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0年的历程 1954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后,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种种原因,它在40年中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4年9月至1966年5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人大工作曲折发展的阶段。 从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蓬勃发展和开展工作比较活跃的3年。其间,人大会议能如期召开,人大工作逐步加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努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决定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1958年1月一届人大五次会议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前夕9年多时间里,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日益严重,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出现不正常情况,人大工作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和削弱。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即使召开了,也往往流于形式。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而二届全国人大任期五年零七个月,三届全国人大任期达十年之久。宪法规定的人大行使的职权也受到影响;法制建设时断时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如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都没有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只由党内决定实施。 第二阶段,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十年动乱”中遭受严重破坏的阶段。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期召开,具体日期另行决定。此后,直到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再没有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仅保留名义,实际上已经陷于瘫痪,失去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68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被砸烂,由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有各族各界代表人物出席。会议听取、审议了周恩来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重申了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的宏伟目标和战斗号召;会议选举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决定了以周恩来、邓小平为领导核心的国务院人选。但是,这届全国人大代表并不是由普选产生,而是由省级革命委员会协商指派的。大会修改了1954年宪法,产生了1975年宪法。这个宪法肯定了一些错误的东西,如强调以党代政,鼓励“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等。此届全国人大只开过一次大会和四次常委会,活动很不正常。立法和监督权基本上没有行使,只作过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和几项任免决定。一些重大事项没有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审议,甚至连1976年4月任命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免去邓小平的副总理职务,也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可见,“文化大革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 第三阶段,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到现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恢复和逐步完善、各级人大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阶段。 粉碎“四人帮”,“文化大革命”结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于1978年开始恢复,并逐步走向完善。特别是1982年新宪法及一批重要法律的制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人大组织职能大大加强。新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给常委会行使。增设了一些专门委员会,使人大经常性活动加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赋予了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二)改革了选举制度。主要有三点:一是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二是扩大了选民和代表的提名权;三是把选举方式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将基层选举中的举手投票方式一律改为无记名投票等。 (三)建立了多元立法体制。根据宪法,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为核心的多元立法体制。除全国人大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均可以分别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四)人大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现在,各级人大除严格按照组织法行使职权外,还制定了议事规则,使人大职权行使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各级人大在会议制度、工作制度方面也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种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五)在国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任期上作了新的规定。比如,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增设审计、监察机关,规定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等。 (六)在地方政权建设上也有新的举措。比如,取消了“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设立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如,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权。城乡基层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七)人大自身建设大大加强。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注重提高代表和委员的素质,他们的知识结构逐步改善,议政能力不断增强。代表和委员的视察办法由集中组织视察改为分散的、经常的视察和集中视察相结合。在代表较多的地方成立代表小组,便于代表开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以及代表接待制度等等。十几年来,各级人大还培养造就了一支素质较好的又红又专的人大工作队伍。 总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历史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人大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明显的加强。当然,也必须看到,人大工作还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以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它应有的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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