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2)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一命题高度概括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征。对于这一命题,我国宪法学界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对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家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观点只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对全面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够。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制度,这种观点指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方面,但是未能全面揭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涵。因此,我们在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前,有必要对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一界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基本特征和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它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权组织形式。(三)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系统及制度。(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机构体系,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下面在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时,正是从上述的基本特征和内涵去立论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形成了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因而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而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三权分立”。由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因而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二,与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确切地表明了我国的阶段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民主性质。它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具有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体,能够充分反映和代表我国国体,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因而能从根本上保证广大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正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 第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要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与其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因此,它根本仄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在我国各级人大的建设中,都十分注意切实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的根本指导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实行的基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曾强调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它实行了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以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在广泛民主基础上,实行了国家权力的集中。现行宪法总则中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列一条(第三条),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内容,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表述,并在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各项条文规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1)全国人民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些规定,揭示了人民与代表机关、代表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正确关系,把民主和集中正确地结合起来,表明了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既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机关,也是真正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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