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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甲午战后清政府币制改革及失败原因(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 邓绍辉 参加讨论


    面对甲午战争前后货币铸造、发行、流通和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严重危害,晚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确立七钱二分制银元为主币。截止光绪以前,清政府从未建立明确的主币单位。因为以往历届政府均实行多种货币(如铜钱、金银、纸币等)同时并用的政策,并无主币、辅币之分。光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建立一种长期稳定、使用方便,可与其他货币进行交换的主币单位的客观要求,逐渐被提上日程。1889年广东造币厂采用机器,试铸七钱二分重量的银元获得成功。1894年湖北造币厂又开铸了与广东银元大小重量相同的银元(注:《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四十,4页。)。两厂所铸银元因式样美观、成色划一, 故深受商民们的欢迎。其他省份看到广东、湖北两地所铸银元不仅能行销于市场,而且还可以获利,也纷纷购机仿铸。其结果,一方面使市场上银元数量大增,另一方面又使本来就很复杂的货币单位更加混乱,即重量成色不一,市价高低不同。对此,清政府曾多次下令禁止各地任意铸造银元,但收效甚微(注:刘锦藻纂《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考七七一四。)。
    1904年正当各地大铸银元之际,清政府电询各地督抚对银元铸造单位的意见。多数督抚电复应采取七钱二分制。湖广总督张之洞起初也坚持这一意见,但后来却极力主张改铸一两制为银元单位。他说:以前各省所铸七钱二分为单位的银元,是仿照墨西哥银元,意为在通商口岸抵制外国银元的权宜之计。现墨西哥银元在市场上已占优势,若自铸银元仍仿墨币重量,恐怕更不能对抗外国银元的竞争。而中国一切赋税均以两钱分厘为单位,若继续开铸七钱二分制银元,与原有银两同时使用折算,极为不便。不如由湖北银元局铸造库平银一两制银元,先行试用,然后逐步推广(注:《大清新法令·第六类财政货币》;另见《光绪朝东华录》(四),5368页、5436页。)。他的这一建议得到许多督抚的赞同,户部也同意采纳。
    但是,湖北银元局所铸一两制银元发行后,在市场上流通不畅,商民们怨声载道。1907年3月, 度支部尚书载泽上奏主张改定七钱二分制银元为主币。同年7月, 度支部在《通用银元成色分量章程》中规定:新式银元重量应为七钱二分,成色为九成,其兑换率为一枚大银元可兑换一百枚铜元。不料这一方案又遭到直隶总督袁世凯等人的反对。清政府一时拿不定主意,再次征求各地督抚的意见。结果有11省主张铸一两制银元,9省主张铸七钱二分制银元。在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的情况下, 清廷令度支部与资政院会商办法。1908年3月,度支部、 资政院复奏银元应以一两制为单位。上谕在审批这一复奏时指出:“中国两钱分厘习用已久,实难废改,著即定为大银币,计重库平一两。”(注:《大清新法令·第六类财政货币》;另见《光绪朝东华录》(四),5368页、5436页。)
    这一谕令刚颁布不久,光绪帝、慈禧太后相继病死,政局转变,过去成案遂成空文。1909年2月, 载泽上奏陈述一两制银元的缺陷时说:一两制银元成色为98%,不掺杂质则松软易磨损,掺杂质将超过一两重,名不符实。名目价值超过实际价值,容易被民间销毁。随铸随销,新币制就难于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国库也赔累不起。因此,他建议应将银元单位由一两制改为七钱二分制。随后,度支部又奉命设立专门机构,对币制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次年4月, 该部拟订了《银本位币制则例》24条,提出银元单位应改为七钱二分制,并对新式币制种类、重量、成色、铸造、发行、流通等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新式银元重量为七钱二分,种类为一元、五角、二角半、一角四种,另以镍币五分、铜币二分、一分五、一分四种为辅币(注:《度支部奏为厘定兑换纸币则例缮单》,《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台湾文海出版社,25页。)。至此,七钱二分制银元初定为国币,若干年来的银元单位问题的争论暂告一段落。
