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晋制的确立 《晋书·礼志上》:“及晋国建,文帝又命荀 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参考今古,更其节文,羊祜、任恺、庾峻、应贞并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挚虞曰:“以丧服最多疑阙,宜见补定。”“ 为百六十五篇,篇为一卷,合十五余万言,……如此,所减三分之一”。又以“所陈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有诏可其议”。“后虞与傅咸纉续其事,竟未成功”。“逮于江左,仆射刁协、太常荀崧补缉旧文,光禄大夫蔡谟又踵修其事云”。有关魏晋之丧葬礼制,“虽然大体同汉”,但仍有创新之举。 创立“不封不树”之制,这是实行薄葬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曹魏至东晋皆行之。曹丕终制“寿陵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陈思王曹植和中山恭王曹衮也依父兄终制。其后有司马懿“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景、文二帝谨奉成命。“江左初,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晋书·礼志中》)。王祥遗令“勿起坟陇”(《晋书·王祥传》),石苞终制“不得起坟种树”(《晋书·石苞传》)。皇甫谧《笃终》曰:“无种树木、削除,使生迹无处,自求不知。”基本上可以断定,魏晋时期,“不封不树”之制自上而下是实行过的。 新“故事”的诞生。《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注引《汉晋春秋》:“初,甄后之诛,由郭后之宠,及殡,令被发覆面,以糠塞口,遂立郭后,使养明帝。帝知之,心常怀忿,数泣问甄后死状。郭后曰:‘先帝自杀,何以责问我?……’明帝怒,遂逼杀之,敕殡者使如甄后故事。”这种“故事”实为特殊之例。又,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晋书·礼志中》),实为薄葬。《晋书·礼志中》:“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布为剑衣。”“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纉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可谓“谨按周礼,则缌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实劝人尽孝也。东晋元帝姨广昌乡君丧,中丞熊远上表:“咸宁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发哀,逾月举乐,其一朝发哀,三日不举乐’,此旧事明文。”贺循议曰:“咸宁诏书虽不会经典,然随时立宜,以为定制。”这就是“故事”的本质。赐葬中的新“故事”,有石苞死,依“魏司空陈泰故事”(《晋书·石苞传》)。陈骞死,又依“石苞故事”(《晋书·陈骞传》)。据《三国志·魏书·陈泰传》:“景元元年薨,追赠司空,谥曰穆侯。”“咸熙中开建五等,以泰卓勋前朝,改封温为慎子。”丁穆死,“赙赐一依周虓故事”(《晋书·丁穆传》)。这两种故事虽依汉故事所创,但包含有等级礼制的存在,即不同的身份享受不同的“故事”。 凶门柏历之制。《晋书·礼志中》载:“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凿于木,裹以苇席,置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范坚又曰:“凶门非礼,礼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琅琊悼王焕年二岁死,“加以成人之礼,诏立凶门柏历,备吉凶仪服,营起陵园,功役甚重”。孙霄上疏谏曰:“凶门柏历,礼典所无,天晴可不用,遇雨则无益,此至宜节省者也,……凡有丧事,皆当供给材木百数、竹薄千计,凶门两表,衣以细竹及材,价值既贵,又非表凶哀之宜,如此过饰,宜从粗简。”(《晋书·元四王传》)《南史》卷二十七《孔琳之传》:“凶门柏装,不出礼典,起自末代,积习生常,遂成旧俗,爰自天子达于庶人。……凡人士丧仪,多出闾里,每有此须,动十数万,损人财力,而义无所取。至于寒庶,则人思自竭,虽复室如悬罄,莫不倾产单财,所谓‘葬之以礼’,其若此乎?谓宜一罢凶门之式。”《南史》卷二《宋本纪中第二》大明二年十二月己亥,“制诸王及妃主庶姓位从公者,丧事听设凶门,余悉断”。《宋书》卷十五《礼志二》:“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k22j303.jpg。”