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中苏两国处理东北日伪产业的纠纷(2)
1945年10月27日,苏联远东军司令部经济顾问斯特拉阔夫斯基会见了“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嘉璈,试探国民党政府对东北敌伪产业的处置办法。张嘉璈表示:日本在东北的产业用来抵偿中国抗战的损失,伪满产业部分用来抵偿伪满政府所欠人民的债务,因为伪满政府所发行的公债及银行发行的钞票多达160亿法币。苏方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日本人所开办的工矿企业应该由中苏合办。苏联在这次战争中损失惨重,其损失总额足抵同盟国各国损失的总和,因而有权要求日本人在东北工矿企业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苏战争损失的赔偿,紧接着,苏军经济顾问斯特拉阔夫斯基大校于11月20日正式向中国代表提交了“中苏合办工业公司”的提案。苏联以经营伪满重工业株式会社及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所属企业为目的,提出了合办这些企业的构想。认为中苏双方在拥有平等权的原则上共同经营,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中苏各占50%,提案中还规定了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提案出台后,国民党政府不得不于同年12月7日和11日同苏方举行两次会谈。在会谈中,苏联代表明确提出合办东北日伪企业的要求,苏方认为:东北的一切工矿企业均系苏军的“战利品”,但苏联为了表示友好,愿将这些“战利品”与中国共享,进行合办。苏方要求合办企业的生产能力,占东北煤业的60%,机械制造业的33%,金属矿业的81%,水泥业的37%,电业的89%,钢铁业占全部东北钢铁业的94%。⑦苏联代表最后还威胁说,如果中方不能接受,那就只有二种处置办法:一是继续占有,由苏方独办;二是如数拆回苏联。中方代表张嘉璈对苏方所提出的要求,表示不能完全接受,对苏方提出的“战利品”之说表示反对,重申了他在10月27日与苏方代表会见时的观点,并暗示苏联不能采用日本人的做法来对待中国。会谈后,张嘉璈急电国民党政府,要求迅速作出对苏谈判的指示。不久国民党政府下达了对苏谈判要旨,即中国领土内的日伪企业皆为中国所有。但考虑到中苏友谊,愿提出具体工厂与苏联政府商讨合办办法。且合办工矿业须在苏军撤退东北后考虑。至于合办的行业,国民党政府指示,东北电力不在合办之列,矿业应尽量不合办,至多也只合办几个煤矿。 当苏联方面得知中国没有答应其所提出的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议案后,于12月13日,苏方马上提出了一份缩小了合办范围的第二提案。这份提案把东北的敌伪产业的处置分为两部分,一是表示应属中苏合办的工厂,总计的工矿企业有73个(应为71个),民用机场8个;二是表示应归还中国的工厂有147个(应为146个)。从表面看,归还中国工厂的数量大大超过苏联提出合办的工厂数,但主要的大型重工业均列在合办的范围内,其价值为38亿元,归还中国企业的价值约22亿元。在苏方规定的钢铁等五个方面的合办公司中,苏方要求持股51%,董事长、总经理两职由苏联方面选任。 对于苏联这种蛮横的作法,“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嘉璈反复与国民党政府磋商。蒋介石又派孙越崎去东北,作为张嘉璈的经济顾问,协助他同苏联谈判。另一方面,蒋介石政府直接与苏联政府接触,以求得苏联谅解。1945年12月下旬,斯大林在莫斯科多次会见蒋经国,商讨中苏经济合作及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问题,但没有取得任何结果。1946年1月16日,孙越崎到达长春。传达国民政府经过反复讨论的指示,这次的谈判原则与前次差不多,只是在原有基础上更具体些,即第六款所说的“可以合办的本溪湖钢铁厂与一部分机械制造厂,但所有合办公司的董事长均应由中国人担任,总经理职务还必须保留由中国人担任。”⑧由此可见,中苏双方在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问题上差距甚大。苏联要价太高,而中国政府的让步又是有限度的,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没有妥协。紧接着在1月底的谈判中,中苏双方展开了一场唇枪舌战,苏方代表库兹涅佐夫说:“要合办就全部合办,没有其他商量的余地。”⑨在谈到合办东北企业的股份时,孙越崎说,我国公司法规定:我方占51%,外国占49%。话刚说完,库兹涅佐夫专横地声称:“这是战利品,必须各占一半。”并说:“法律是人制订的,为了苏中的友好关系,你们可以修改法律。”对此,孙越崎非常气愤,指责苏方代表说:“你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照你这样说话,同以前日本帝国主义对我们有什么区别?”⑩由于双方争吵激烈,谈判不欢而散,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在通过谈判来解决中苏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希望越来越渺茫的情况下,国民党政府决定寻求国际支持。首先同美国磋商,之后又提交到国际舞台上,以此来对付苏联的专横傲慢气焰,美国为了自身的利益,立即作出了反应。1946年2月,美国向中苏两国阐明立场说:“苏联在东北工业的管理权或当作‘战利品’迁走是不恰当的,违反‘门户开放政策’”。国民党政府在得到美国的支持后,腰杆子也硬了起来,最后断然拒绝苏联提出的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要求,关闭了谈判的大门。1946年3月5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发表声明,正式阐明中国方面的强硬立场。王世杰宣布:“所有日本的公私财产,凡是在中国领土上的都应作为赔偿,归中国所有,中国政府不同意苏联把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一部分当作‘战利品’据为己有,以此作为从满洲撤军的交换条件。”(11)至此,中苏关于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的谈判以国民党政府拒绝苏联的无理要求而宣告结束。 第三阶段,1946年3月初至1946年5月,苏联一方面从中国东北撤军,一方面采取席卷东北“战利品”的方针,使中国蒙受重大损失。 中苏谈判破裂后,苏联为了维持战后大国合作的局面,不愿因此过份刺激中美两国,故其态度趋向缓和,作了些妥协,尽快考虑从中国东北撤军。同时,苏联政府又节外生枝,通过了一项关于拆除“满洲”为日伪军服务的军火库、军工企业和其他某些企业的决定。接着苏联一面从东北撤军,一面采取席卷一切“战利品”而去的方针,大规模地从东北拆迁日伪企业。苏方准备了拆卸的计划表,有专家指导,对能拆走的就全部拆走,不能拆走的就拆下其中的关键部分,甚至连铁轨、火车头以及原日本在东北文武官员家里的钢琴、沙发等高档家具都在被运走之列。在已包装好的机器上还注明运往苏联某地某工矿企业的名称。据不完全统计:“满洲各种设施有40%被迁走,40%被拆卸,只剩下20%无损伤。”(12)整个东北工矿企业损失总值约20亿美元,把东北原有的工业设施弄得支离破碎,可见中国的损失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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