    (二)用铜元取代制钱。1900年,时任两广总督李鸿章为解决钱荒问题,首先模仿香港铜仙式样,用铜、铅、锡三种金属铸成铜元。每枚铜元重二钱,百枚铜元可抵银元一枚。因式样美观,花纹精美,深受社会各界好评。广东试铸铜元获得成功后,其他一些省份见有利可图,便纷纷购机仿铸。有的省份还从日本购买铜饼,一经印花即可使用。对此,清政府曾下令“铜饼一律严禁入口”(注:《大清新法令·第六类财政货币》;另见《光绪朝东华录》(四),5368页、5436页。)。同时又指出:所有铸造钱币事宜均为国家独有之权,地方不得专擅;对于私铸钱币者,各地督抚应“随时严密查防,实力缉拿,从严惩办”(注:《大清新法令·第六类财政货币》;另见《光绪朝东华录》(四),5368页、5436页。)。
    1904年,为了统一铸币权,杜绝滥铸之风,清政府决定在天津设立国家造币总厂,次年又向该厂拨款400万两,专门铸造银元、铜元。 同时又规定:(1)各省现有之厂,不得沿用旧名, 应统名为户部造币分厂,冠以某省字样,以示区别;(2)各省现有之厂使用的旧式币模, “应一律即行停废,拟令各省局于未经颁到祖模之先,一律暂行停铸”;(3)各省应将历年所铸铜元数目,“查明自开铸起共铸出若干, 现积若干,民间需用数目若干,并已经行销州县若干处,其购定物料铜斤未经铸造者尚存若干,限三个月内先行据实报知财政处、户部”;(4 )各省应关闭那些尚未开始经营的铸币厂(注:《光绪朝东华录》(四),5436页。)。
    1906年,度支部又根据清理财政处的建议,制定了《整顿圜法章程》。其中规定:禁止大宗贩运钱币;限制各省铸造数目;购买铸币用铜必先报部;铜元与制钱在各省通用时,不得轻此薄彼,违者论处,等等。1909年又规定:拥有造币之权的厂家,只有度支部所辖的天津造币总厂,武汉、成都、昆明、广州四处分厂,其他各地铸币厂应一律停铸。1910年再次重申:银元、铜元的铸造大权统由中央掌管;七钱二分制银元定为主币,经批准生产的铜元定为辅币,未经批准的铜元应停止铸造(注:《度支部谨奏为铸造国币应一事权拟将销所设银铜各厂分别撤留所留之厂统归总厂管理折》,《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41页。)。
    (三)限制纸币发行。甲午战后,纸币的发行和流通也和银两、制钱一样,处于相当紊乱的程度。当时市场上流通的纸币大致有两种:一是由政府发行并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二是由各省官银钱局以及私人钱庄票号发行的银钱票。前者是从货币的流通职能产生的,后者是从货币的支付手段产生的。其中尤以后者所发行的银钱票存在的问题最多。
    1908年11月,为了对纸币发行进行清理整顿,度支部一方面令大清银行统一发行银两票和银元票,颁行全国。其中银两票为:1两、5两、10两、50两、100两五种;银元票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五种。另一方面又对各省官银钱局以及私人钱庄票号所发行的银钱票做了限制性规定:该部有权对各省官银钱局所发行纸币随时核查;各省所设新旧局厂应“将开设年月及资本实数,现在发出纸币若干,预备金若干,经理协理何人,限六个月逐一详细列表送部”。
    1909年,度支部制定了《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对各省纸币的发行限额及兑换准备金等作了特别规定:“凡准发此项纸票各行号,自宣统二年起,每年须收回票数二成,限以五年全数收尽”(注:刘锦藻纂《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四,考七七四四。),以消除滥发纸币的混乱现象。
    1910年6月,度支部正式颁布《厘定兑换纸币则例》, 其中规定:(1)现将此项纸币一切兑换发行之事,统归大清银行管理。 无论何项官商行号,概不准擅自发行,必使纸票于纷纷发出之时,而收中央集权之效;(2)在平时,自应以准备数目为发行数目,一遇银根吃紧, 需要较多,即由银行体察市情,酌量增发,必使银行任接济市面之责,而仍不准有任意滥发之弊;(3)现拟于现款准备以外, 请于纸币发行之次年起,视银行所得余利,按年征收若干,并以税率分三年递进,必使银行于税额增长之时,而仍不觉义务负担之重(注:《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第2册,135页。)。随后不久,度支部又再次奏请限制官商行号发行纸币:“再查通用银钱票流通市面,殊于币制有碍。上年臣部奏定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严定限制,原预为推行币制之地,应与此类纸币则例一体遵守。其业经发行各行号,应即照章按年收回。未经发行各行号及以后新设行号,即不准再为发行。”(注:《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第2册,145页。)
