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40周年之际,认真回顾总结这一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特点,吸取经验教训,对于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完善国家政治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斗争中,依据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对在中国建立什么形式的政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刚刚诞生,就在一大通过的党纲中宣布:“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出现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形式,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开始了苏维埃制度在中国的大规模实践。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其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仿照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我们党领导的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取消苏维埃政府,改称特区政府。这一变化,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县以上普遍设立了参议会;二是在政权机关人员构成上实行共产党员、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三是采取了竞选的方针。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由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这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式。 上述这些都包含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群众建立人民政权组织的创造性探索,为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毛泽东总结了这些经验,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明确提出,中国民主革命胜利后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会议于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它的实施,为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5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提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召开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这一决议,中央人民政府于1953年3月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又于4月3日发布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于是,第一次普选在全国广泛展开。到1954年8月,全国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除个别地区外,都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进一步肯定、确认了适合我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全面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上述历史事实表明,我国之所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没有采取其他形式的政体,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的意愿和历史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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