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民党政府对于被日劫物追索与归还的处理已成为历史了,今天是中日和平友好的新时期,是不是日本对我劫物归偿工作就应停止了呢?我认为不然。 第一,日本应该对我民间实行受害赔偿。90年代以来,我国要求日本对我民间实行受害赔偿的呼声十分强烈。童增同志1991年在上人大书中写道:“根据战后国际惯例和比照其他一些国家关于赔偿的数额计算,1931-1945年间,日本侵略者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理论上约3000亿美元,其中战争赔偿约1200亿,受害赔偿约1800亿美元。1972 年中国政府深明大义,宽大为怀,为了中日两国的友好,减轻日本人民的负担,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也就是放弃了其中1200亿美元的要求;但是,日本侵略者在侵华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的多重罪行的赔偿要求,也就是其中的1800亿美元的受害赔偿要求,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予以放弃,正是这种对受害赔偿要求的保留,历史又一次赋予了我们中华民族向日本国提出受害赔偿的机会。”(注:《江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二期,第74-75页。)接着一些学者根据德国战后对犹太人等团体或个人支付受害赔偿,日本政府要求它国赔偿其侨民在战争期间遭受迫害的损失等国际惯例;根据国际法准则,从法理上论证了日本政府必须对我进行民间受害赔偿。 第二,日本对我进行民间受害赔偿就应当归还民间被劫财物。在各盟国中,日本劫掠物资中我国最多,这些很多都是来自民间,过去受害者团体或个人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声诉,或声诉而无果,但这不等于所有遭受损失的团体或个人都放弃了被日劫物的索赔权。一些劫物如文化古物等迄今还存在,要求索还,它不会对现在日本发展产生太大的影响,如日本有诚意,是花费不了多么大气力的。 第三,现在归还劫物不仅不会影响中日和平友好的发展,而且将会促进友好的进程。中国政府为了中日和平友好放弃了战争赔偿权,拿出了真正的诚意。日本政府要真正反省战争责任,就不能再出现诸如议员参拜靖国神社等影响伤害两国人民感情的事件,过去用不正当的手段拿别人的东西,今天把它还给人家,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自责,是一种反省的实际行动,将会受到两国及世界人民的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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