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是1215年事件中的另一支重要力量,这支力量以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和坎特伯雷大主教朗克为代表。英国事务涉及教廷直接利益,也事关基督教世界的稳定,所以英诺森三世对事件的过程给予密切关注。由于教皇身在罗马而鞭长莫及,具体事情多由他在英国的代表坎特伯雷大主教朗克处理。协调工作大量涉及英国的军役和赋税问题,对此,教皇和大主教一再强调要依靠习惯去解决。英诺森三世在贵族和国王的斗争陷入僵局时,以双方一致拥戴的最高评判者的身份,依据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介入争端。他先后写了3封书信予以调停,一方面劝说男爵接受国王关于服役的要求,因为支付免役金是英格兰的古老习惯,他们和他们的先辈一直都在按照这一习惯履行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告诫国王不要不经审判就实施剥夺扣押,同侪贵族审判也是英格兰的古老习惯。(41)约翰接受了教皇的劝诫和调停,承诺废除他和理查一世设立的邪恶税金,而且将他父亲亨利二世设立的那些税项交付讨论而后决定它们的存废,并向教皇保证不会拘捕反叛贵族或剥夺他们的权利,而是将他们交给他们的同侪依据王国的习惯进行处分。但是,英国贵族与国王的矛盾由来已久,许多问题难以马上得到解决,对于这些问题,教皇主张提交英国王庭按照王国的法律和习惯通过裁判解决。教皇深谙英国习惯的力量,所以在协调过程中屡屡强调按习惯行事,且把问题的最终解决寄托于英国的法律和习惯,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朗克秉承教皇意见介入争端。而教皇是依据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处理双方矛盾的,所以朗克也必须如此。更重要的是,朗克本人一向倚重习惯,无论是面对王权维护教会的利益,还是平素处理教会事务、世俗事务以及教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都是如此。他深知,也只有倚重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这些矛盾才有望化解。所以当约翰征召北方男爵远征普瓦图而遭拒绝后欲以武力迫使他们服从时,朗克以约翰的行为不合习惯而进行了劝说和阻止。(42)有意思的是,编年史家在《亨利一世加冕宪章》的发现问题上巧做文章,利用时人无法确知、发现真相的便利,将之归于作为教皇代理人的朗克。据霍尔特考证,朗克的发现纯属子虚乌有,不仅时间上前后错置,与其他编年史家比较也可发现他其实并没有看到原始档案。而查阅原始档案如帕里斯者,却并没有提及这一重要事件。因此,霍尔特称之为“温多佛谣言”(Wendover' rumour)。(43)但对我们的论题而言,这却是一个合乎逻辑、富于价值的创意。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将宪章的发现归诸大主教入情入理,不仅因为这类文件存于大主教卷档是当时最具可能的收存方式之一,因而大主教一般具有发现宪章的便利条件;而且,因为他一直倚重习惯的力量,让他来发现男爵们追求的目标并鼓动他们逼使约翰予以确认更顺理成章。从贵族的角度说,宪章的发现与他们的要求恰相契合,而“温多佛谣言”将之归诸大主教必然增加贵族要求确认宪章从而维护习惯的说服力。这样,“温多佛谣言”便反映了一种时代文化精神,这就是信任、倚重习惯的力量。 面对强大的“反叛”力量,身处劣势的约翰不得不重启谈判,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在教会和贵族两种力量形成的强大阵容面前,约翰不得不在《大宪章》文本上签字。回顾整个事件的演变过程可见,相对于习惯,约翰显然代表了一种异己的力量,他倚势独行,一再违逆众意,终于突破了习惯的底线;教俗贵族则代表了习惯和传统的力量,遇到异质行为自然要奋力反击,终至王权惨败,从而显示了税收习惯排异力量的强大。 变通是指税收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而自身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不同于前文所说的调适。调适是指在习惯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适度满足国王的要求,带有明显的指向性或目的性。变通则侧重一般性意义,尤指习惯本身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或形成了新的习惯。变通的价值在于为税收习惯与时俱进、顺应和推动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创造条件。 对习惯的信任、倚重、维护和遵循,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各等级、各群体强烈的法律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英国中世纪的文化特色。