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被日劫物的追索与归还问题(2)
2 国民党政府追索和日本归还的劫物数量有限,无补损失于万一,其中影响因素很多,究其大者,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远东委员会。它是成立于1945年12月的国际组织,由美、英、苏、中、菲等11个国家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赔偿及劫物归还的政策原则。“由于各盟国被劫物资有无多寡不一,我国被劫最多,菲、印、印尼、缅、越等次之,而美、苏、加、新西兰则没有损失,利害关系相差悬殊,因此关于战后归还政策的讨论,从一开始就争论不休。”(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1页。 )直到1946年7月18日,远东委员会才制定“劫物归还政策”, 即后来所称的“旧案”。公布后各国都认为漏洞太多,需加以修正补充,于是远东委员会决定另拟“新案”。再到1948年7月29 日才通过劫物归还政策“新案”,也只不过是对“旧案”的零星修补。远东委员会有关日本劫物归还政策的马拉松式的难产,使国民党政府在被日劫物的追索和归还问题上失去良机(美国战后对日政策由惩罚到扶植,如果在美国未改变对日政策之前远东委员会的劫物归偿政策及早出台的话,盟总执行肯定会对日本严厉,这对国民党政府的劫物归还工作是有利的。远东委员会的政策产生晚,美国改变对日政策不久又行使否决权,这就使劫物归还工作实际实施的时间很有限。参见盟总及美国影响部分)。另外,远东委员会之政策规定,对于中国这样被劫物资种类多、数量巨的国家的劫物归还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首先,远东委员会规定归还物资只限于四类,即a、工业及运输之机器与设备;b.黄金、贵金属品、宝石、 外国担保品,外国货币及外汇资产;c.文化物品;d.农产品及工业原料。(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710 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52页。)我国其他被劫物资的归偿与补偿被排除在外。其次,“关于归还机件混入赔偿的,一经分配,就不能作归还办理一点,损害我国利益不少,我国专家曾对尚未分配的赔偿机器作过初步清查,发现其中劫自我国的就有九百多件。”(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2页。 )那么,已经分配的混入赔偿的归还物恐怕我国也最多,因为我国的劫物及损失是所有受偿国中最严重的。再次,规定中申请归还劫物期限定为自“新案”通过交由美国政府指令盟总遵办之日起八个月,(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3页。)时间仓促,给我劫物损失最多最巨之国家的实际查证追索带来相当之难度。 第二,盟总及美国。日本战后赔偿及劫物归还的执行机构是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由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盟总实际上就是以麦克阿瑟为首的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它必然是按照美国的利益原则办事。盟总成立“归还咨询委员会”以备咨询,但规定被劫国只能派一名代表,对于我国被劫物资殊多的事实不予考虑。再如,各盟国被劫物资日本交出后全部由盟总保管,盟总规定,劫物“经所有国证明确属原物时,得向盟总申请归还。申请时须由劫物所在地之盟国代表团代办理申请手续,填具表格,并检具:(1)劫物详细说明;(2)产权证明文件;(3 )被劫情形如地点、日期之叙述,递交盟总民间物资保管组,以备审核归还。”(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710 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93页。)对此,国民党政府驻日代表团曾多次向盟总及有关部门解释:“战争时期在敌人淫威下取得被劫证件或调查劫夺人的姓名或机关名、部队番号都不可能,即使当时持有证件,因战争历时太久,人民颠沛流离,也多遗失。如必株守验查物证的办法,就难免不切实际。”(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2页。)盟总对此置之不理。 这给我劫物收回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有些明知是我国物品,就因手续不齐全而眼睁睁地不能收回。还有盟总官员的营私舞弊也对我劫物收回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如盟总管理日本劫夺文物机构的官员郝利斯等人不允许我工作人员前去查阅日本劫掠文物的资料卡片,而郝利斯后来在美国成了古玩商,(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33册,九十六辑,207-208页。)足以证明当时举动是别有用心的。 美国政府随着冷战局势的加重,改变对日政策,由过去的惩罚变为扶持,表现在劫物归还上,对日政策由相对严厉变为逐渐宽松,最后竟使用否决权,而使此案搁浅。如果美国政策没有改变初衷,国民党政府被日劫物的追索和归还工作的结局肯定会好些。 第三,日本。盟总命令日本政府调查劫物并列具清单,“日本政府虽奉令调查,也发布过通告,但只是做做样子,且‘多系敷衍了事,结果不曰遭毁灭,即调查无迹踪。’”(注:孟国祥著:《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赔偿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11、120、117-118页。)千方百计制造障碍,阻挠劫物归还。 如“我国被劫金银大都早经日方熔化,按日本规定之成色形状另铸条块,原物无法辨认。”致使“贵金属之发还进行至感阻滞”。(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710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 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115页。 )对于劫掠之整厂机械设备等不易变形之物品,日本厂家也百般抵赖。如我方在审理战犯时获悉广东省营造纸厂设备劫运经过及安装地点后,函请盟总转数日政府查报,日不得已诡称该设备是日方以150万日元向伪广东政府购买的,当时就破烂不堪,形同废铁,加上运途运输到日本后,经修理才安装成锅炉2台,发电机1台,合计大小机器256件。我驻日代表团经考察发现其漏报,责令其补报, 该厂又增报47件。我方仍认为不实,派原该厂厂长刘宝琛、总工程师陈丕扬赴日交涉。日厂方看到真相败露,就破坏拆运,提出机器出让日方购买,中日合股经营等。遭拒绝后,行使卑鄙手段,企图以金钱美女贿赂刘宝琛,不成又煽动职工以影响生活为由向盟总请愿,并对我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等。我工作人员经向盟总严正交涉,终将设备运回。(注:孟国祥著:《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赔偿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108、111、120、117-118页。)日本的抵赖, 尤其在美国改变对日政策以后,更加有恃无恐。 第四,国民党政府自身。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国内战争烽起,而使劫物损失等项调查无法进行。国民党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消灭共产党,为打内战而没派遣对日占领军,使赔偿归还工作失去主动。事实上,国民党政府忙于内战也根本顾及不上赔偿、归还等许多有关战后处置日本的实际问题。内战中国民党政府又节节败退,使美国政府将国民党中国视为合作伙伴共同防御“共产主义渗透”的希望成为泡影,于是放弃扶蒋而扶日,劫物归还也由于美国使用否决权而束之高阁。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后,为保其正统地位,不仅继续追随美国,而且还得讨好美国扶持下的日本,对日态度逐渐软化,在对日和约签订过程中,劫物归还问题随着战争赔偿的放弃而不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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