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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选举运动的政治功能分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党史研究与教学》 杨会清 参加讨论

二、苏维埃选举运动的开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为实现对各级苏维埃的彻底改造和推动公民政治观念的转变,向全苏区发出了开展选举运动的号召,要求各级苏维埃组织“应自下而上的一样,一切委员都由群众会议产生,实行民主主义的选举”(注:《湘赣革命根据地》(上册),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1年,第114、47页。)。
    首先,苏维埃政府在制度和程序上进行了有利于公民参加选举的设计。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组织法》规定,苏区实行代表会议制度,苏维埃政权由中央、省、县、区、市(指市镇)和乡五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构成,其中,每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都是本管辖区域的最高政权机关,并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这样,乡苏和市苏就成为了苏维埃的基层组织,也是各级苏维埃中最接近群众的一级。由于区及区以上各级苏维埃都建立在市苏和乡苏的基础之上,因此,市苏和乡苏的选举就成为整个选举的关键。正如毛泽东所说:“要全苏大会开得好,就必须要省苏大会选出很好的代表来;要省苏大会开得好,就要县苏大会选出很好的代表来;要县苏大会开得好,就要区苏大会选出很好的代表来;要区苏大会开得好呢?就要乡苏大会选出很好的代表来”(注:毛泽东:《今年的选举》,《红色中华》1933年9月6日第1版。)。而且,苏维埃选举运动采取区及区以上各级苏维埃以间接选举,市苏和乡苏以直接选举(即普选)的方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的方法进行,特别是在基层的普选中,要坚决遵循“一切政府工作人员必须由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公意而撤换,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注: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红色中华》1934年1月26日第5版。)的原则,这样,就使基层苏维埃具备了“议会主义及直接民权二者之长,民众直接选举代表,同时有立法行政之权”(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2页。)的特点。上述制度和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苏维埃公民广泛地参加选举,也有利于他们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其次,苏维埃政府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上给予公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以充分的保障。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凡属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9、9、9、135、134、6、3、4页。)。在此基础上,苏维埃政府还颁布了相关的选举法规及训令,对选举运动中的选民资格、选举单位、选举经费、选民登记和候选人名单的公布等方面给予了规定。在选民资格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规定:“一切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民,如雇佣劳动者、农民、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及他们的家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中服役的人;以上二种人民中,在现时不能工作或失业的人”(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9、9、9、135、134、6、3、4页。)。这样,苏维埃公民就成为了新政权的主体,而传统的权力阶层则被排除在外;在选举单位方面,苏维埃政府要求:“乡村居民,百把个人的村子或屋子,就可以单独开会,城市居民,一条街或两条街就可以开会。工人以生产场所为单位或以工会组织为单位开会,总之,范围宜小,一呼就到”(注:觉哉:《怎样开选举会》,《红色中华》1933年10月6日第3版。)。这种通过缩小选举单位的办法,不仅使选民的多数甚至全体都来参加选举会,而且使选民对于被选举人的选择也更为有利;在选举经费方面,选举细则规定:“办理选举的经费,由国库担负之”(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85、283、302页。)。这样,就解决了选民与候选人参加选举的经济困难;在选民登记方面,选举细则规定:选举委员会在正式选举的前两周,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工作,登记后还要进行审查,对有选举权的选民则发给选举通知书。与此同时,选举委员会还必须以红纸和白纸的形式公布选民与非选民的名单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方面,选举细则规定:在选举前三天左右,选举委员会必须将候选人的名单(一般超过应选代表人数的一半或三分之二以上)张贴于选民所在地或圩场,以使选民在选举之前就有应否选举某人的准备。在选举大会上,如果群众不赞成则要另提候选人,绝对不能强迫选民通过候选名单。通过上述规定,不仅使选举与被选举权操于广大选民之手,而且使那些最积极、最坚决、最能代表选民利益的分子被选入苏维埃政府。
    再次,苏维埃政府还充分利用政权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力量来训练和引导公民进行正确的选举。
    选举运动刚开始时,广大苏维埃公民对这一新鲜事物感到相当的陌生甚至无知。当时,对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区别,许多人认为16岁以上的贫苦工农享有选举权,老的少的不能做事的,是享有被选举权;对于选民与居民的区别,有的人认为选民是小孩子,居民是大人,也有的人认为选民是工农群众,居民是土豪劣绅;对于候选名单与选民名单的区别,许多选民群众将其混为一个东西,分不清两者之间的区别(注:梁柏台:《关于选举法上几个疑问的解释》,《红色中华》1933年9月30日第5版和1933年10月6日第3版。)。更令人吃惊的是,就连部分选举委员会对这些问题也不甚了解。像宁都县,“安福区把吃鸦片烟的,不分阶级成分,一概剥夺了选举权,固厚区富足乡把四十五岁以上的都剥夺了选举权”(注:柏台:《宁都苏维埃工作之一斑》,《红色中华》1932年4月21日第6版。)。面对这种情形,苏维埃政府一方面利用政权组织的力量通过开办选举运动培训班,组织宣传队等方式对公民进行训练和引导。如1933年的选举运动中,中央内务人民委员会就举办了两期选举运动训练班,其中第一期150人,通过对政治形势、选举的任务及选举法等课程的学习,培养了能担任县选举指导工作的10余人,能担任区选举指导工作的30余人,能担任乡选举指导工作的30余人(注:陈立明等主编:《江西苏区纪事》(1927-1937),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28页。)。在地方苏维埃,也进行了相似的培训和宣传。如兴国、上杭、瑞金及通贤等地“普通的以乡为单位,组织了三人至七人的宣传队,比较先进的地方组织了化装讲演,演新戏,俱乐部开晚会,各学校上选举课等,造成选举的热潮”(注:梁柏台:《今年选举的初步总结》,《红色中华》1933年10月24日第6版。)。另一方面,苏维埃政府还充分调动群众组织的力量进行宣传与动员。像工会、贫农团、妇女协会、十家代表会议(属川陕地区)等都是苏区重要的群众性组织,其涉及到苏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农村生活各个方面。在选举运动中,苏维埃政府要求:“运用和发展这些群众组织,去发起和召集群众大会,以选举代表”(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9、9、9、135、134、6、3、4页。)。在这个号召之下,工会、贫农团等群众组织纷纷以实际行动投入到选举运动中去。如川陕苏区的工人选举,一般先由工会的同志开会,详细讨论全省工农兵代表选举运动政纲、选举法,当工会的同志都理解了,然后由大家分散到各地去召集工人会议宣传,使每个工人都懂得选举的程序和任务。
    通过上述努力,苏维埃选举运动得到了迅速的开展,这不仅有利于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也为实现各级苏维埃的彻底改造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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