女、卓理女、陈亚曾、卓亚天、陈毛姩、卓石理、卓毛夫、胡有英、卓亚广、陈亚合、卓毛定等。(注:《抗日战争(资料集)》第七卷,第509-510页。) 此上所列举的,仅是日军强迫中国妇女充当其慰安妇的各种手段和暴行事实的极少的一部分。所有这些无耻手段和罪恶事实,无不充满着日军血腥的暴行和中国受难妇女悲惨至极的苦难,日军对中国妇女的强迫和摧残,又岂是短短一文所能诉说净尽!又岂是只言片语即能否认得了的! 至于由日军命令汉奸组织或强迫沦陷区当局组织设立的慰安所,其中的慰安妇也都是被强征的中国妇女。即便是这一种由汉奸政府出面组织和征集的慰安所,日本军方也不可逃脱其罪责,而其本身所具的强迫性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很简单:在沦陷区的伪政权和大大小小的汉奸组织,皆为日军的爪牙而已,他们的一切所为,皆为仰承日军意旨,听命于侵华日军当局。而侵华日军当局却又正是直接受日本政府的派遣而侵略中国的,侵华日军是日本国家的军队,其对其他国家和人民所犯下的一切战争罪行,其责任最终只能由日本国家来承担。因此,侵华日军当局及其之所受命的日本政府当局和天皇本人,才是一切日军在华暴行的最终的罪魁祸首,永世都不可能逃脱其对中国人民所犯暴行的战争罪责。 在慰安妇的征集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暴行和压榨,则更是不一而足。由此所引发起的对广大中国人民的连带性迫害,其程度和数量更是无法估计的。例: 1945年7月3日《天津特别市警察局特务科关于日军天津防卫司令部强征中国妇女充作军妓之社会情报》中所载:“查王士海领导下之别动队(即天津防卫司令部慰安所),迩来办理征集妓女献纳于盟邦驻津部队。每批二三十名,以三星期为期。于征集之际,流弊百出,凡被征者,能出以相当代价者,亦可收回;而近更变本加厉,在南市一带有良家妇女被强迫征发者之情事,致社会舆论哗然,一般良民惴惴不安。”(注:《日军在天津强征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的档案资料》,《近代史资料》总94号。) 而被征集的中国妇女从慰安所的伺机逃亡,更是慰安妇之具有强迫性的最有力的证明。据我们前文所提到的10件档案所载,1944年6月8日,天津防卫司令中命令天津市警察局强征86名中国妇女,由防卫司令部派遣中井进曹长押送河南郾城。但在短短的二十天内, 除了生病遣返8名外,郾城仅余36人,其余42人据称全部逃亡(注:《日军在天津强征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的档案资料》,《近代史资料》总94号。)--当然,我们更有理由怀疑,这42名“逃亡”的中国妇女,并非是“逃亡”而是“失踪”,其大部分被当地日军蹂躏致死了--逃亡是以强制性为其存在前提的,如果慰安妇不具有强制性,可以来去自由,则所谓的“逃亡”也即无从谈起。 从日军征集中国慰安妇的各种手段,日军对中国慰安妇的残酷迫害和肆意屠戮,以至中国慰安妇的伺机逃亡,清楚地说明,在慰安妇的征集和从军过程中,充满着日军血腥的暴力,具有着十分明显的强制性。这种事实,不是由任何狡辩所能掩盖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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