    (四)建立近代银行制度。银行是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产物,是专门从事金融管理的机构。但是由于诸种因素制约,中国迟至甲午战后才产生具有近代意义的银行。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组建了近代中国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1905年8月, 户部银行在北京正式成立,1908年改组为大清银行。1907年清政府又组建了中国交通银行。与此同时,各省也出现了许多官银钱号, 有的还直接上升为地方银行。 到1911年底,中国已有银行12家,即通商银行、浙江省银行、广西省银行、直隶省银行、殖边银行、福建省银行等(注:杨端六著《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三联出版社1962年版,378页。)。
    在清理财政、统一币制的进程中,清政府赋予大清银行统管中央及地方国库的职权。1910年资政院会同度支部制定了“统一国库章程”,进一步提出由大清银行统一经理中央及地方国库。其要点是:(1 )国库分为总库、分库、支库三种,总库设于京师,分库设于各省,支库设于府州;(2)中央国库由度支大臣统率,其出纳则由大清银行掌管, 地方国库,即省库及府州县库,分别由当地银行或官银钱局负责; (3)政府收支的各种款项,均须汇于各级国库,以便统一收支、管理(注:周伯棣著《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534页。 )。至此,大清银行无论在经营规模上,还是经营内容上,都成为晚清最大的一家国家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
    为了加强对各地银行及官银钱局的管理,清政府又相继制定了《银行通行则例》、《储蓄银行则例》、《殖业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等一系列金融法规。其中《银行通行则例》共分15条和附则3条, 主要是关于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所须遵守的一些条规。如规定银行经营范围:各种期票汇票之贴现、短期拆息、经理存款、放出款项、买卖生金生银、兑换银钱、代收公司、银行、商家所发票据以及发行各种期票、汇票和市面通用银钱票等。所有银行必须将预定资本额、保结殷实商号、行号招牌、开办地址等等,呈报有关部门,在度支部注册后,方可营业(注:《银行通行则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73-79页。)。《储蓄银行则例》共13条,主要是关于创办储蓄银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如规定创办储蓄银行必须资本在5万两以上, 存款种类应分定、活两种,定期存款又分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整存整取三种。理事人等对行中一切债务“均负无限责任”;每年结帐时,应将相当于存款总额1/4的现银、国债票、公债票和可靠的公司股票就近存入大清银行和其他殷实银行,作为这些存款的一部分担保等等(注:《币制则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9-10页。)。《殖业银行则例》共34条,主要是关于开办殖业银行应遵守的一些条规。如规定殖业银行应“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工业、农业为宗旨”,资本必须在20万两以上,其股票不得转卖或抵押给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无论是官办还是商办,设立公行或代理店,其详细章程等均须呈报度支部核准(注:《造币章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11-20页。)。《银行注册章程》共8条,规定所有银行,无论是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 均应呈报度支部注册,并缴纳注册执照费,并由度支部核发注册执照后,方可开办(注:《银行通行则例》,《度支部币制奏案辑要》,7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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