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观察这种现象,它又似乎意味着循规蹈矩和故步自封,因为习惯的职责是维护既有,固守传统,将人的行为和活动局限在业已形成的规制之中。这种规制在基本的方面当然是积极的,对于孕育新的因素也具有重要作用。但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的一些消极甚至反面作用也会暴露出来,在维护积极因素的同时,也往往在维护陈规陋习,表现在赋税上便是维护财政体制过时的因素。这样,对习惯的信任、倚重、维护和遵循,便存在一个保守与发展的悖论问题。在这种悖论中,如果一味强调遵循习惯,维护传统,就必然限制发展。而作为一国之君,国王管理的是现实的国家,国家的现实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不需要革新和发展,这在本质上便与某些习惯相抵触,因而要求对这些习惯进行变通甚至更新。 英国中古习惯拥有良好的变通机制,这主要有两方面表现。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旧的习惯不再为人们所遵循,逐渐背离历史发展和淡出社会需求而被人们所遗忘。随着这些习惯的消失,一些新的习惯逐渐形成,从而适应和满足了新的需求。二是对税收习惯进行自觉清理,这通常经过一定范围的讨论和表决,而后通过国王的令状宣布废止。清除的对象包括一些陈旧的习惯,也包括一些邪恶的习惯。前文所举《亨利一世加冕宪章》、《斯蒂芬宪章》、《亨利二世宪章》等文本中关于邪恶习惯的废除,就是这种自觉清理的典型案例。 描述和分析英国中古前期盾牌钱或免役金的形成和演变路线,可以进一步了解税收习惯的变通机制,说明它的意义。此前军制规定,封臣为领主服军役每年为40天。这一规定在当时颁行自有它的理由,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战争之需。但随着岁月的推移、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它日益滞后于战争实际,至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特别是国家之间的战争,常常旷日持久,岂是40天就可以结束?但按封建法,封臣服役期满就可以退出战场,而不论战争胜败和是否结束。显然,这一规定已经成为军事制度的陈规陋习,必须改革。但怎么改?延长服役时间吗?那样肯定会激起封臣的不满,有可能导致改革的失败。缩小骑士领面积从而增加骑士领数目吗?同样会激起封臣的不满从而可能使改革受阻。事实上,习惯的变通机制很早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只是因为条件不够成熟而效果不够显着。11世纪末,王权已经开始对那些不愿和不能服役的封臣实行一次性现金征收,以代替军役。这里必须说明,封臣带领一定数目骑士为领主服役已经形成习惯,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只要未完成义务都可视为对习惯的违背,而所谓一次性缴纳现金以代军役即是封君对不能服役的封臣的处罚,这不仅指俗界男性封臣,而且包括教职和妇女。(44)但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每次远征总有一些封臣不能从军,这已经成为突出的现实。为了适应这一现实,亨利一世开始按领地大小以骑士领为单位,对那些不能服役的封臣实行一次性征收,这就为进一步推行免役金整改创造了条件。而为了使征收更富实效,亨利二世对骑士领数量进行了大规模调查,(45)并将按骑士领征收免役金的方法作进一步推广。波洛克和梅特兰并不同意将盾牌钱整改归于1159年亨利二世改革的传统观点。(46)而我们猜测,这种征收的原始文件或已散佚或毁坏,但在亨利二世时期盾牌钱得到推广并形成制度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156年、1159年和1165年的几次征收,在财政署卷档中都留下了记录,使我们有可能了解到征收的一些实况。他将封臣服役时间按骑士领数目和时价折算为免役金,然后用征收所得支付军费或组建雇佣军。但是对国王来说,仅仅将盾牌钱推广使用并不能根本解决当时的财政问题,历史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赋税而不仅仅是军役。于是我们看到,这时的盾牌钱事实上已经转化为赋税,与原初意义的盾牌钱并行使用了。这样,从11世纪一次性征收,经亨利一世以骑士领为单位实施局部征收,到亨利二世全面推行,再到盾牌钱演化为赋税,这一过程涉及了多个阶层、多个群体的切身利益,更关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而牵涉其中的各方都顺理成章地参与了调整,从而使盾牌钱的演变走出了一条健康的适于发展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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