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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妇问题与日本战争罪责(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抗日战争研究》 卞修跃 参加讨论

三战争罪没有法定时效限制,日本国家无从推卸其战争罪责
    在前文,我们已经通过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和各种旁证资料,认定侵华期间日军在华强征中国妇女充当其随军慰安妇的行为,是在当时日本最高当局和军部的蓄意策划和安排下的产物,同时也是在侵华日本军方的直接插手操纵下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国家犯罪和军方犯罪,是日本国家对当时的中华民国的国际性的犯罪。在其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者的日军对作为受害者的中国慰安妇所采取的诱骗、劫掳、抓捕、强征、残杀等等手段,也都证明其具有无可否认的强制性。
    对于日本在二战期间对亚洲人民尤其是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残酷罪行,战后日本政府一直采取各种手段和借口,搪塞推卸,淡化否认,表现出了极不诚恳的、无视历史事实的态度。对于慰安妇问题,也正如同劳工、七三一部队人体实验、细菌战、南京大屠杀等问题一样,日本政府一直坚持“不能承认国家赔偿”的主张。换言之,对于日本在二战期间对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人民所犯的残酷暴行,日本政府不承认日本国家所应当承担的战争罪责,进而并以时效、国际法主体等种种借口,拒不履行日本国家随其战争罪责而连带产生的对受害国的受害人民的战争损害赔偿义务。
    然而,是罪恶终究逃脱不了审判。当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带来了极为惨重的灾难,其在战争中所犯下的种种惨无人道的暴行,也永远铭刻于中国人民的记忆中。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抗战胜利后,中国广大的受害人民,未能及时向日本侵略者清算其战争罪责,行使受害索赔权力。1972年中日两国恢复邦交、发表《中日联合声明》时,中国政府出于宽宏博大的心怀和建立中日永久友好的美好愿望,放弃了中国作为受害国向日本进行战争索赔的权力。但这丝毫不能减轻日本国家所应承担的战争罪责,同时也无碍于至今尚幸存人间的当年的受害者及其遗属向日本国家行使索赔的权利;同样,这也绝不是日本国家推卸战争罪责的借口。
    强征亚洲各国妇女充当随军慰安妇作为日军在二战期间所犯的严重罪行,它伴随着日本国家对亚洲各国发动侵略战争犯下严重的战争罪的同时而发生,对其总体性质的认定, 在国际法学界也有一致的看法。 1996年,受联合国委托进行“慰安妇”问题调查的法学家拉迪克·克马拉斯瓦密指出:根据国际法,慰安妇是日本在战争时期犯下的有组织强奸及奴隶制的罪行(注:转引自苏智良、陈丽菲:《侵华日军慰安妇制度略论》,《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第89页。); 据日本《读卖新闻》1998年8月8日报道,联合国人权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人麦克杜格尔于此前不久草拟了一项题为《战时有组织的强暴的性奴役》的报告书,认为二战期间日军设置随军慰安妇是一项反人类的罪行,建议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和日本政府确立对造成这一事态的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并要求日本政府设置行政基金,以便对受害人及其遗属提供赔偿。接着,《读卖新闻》也评论说:该报告书的内容与日本政府的“不能承认国家赔偿”的主张是完全针锋相对的。
    对于日本政府一再坚持的日本国家不承担战争赔偿责任的主张,拒绝承担日本侵华战争罪责,拒绝承担对中国战争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在1998年8月24 日于北京举行的以“战争损害民间索赔问题”为主题的“第三届中日法学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界代表严正指出:日本政府援引1941年2月2日日本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日本军人即使从事了犯罪行为,受害者也不能向日本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这个判例是不正确的,因为日本军人从事了犯罪行为,即使受害者是日本公民,他也有权向日本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为军队是日本国家的军队,这是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时,由于国家的国际法责任高于国内司法判例所确定的责任。因此,这个判例根本不能适用于日本国家根据国际法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它根本不适用于被侵略国家的战争受害者要求日本国家进行赔偿的情况。同时,二战以后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也表明,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国家要承担其战争罪责--政治上的被占领、被管制和对战争受害国家和人民的赔偿责任;战争罪犯个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当年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和日本国首要战争罪犯的判决,不能免除德国和日本国家被管制和被占领的政治责任以及赔偿损害的责任。这种国际法理论也反映在1998年7 月17 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之中, 该规约之第25条第4款规定:本规约关于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影响国家根据国际法应负的责任。(注:参见《中日第三届法学国际研讨会--战争损害民间索赔问题·会议纪要》(未刊稿)。)
    因此,当年日本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犯下严重的战争罪行,战后其首要战争罪犯受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制裁,只是作为战犯的个人承担了他本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丝毫不能减轻或开脱日本国家所应当承担的战争罪责。战后中国放弃了对日本国家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这正是以日本国家存在着战争罪责和战争赔偿责任为其前提的。否则,也就谈不到中国对日本国家放弃战争赔偿要求了。这一点,也可反证出日本国家无可推卸的战争责任。
