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对习惯的适度突破,民众大多可以容忍和接受,只要承诺“不成常例”,问题便有望得到解决。反过来,国王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也通常比较理智和得体。与东方文化不同,国王容忍贵族大会议或参会个人对他的批评、对他的要求的拒绝,甚至对他的顶撞和挑战。他并不认为这种批评、拒绝、顶撞是对国王威严的冒犯。相反,在他看来,这次拒绝了,下次再提出来,下次拒绝了,再等下一次,问题总要得到解决的。何况,只要要求合理,贵族大会议和参会个人大多能够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我们看来,“不成常例”虽然在事实上突破了习惯,却不能说国王不尊重和敬畏习惯,特别是联系前文关于国王令状中反复出现“依据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行事的表述,便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突破习惯,其实是不得已而为的下策。而在不得不为的背后,对传统的敬畏和遵循仍然发生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承诺“不成常例”,这恰恰是国王面对强大的习惯而小心翼翼的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国王也不是不想修正甚至改变习惯。据我们观察,“不成常例”大多是在财政急需、征收频繁的情况下做出的承诺。那么,为什么财政急需、征收频繁就一定宣布“不成常例”呢?道理很浅显,现行征收模式空间狭窄,可选择性和可操作性太低,难以在同一时段多次征收同一赋税或一次性征收巨大税额以满足需要,因为那样做更容易引起民众的不满。但是大势如此,虽不愿超越雷池,却又不得不铤而走险,正是这种两难之境迫使国王“另辟蹊径”,巧立名目,这就反映了他的某种突破习惯的心态。但即使如此,他仍然小心翼翼,举步唯谨,依照习惯征取相关人员的意见,这也反映了习惯力量的强大。总之,突破习惯的既成事实并非说明习惯脆弱可欺,或国王力图推行专制主义。相反,它恰恰证明了习惯势力的强大,对国王来说,不仅在心态而且在行动上表明了他对习惯的敬畏和遵循;对民众或贵族而言,则说明他们的坚持和努力维护了习惯。 英国中古税收习惯具有一定的民主精神,这主要表现为国王的征税要求须经过一定范围的纳税人讨论,因此,拒绝国王征税的事情时有发生。所谓排异,正是指这种精神排斥与其相抵触的强征行为的介入,我们称之为异质行为。当国王为了王国抑或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违背习惯,民众特别是贵族又拒不让步、调适或“不成常例”的承诺不再奏效的时候,税收习惯便借助民众或贵族的力量抵制或制止国王的征税活动,冲突甚至战争遂不可免。如果说“不成常例”的宣布还只是显示了习惯柔性的一面,那么,冲突和战争的发生则表现了它刚性的一面,从而显示了税收习惯排斥异己的强大力量。而冲突或战争一旦爆发,便往往以国王的失败和习惯的巩固而告终。这里以1215年事件为案例,从事件发生的过程揭示和分析这些习惯排斥异质行为的强大力量。 1215年事件的发生具有深刻的经济文化背景,是一系列事件连锁反应的结果。国王约翰频繁违逆或突破习惯,导致了贵族的不满和暴动,最终在刀剑逼迫下签署了以限制王权为基本精神的《大宪章》。事件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税收习惯问题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约翰计划收复诺曼底,为此,他必须筹集足够的战费和征召足量的骑士。筹集战费尤为重要,因为按封建习惯,封臣可以获免军役,而有充裕的钱款,便可招募雇佣军以代之。从当时约翰的行为看,他仍然惮于习惯的力量,慑于征收新税,而只是在传统封建税的基础上提高税率。例如,为远征普瓦图,他挖空心思广泛征敛。征收盾牌钱,每个骑士交3马克,这个比例虽史无前例,但征收所得仍不敷使用,所以又滥征继承金、结婚税并催清债务。霍尔特详细列举了当事人的名字和缴纳或清偿的数额,(34)从中可见约翰是如何违背习惯加重贵族负担从而激化矛盾的。他用担保人的方式偿清债务,如在规定期限不能偿清,就对担保人实施扣押,甚至将债务人监禁,以此勒索当事人赎金。如仍不奏效,就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扣押人质,没收城堡,强占土地。结果,使很多封臣既承担了军役,又缴纳了盾牌钱。布汶战争失败后,以北方男爵为重要力量也包括他自己册封的一些贵族,都强烈要求他确认忏悔者爱德华宪章和亨利一世加冕宪章,废除邪恶税金。编年史家记载:“这是他们每个人和所有人的声音和意见,他们将发誓保留领主的房屋,对于教会和王国的自由决不让步。”大部分贵族已经联合在一起,宣称坚决保护教会和王国自由,如约翰拒绝确认,他们就诉诸武力。(35)贵族和国王的斗争陷入了僵局,双方都上诉罗马教廷。英诺森三世遂以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据介入争端,教皇的权威虽受到双方拥戴,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事态进一步升级,由对峙、谈判终于发展到内战。 考察1215年事件的发生过程可见,北方男爵始终是一支活跃的力量。他们领导了贵族暴动,带领贵族联盟与王军对峙,坚持约翰确认《亨利一世加冕宪章》,组织伦敦谈判,积极推动《大宪章》起草、签署和颁行。而北方男爵之所以如此活跃,大概在于约翰违背习惯强制服役、勒索邪恶税金。他们认为,他们的职责只是保卫北部边疆安全,没有义务异地服役,更没有义务远征法国诺曼底,负担沉重的协助金和盾牌钱。(36)《大宪章》第12、14、16、55款关于协助金、盾牌钱和罚金的规定,(37)即与北方男爵密切相关。关于邪恶税金的规定,也是北方男爵和英格兰贵族的共同要求。所谓邪恶税金,以盾牌钱为例,约翰即位以来已有多倍增长。有统计显示,1154年至1199年的45年的两代国王任期,盾牌钱增长了11倍。而约翰1199年即位后至1215年《大宪章》颁行时仅16年时间,盾牌钱也增长了11倍。(38)理查一世的征收最低时只有10先令,最高不过20先令。而约翰1199年加冕首次征收即为2马克,高时达3马克,(39)可见约翰统治时期盾牌钱增幅之大。斯提芬和亨利二世关于《亨利一世加冕宪章》的确认令,即把邪恶税金作为废除的首要对象,(40)这在英格兰的历史上已经形成习惯。如此,仅邪恶税金一项已经怨声载道,再加上其他恶政,贵族的反叛也就势所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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