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半工业化”农村中的经济社会变迁
本文系教育部2000年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近代乡村前工业化问题研究”(教研办[2000]22号)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学术界的研究越来越多地表明,鸦片战争后,除了少数行业的传统手工业在外国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双重打击下逐步衰弱并销声匿迹外,大多数行业均能维持下来,其中,若干农村地区的若干手工业行业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还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形成了“半工业化”现象,笔者曾在相关论著中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初步分析[1]。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近代乡村手工业的发展,对近代机器工业和传统农业与农村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前者多有研究,本文探讨的重点是近代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传统农业的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进而对农村社会状况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的讨论主要建立在近代华北、江南、华南、鄂南等地区的乡村织布业、缫丝业、制茶业,尤其是河北高阳、定县、宝坻、山东潍县、江苏南通、海门的织布业,浙江吴兴、嘉兴的缫丝业、丝织业,及广东顺德、南海的缫丝业、鄂南羊楼洞的制茶业等。上述地区及行业在近代乡村手工业发展史上具有典型性。 一、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变与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 在封建经济体系下,传统农业与手工业从生产到消费环节上在农民家庭内牢固结合,构成了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圈,但是这一结构在鸦片战争之后逐步瓦解,以市场为导向的近代乡村手工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造成手工业经济收入在区域经济总量及农民家庭经济中的地位上升,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数大量增加,手工业生产的季节性与性别限制进一步解除,进而改变了手工业依附于农业的自然经济状态,有些地区甚至还出现了副业变主业的现象。与此相应,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传统习俗观念有所弱化。 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农村种植结构,传统农、副业结构以及收入结构等方面。在乡村手工业较为发达的农村,农户从事手工业所得收入的比例大大高于其他地区。如1924年,河北宝坻织布业经济区内织户每家依靠织布的平均纯所得为105.11元,依靠农作物的净收入,佃农平均为26.38元,半自耕农为86.62元,也就是说,佃农农户的织布收入约占总收入的80%,半自耕农的织布收入占总收入的55%[2]。高阳织布区1932年共计50793人从事织布,据对344家织户的统计分析,“平均每家全年收入152.91元,织布工资75.11元,占49.12%,自织布匹净利45.60元,占29.82%,两项合计为120.71元,占78.94%,而平均每户耕地净利仅27.96元,占18.29%,副业及其他工艺收入4.24元,占2.77%。”[3]可见,织布业在高阳农民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是相当重要的。同年,在定县453村约385500人口中,从事家庭手工业的男女人数达8万余人,占总人口的21%。家庭工业总值达4352496元,其中棉纺织业生产总值为2964608元,纯利润达878341元,这对于农民经济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补充[4]。在通海织布区,20世纪初,农民从事织布业的利益“善织之人,每成布一匹可赢墨银一圆,至少亦半之”[5]。1933年,南通全县共63140户,13万余人从事手工织布业,占全县50万人的26%,直接或间接以织布为生活依靠的达92%,土布产值约9180543元,平均每户145.4元[6]。1939年,满铁对南通头总庙村具有代表性的18家农户的调查表明,有7户、即39%的农家副业以织布为主,其中6户的织布收入占到了全部收入一半以上,平均高达83.8%。很显然,手工织布在这些农家中已非副业而是主业了[7]。手工织布业的发展增加了纺纱原料的需求,对南通种植结构产生了影响,张謇在“大生纱厂第七届说略并帐略”中记载,“农家率易种杂粮之地种棉”[8]。据1915年调查,南通县农民已将70%的稻田改种了棉花,其它大部分年份超过了一半,说明植棉业在当地农业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如表1: 在后起的潍县织布区,据《胶济铁路经济调查报告》统计,1934年潍县户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产值都高于山东全省平均水平,全县手工业产值12116千元,户均103.8元,手工业产值占总产值的48.4%[9]。在织布中心区的眉村,农忙季节,壮年男子白天农作,晚上仍从事织布,织布业很快由家庭副业“一变而为正业,反视农业为副业”[10]。 