可见,凶门柏历是两晋南朝盛行的一种丧仪,对丧家来讲,以表丧事在身,对死者来说,以示魂主待殡。 陪葬、合葬与家族葬制,考古材料中有充分反映,与秦汉时期有显著不同,表现出“晋制”的特征。如三国曹魏薄葬,魏武帝高陵、文帝首阳陵,至今地表未见任何痕迹,不见陪葬墓。蜀汉一国,刘备行汉礼葬于惠陵,但一朝一君,未见有臣续于墓侧。孙吴诸帝除有妻妾合葬外,因为诸多大臣将相各行丧事,似未行汉之陪葬制度。但西晋文帝的崇阳陵、武帝的峻阳陵有陪葬墓区(洛阳汉魏故城工作队《西晋帝陵勘察记》,《考古》1984年第12期),较之汉时的排列更加主次尊卑分明。东晋十一陵和其他豪族一样采取了聚葬的形式,此时重臣和官吏不陪葬的原因是门阀世家大族的发展,表现在丧葬礼制上,则是以分墓区抗衡皇权。考古中已经发现的南京象山王氏茔地(南京市文管会《南京富贵山东晋王兴之墓发掘报告》,《文物》1965年第6期), 老虎山颜氏茔地(李蔚然《南京老虎山晋墓》,《考古》1959年第6 期》),就是如此。 合葬之制,肇于新石器时期,汉时夫妇合葬一墓盛行,至东汉晚期出现的家庭多人合葬,可以看作是家族聚葬形式在一个墓穴里的缩小。魏晋时期继承发展,洛阳发现的西晋裴祗墓(黄明兰《西晋裴祗和北魏元k22j304.jpg 两墓拾零》,《文物》1982年第1期)、 江苏宜兴的周玘墓(罗宗真《江苏宜兴周墓墩古墓清理简报》, 《文物参考资料》1953年第8期),亦是如此。但是,应注意到南北地域的习俗差异。据现在的考古材料表明,这种家庭的多人合葬墓南方地区,除南京附近有报道外,其他区域比较少见,这和北方地区广泛存在的情况,形成了强烈反差。其原因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即南方开发较晚,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唐长孺先生《读陶渊明赠长沙公诗序论江南风俗》中所言,“在对待宗族情谊上,南北风俗厚薄不同”,“父子兄弟分居或异炊之俗在北方人看来是逾越正常礼俗的行为,因而常加非议”,“宗族甚至弟兄情谊疏阔是江南风俗”,可谓“昭穆既远,已为路人”,生则如是,何言死葬一墓。 家庭墓地制度自东周时期兴起后,长久不衰。魏晋时期典型的家庭墓除上述的王氏、颜氏、周氏墓地外,河北、陕西、新疆、甘肃等地都有不少发现(《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这些墓群反映的社会问题主要是:聚族而葬已成为世家大族的风尚,皇族亦然。世家大族的家庭墓正是士族门阀政治经济制度的折射与翻版,鲜明地显示出高门显贵穷奢极欲、腐化堕落的生活状况。 墓葬形制演变的单室化进程。虽然魏晋多行“不封不树”的薄葬政策,然墓葬形制仍承袭了汉制,洛阳地区清理的魏晋墓群,大型墓仍然保持双室的布局,但明显已有单室化的趋势,这是新变化。像初步认定的晋武帝峻阳陵及晋文帝崇阳陵经钻探都是单室墓,说明以前后双室,前、中、后三室等多室区分墓主的等级原则,已趋于衰减。这一点在江左发现的两晋墓,表现得尤为清楚。像老虎山颜镇之墓,人台山王兴之墓、王丹虎墓、王闽之墓、夏金虎墓(南京市文管会《南京富贵山东晋王兴之夫妇墓发掘报告》,《文物》1965年第6期)、 南京富贵山晋恭帝陵墓(南京博物院《南京富贵山东晋墓发掘报告》,《考古》1966年第4期)等都是砖砌单室券顶墓。那么, 能够代表墓主身份等级的墓形特点是:中原地区多见石门,以带多层台阶的宽斜坡墓道为代表,南方的单室墓以墓内各种附设建筑为代表,如甬道、石门、直棂窗、小龛、排水沟、祭台等等,当然墓室的大小高低也是通用的判断标准之一。 明器制度的新主题。“古者天子诸侯葬礼粗备,汉世又多变革。魏晋以下世有改变,大体同汉之制。而魏武以礼送终之制,袭称之数,繁而无益,俗又过之,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晋书·礼志中》)。晋之明器制度经历了魏晋之际的薄葬之后,不但汉代以来流行的庖厨、家畜、家禽模型明器趋于衰减,而且铜器罕见,漆器数量亦显著减少。但新兴起了以牛车为中心,包括男女侍俑、武士俑、镇墓兽在内的随葬模式,尤其是南方长江流域的瓷制明器成为器皿随葬的主流。从三国时期的瓷质壶、罐、碗、灯、钵、盂、羊、虎子,到西晋时期的壶、扁壶、唾壶、碗、洗、砚、薰、镇墓兽、谷仓罐,再到东晋时期的盘口壶、鸡首壶、方壶、香薰、水注、唾壶、虎子,无一不反映出当时士族及贵族人物的真实生活。 如上所述,不难看出魏晋丧葬礼制的总体特点,由于承袭了两汉时期的特征,主要体现于阶级性、等级性、礼法性、宗教性等方面,但是等级性、礼法性较之两汉时期更加突出,这就是《宋书·恩倖传》中所讲的“周、汉之道,以智役愚,台隶参差,用成等级;魏晋以来,以贵役贱,士庶之科,较然有辨”。社会有等级、礼法存在,丧葬礼俗自然有这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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