    另一个经常为日本政府引以为据而推脱战争罪责的借口是责任时效问题。日本政府根据《日本民法》第724 条规定:“因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知晓损害以及加害人的情况之时起,经过三年期间之后,其时效将丧失;从不法行为发生之时起经过二十年之后,其时效亦同。”认为中国平民在日军侵华期间因被强征为慰安妇、劳工、细菌实验对象、屠杀对象等所构成的损害,向日本法院提出的战争损害赔偿要求已经丧失时效,因而日本国家不再有履行赔偿的义务,力图藉此逃遁其所应当承担的战争罪责。
    但是,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中国人民所具备的对日本国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由于日本国家对中国所犯下的战争罪以及在战争期间日本国家和日军所犯的反人类罪而产生的,并非由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因而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时效规定。对此,国际法上有着明确的规定:鉴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它给受害国和受害国的人民所带来的灾难是极其巨大的,所以,联合国大会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危机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论何时所犯,均不适用于法定时效限制。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又通过决议,要求非缔约国不得进行任何与此公约的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动。1998年7月17 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9条也明确规定,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不适用任何时效。(注:参见林欣:《中日之间战争损害民间索赔的几个法律问题》,及《第三届中日法学国际研讨会--战争损害民间索赔问题·会议纪要》。谨按:笔者以前对抗日战争史研究中所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关注得较少,同时由于没有能够查阅足够的国际法资料,因而不能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里仅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林欣研究员的《中日之间战争损害民间索赔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及《第三届中日法学国际研讨会--战争损害民间索赔问题·会议纪要》,对日本国家在侵华期间所犯的战争罪责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借以希望引起学术界对相关理论和国际法原则的关注和运用,以推动抗日战争史、中日关系史研究的深入进展。同时在此对林欣先生个人及第三届中日法学国际研讨会表示感谢。)
    也就是说,不论何时,日本军国主义当年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作为铁的事实永载于人类历史,作为罪恶则永远不可抹煞;日本国家不论是否是《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危机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缔约国,都应该履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日本国家和日本政府,无论何时都得承担当年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罪责,一切搪塞都是无力的,只能激起中国人民更强烈的反感和世界舆论更激烈的谴责。同样,强征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作为日本国家当年犯下战争罪的同时所犯下的一项严重的反人类罪行,也无任何时效可言,无论何时,日本国家都要对此承担其无可推卸的战争罪责。日本政府代表其国家,认真地正视历史、反省历史,严肃地向当年受其侵略的国家及其国民尤其是中国和中国人民道歉认罪,并对向其提出战争损害索赔要求的受害者及其遗属,履行赔偿的责任,是其基于国际法原则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
    我们希望,国内抗战史研究的学者和海内外的一切有识之士、正直之士,对日军强征中国妇女充当慰安妇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对资料进行深入的发掘,对历史事实进行深入的研究,对那些别有用心者所制造的谎言进行有力的驳斥,对日本当年对亚洲人民和中国人民所犯暴行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使历史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使半个世纪前我受难同胞的沉冤得以昭示天下。
    1997年,在南京大屠杀发生60周年之际,本人应国内一家刊物之约,曾经写了一篇《世纪暴行--南京大屠杀》的纪念文章,在这篇文章的一开头,我就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是否已经淡忘了这段历史?当年南京城内那血流成河、尸积如山的惨象,是否已经随着今天一个新南京的崛起而变得苍白?当年侵略者用手中的屠刀给我们留下的那刻骨铭心的创痛,在经过60年时光的冲刷后,在我们民族的记忆中是否已经变得淡漠?今天,我们在这里再一次要问:我们是否真的忘记了这段血腥的历史,当年日军用侵略战争,用大屠杀,用七三一活体实验,用毒气战,用细菌战,用蹂躏我们的同胞姐妹等等残酷至极的手段,给我们国家带来的巨大灾难,给我们民族带来的空前屈辱,真的就如现在日本国内那些否认历史的分子所希望的那样,在我们人民的心灵里被淡化,在我们民族有记忆里被遗忘吗?同样,日本在其经过战后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而成为经济强国的同时,能否真诚地正视历史,反省其过去对亚洲包括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我们认为,作为一个中国人,忘记这段惨痛的历史,我们就有愧于做为一名炎黄的子孙;不能使这段历史真相大白于天下,使我们受难同胞的冤屈伸张于今日,我们就愧对于3500万死难的英灵。作为日本,不能对亚洲人民表现出诚恳的反省历史、正视历史的态度和决心,那么,它将永远无法建立起与亚洲各国间真正友好的关系,同样也将永远无法获得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人民的谅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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