嘉兴农村中以织绸“做正业的也不在少数”,其中,“梅湖全乡2401户,以织绸为副业的约计1700户左右,占总户数70%以上……复礼乡的本帮人,以织绸为主业的在60%以上,每家仅种田5亩至6亩以充饭米,反使农业退居次要地位。”[11]吴兴蚕丝区,据调查,1930年全县育蚕户数124237户,占全县总户数75%以上,占农户数95%以上,全县桑地面积545569亩,全县约产茧30万担,按当时价格每担60余元计算,总值达2000万元以上。在1920年代前期,蚕丝业经济收入在农民家庭经济的比重达70%,成为家庭经济的主业,“在民国十年前后,蚕桑产销最盛时代,吴兴农户,蚕桑收入占七成,种稻收入占三成”[12]。粮食消费总量中的相当一部分需要外地提供,据调查,稻米消费总量中的35.57%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从而有利于地区间的产业分工。就全部日用生活品论,自产部分只占49.14%,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如金陵大学农学院调查,北部农民生活日用品,按四省八处平均计算,取给于自己农场者,占73.3%,中东部一带计三省五处,平均占58.1%[13]。这说明,在乡村手工业较为发展的地区,农民的购买力相对较强,与市场联系程度也相对高一些。 乡村手工业在地区经济总量及农民家庭经济收入中比重的提高反映在农民生活水平上。1930年代的吴兴,“饮食方面,从前民风俭朴,不过粗茶淡饭蔬茶佐餐而已。但近数十年来风气愈下,乡民多好至镇市游遨,因而留连小饭馆,几为一般现象。”[14]“家庭妇女,时至今日尚盛行着裙,在户前工作之时,亦几皆着裙……女儿则着旗袍,剪发,装饰若中产以上之家……一般闺中少女,即非着旗袍,衣着亦必丝绸之短衣”[15]。广东南海缫丝区,“男女工借此觅食者已受益良多矣,乡中既无行乞之妇人,而穿金戴银者亦复不少。”[16]广东顺德也是一个以蚕丝业闻名的地区,1922年蚕丝业兴旺的时候,“蚕农过的是极度优裕的生活,平日置酒欢呼,酣歌嬉舞,闾巷交闻。可是自从受了世界经济恐慌,丝价惨跌,及因自己的生产技术太落后,失去了市场后,全县的蚕业,已日趋凋零,到了今日,更是陷于破产的状态。”[17]正反两方面的材料恰好说明了在乡村手工业发展的地区,农民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与上述经济变迁相适应,千百年来的乡村传统习俗也发生了若干变化,“男耕女织”的家庭分工形态开始弱化。在自然经济时代,由于农业生产劳动的强度、男女生理、社会习俗(如妇女裹脚对其劳动能力的摧残)的限制,“男耕女织”的界限十分明确。随着半工业化的兴起和发展,织布已不再是女人的专利。如对高阳织布区内织户劳动力使用状况的调查,“织布者,男多于女,约为3与1之比,络线则以女多于男,约为4.5与1之比”[18]。由于铁轮织布机的广泛应用,男子较多地介入织布工作中,妇女退而从事整经等辅助环节。在潍县织布区,还有农民将织布工场搬到县城的例子。如居住潍县眉村的辛德昌与家族合伙以3台织机、300元资本于1938年8月到县城东关开始经营机房,到1946年已发展成为拥有织机13台、雇佣织工10人的小型织布厂,其雇工皆为本村同乡,且多为男性。居住潍县北乡的魏儒庭与东乡的徐明寿、王秀农、于续立等4人各出资50元,于1940年8月到县城东关开设机房[19]。 妇女的社会观念也开始悄悄发生变化,“早婚早福”的传统观念开始动摇,青年女性中明显流露出要求晚婚、自主自立的现代意识。如广东南海蚕丝区,乡村妇女走进丝场后,“在这些女工的脸上,明显地流露出一种要求独立的心理状态。在一个丝厂中,很难制约这些女工。罢工的意识,已经深入缫丝女工的心中,她们已经懂得用罢工来对付实际存在的或她们所设想的不公平”[20]。这在1880年代的华南,已经相当超前了,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近代早期女权主义的萌芽。在这种早期女权主义的冲击下,男女同工有伤社会风化的旧习日趋淡化,“在鬼絚创办之初,乡人以其为西洋鬼子的机械文明,皆存歧视的心理,并认为不祥之物,此为鬼絚名称之由来。故初时鬼絚之招致及训练絚丝女,颇多困难,而乡人更以鬼絚内男女工人混集,认为有伤风化,诸多留难。惟当鬼絚发展到相当时期,乡人皆知鬼絚原为可以兴旺蚕桑、繁荣农村及养人之所,而一般观念都认为缫丝工作为一种正当的职业,絚丝女的地位由是得到社会的承认。且每当鬼絚开工,此等絚丝女皆争先恐后到厂,务求占得一位置为荣幸矣。”[21] 华南缫丝区“自梳女”数量的增多与乡村缫丝业的兴起和发展密不可分。研究表明,“自梳女”(实即不愿出嫁的独身女子)早在清初就已经出现,随着1870年代以来缫丝业的发展,自梳女数量急剧增加,19世纪末20世纪初,乡村缫丝业集中的广东番禺大龙乡的自梳女占妇女人口的12%[22],顺德、南海的情况也大体相似,这种现象是与乡村缫丝业的发展相关联的。有人统计,南海乡村缫丝工场从1881年的11家增至1926年的45家,顺德也由1874年时的1家增长到1926年时的156家[23]。缫丝工场只招未婚青年女性,在1928年广东丝织业调查中,每厂平均需用女工的人数是450人,其中有一半以上是自梳女[24]。乡村缫丝业的发展使青年女性有了独立工作的机会与一份独立的收入,自主性增强,“其女子皆能采桑缫丝,一日所得,多者可得七八角,小者亦三四角……以此自给绰然有余,彼辈既有所恃,又以嫁人为人间最羞辱之事,于是遂相约不嫁,即为父母所强嫁,亦不必落家。”[25]她们可以不必像传统社会中的女性那样惟男性是从,生儿育女,遵从“妻以夫贵、母以子贵”的旧式伦理,对“女大当嫁”的习俗造成了强烈的冲击。 在花边业中,从事花边编织的妇女必须保持“个人及家庭整洁异常、井然有序”,方可保证花边成品的洁白与较高售价。受农村家庭生活极度贫困以及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束缚,女子多在十五六岁依父母之命、凭媒约之言,被迫结婚,很少有自主择偶的机会。而今,青年女子藉花边收入可以自养自立,不必再受家庭束缚,“早婚之陋习,自可免也”。一些从事花边编织的女子“以物色相当之夫婿,有至26或28岁而未结婚者”,这种现象在以往是不可想像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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