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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英政府早期华人管治政策的形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档案》 刘金源 参加讨论


    1844年初,德庇时就任港督后,在维护港岛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方面,开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港岛华人的急剧增加以及“三合会”等华人社会组织的活动,致使港岛华人社会中的犯罪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在打击华人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英国的法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英国法律对于一般犯罪处以罚金,而华人罪犯往往穷得付不起罚款;蹲监狱对于穷人来说,基本生活反而有了保障,起不到惩戒作用。在这种英国法律失去威慑力的情况下,在管治华人方面引入中国的法律,对于港英当局来说已是当务之急。于是,港英政府于1844年通过了一项地方法例,规定“允许依照中国的法律来审判华人罪犯。”(注:《德庇时致斯坦莱函》,1844年10月21日,载C.O.129/7,附件。)随后,用鞭子抽打、戴木枷、割辫子成为港英当局对付华人罪犯的良方;在惩戒罪犯方面,这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对于港英当局用中国法律惩治华人罪犯,殖民部政务次官斯蒂芬认为是可行的。但他同时又宣称:我们必须保持英国法律的最高权威,在使用中国法律中的刑罚时,我们必须声明这样一点,即“我们有权使用,但我们也有权废止它。”斯蒂芬的话表明,英国方面用中国法律来管治华人只是形势所迫,是暂时性的权宜之计。
    为配合中国法律在华人区的实施,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华人管治制度。这种需要导致了1844年保甲制的出台。当年港英政府通过的一项法例称:“为维持社会治安和秩序,现由港督阁下在立法会的建议下,颁布该项实施中国式管治制度的法例。在香港岛的各市镇、乡村等地,港督将依法任命一批华人地方治安法官。”(注:《德庇时致斯坦莱函》,1844年2月27日,载C.O.129/6,第149件。)这批华人地方治安法官称为“地保”,他们由当地华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与此前负责治安的警察有着同样的权力,他们处于各区警长的控制之下。地保的职责是维持治安,对于华人之间的纠纷,地保应该向上级汇报,而无权处理。地保没有薪俸,只有当政绩突出时才有可能获得政府物质和精神上的嘉奖。这完全是中国大陆保甲制在香港的翻版。从1846年德庇时致殖民部的一封信中,我们发现保甲制的实施是颇有成效的。德庇时汇报说,在斯坦莱地区,保甲制的实施大为成功,当地的警察已无事可干,他们返回维多利亚湾执行其他任务去了(注:《德庇时致格拉斯顿函》,1846年5月1日,载C. O. 129/16,第47件。)。
    1853年,在港英当局颁布的第3条法例中, 明确宣称将扩大地保的权力,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地保制的运作是成功的。该法例的全称为“扩大根据1844年第13条法例所任命的华人地保的职权”,内容如下:“今后华人之间的纠纷,应在当地德高望重者的帮助下,由地保本着方便、友好的原则予以调解,而不必提交英国法庭……如果有人控告华人,他将向当地地保反映,地保要竭其所能,给予调解。”(注:《香港政府宪报》,1853年10月15日,第4期。)根据该法例, 如果冲突双方同意,地保有权调解纠纷,直到取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如果双方不能在调解结果上取得一致,地保有权做出判决。实际上,早在40年代末期,一些地区的地保已发挥了调解纠纷的职能,并得到了港英当局的默认。1853年的法例只不过从官方正式确认了他们调解纠纷的权力。同时,1853年的法例还规定了地保可以领取薪俸,其来源是当地居民缴纳的赋税。这表明,作为保甲制的象征,地保已经成为港英当局管治华人的基层官员,保甲制作为一种制度也由此进一步得到完善。
    港英当局为什么会扩大地保的权力呢?这是在于,对于绝大多数华人来说,他们根本不懂英国的法律和诉讼程序,更不想为上英国法院告状而付一大笔诉讼费。因此,一旦产生纠纷时,他们总是习惯于按中国的法律习俗,由地保出面调解。1853年,港督文翰宣称, 从1848 年至1853年间,香港高等法院处理的诉讼案中,被告与原告都是华人的案件甚至没有一桩(注:《文翰致纽卡斯特函》,1853年12月5日,载C. O.129/43,第94件。)。这表明,在处理华人纠纷方面,英国法院与法律已名存实亡;认可地保在处理华人纠纷方面的权力,已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港英当局还要求地保在处理每一桩纠纷和案件时,一定要把结果向华民政务司作书面汇报,以便政府从宏观上加强对华人社会的控制。
    保甲制的实施一直持续到1861年,但是,从50年代末开始,保甲制已经面临着一系列危机。这主要在于:第一,地保在处理纠纷方面拥有较大权力,他们因此而接受贿赂,从而引起了一些华人以及港英当局的不满(注:詹姆斯·诺顿-卡瑟《香港法律法院史》第1卷,香港1971年版,第339页。);第二, “三合会”等社会组织在华人社会中的活动日益猖獗,政府感觉到有加强对华人区管治的必要;第三,地保权限的扩大引起了国内殖民部的反对,殖民部要求以英国官员和法律来实现对华人管治,以真正体现英国对香港岛的主权(注:安德葛《香港史》,牛津大学1978年版,第124页。)。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从1861年起,港督罗便臣宣布废除保甲制,香港岛的华人直接由华民政务司管治;同时他还宣布,对于港岛华人的管治,今后将依据香港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法令,中国的法律将不再发挥作用。此后,港岛华人正式处于英国式宪政统治之下。
    从1841到1861年间,港英当局华人管治政策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理想主义到面对现实的过程。在早期香港岛地位明确的情况下,义律制定了用中国法律和官员管治华人的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只是一种理想,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英国政府的许可,实际上也并未实施。璞鼎查在政府的压力下,不顾中方反对和港岛实际情况,将港岛华人管治完全纳入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这反映了英国政府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实际上也行不通。德庇时上任后,迫于形势的需要,本着务实的原则,确立了一套以保甲制为核心的华人管治政策,这种政策为维护港岛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然,华人管治政策的调整变化,只是反映了港英当局对华人统治方式的改变,而英国方面对港岛华人实行殖民统治的本质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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