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战国时期社会上的宗法观念还有相当影响。战国中期燕王哙禅让权位于燕相子之的时候,遭到诸国反对,诸国所持反对态度的主要理由之一便是认为此举违反了宗法的原则。《中山王方壶》铭文谓,“燕君子哙,不辨大宜(义),不忌者(诸)侯,而臣宗易立(位),以内绝邵(召)公之业,乏其先王之祭祀;外之则将使上勤(觐)于天子之庙,而退与者(诸)侯齿长于会同,则上逆于天,下不顺于人施(也),寡人非之”,即表明了与燕邻近的中山国君主对于燕王哙禅让的斥责态度。这个斥责的中心是认为燕王哙的禅让断绝了君位的继统,而新的燕王又没有得到周天子的承认,如果这样的燕君朝见天子和与诸侯相会,那就是“上逆于天,下不顺于人”的倒行逆施。所谓“臣宗易位”,意即燕君既是燕国臣下的君主,而且也是其宗主。中山国之相也表示了坚决斥责的态度,谓“为人臣而反臣其宗,不祥莫大焉,将与吾君并立于世,齿长于会同,则臣不忍见施(也)”(《中山王方壶》铭文)。这个斥责表明自己作为中山国的相,是完全忠于君主的,并且坚决反对“为人臣而反臣其宗”的做法。战国后期,韩非子从加强君主权力的角度提出,君主应当遵守宗法关系中本强末微的原则,谓“公子既众,宗室忧吟”,认为如果庶公子人多势众,那么嫡长子一系就会感到威胁而忧虑。韩非子提出,“止之之道,数披其木,毋使枝茂,木数披,党与乃离”(《韩非子·扬权》),这些都是与宗法原则的贯彻相一致的。 宗族在我国古代长期延续,就先秦时代而言,直到战国后期,社会上的宗族依然是有很大影响的社会组织形式。河北临城县中羊泉村所发现的属于战国后期赵国的墓葬群(注:临城县文化局:《河北临城县中羊泉东周墓》,《考古》1990年第8期。),采取聚族而葬的方式, 间距稠密,在2250平方米的范围内有150余座墓葬,分布整齐, 排列有序,显示了宗族的浓厚影响。1979年所发现的时代属于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的江西贵溪岩墓群(注:江西省历史博物馆、贵溪县文化馆:《江西贵溪崖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年第11期。刘诗中、许智范、程应林:《贵溪崖墓所反映的武夷山地区古越族的族俗及文化特征》,《文物》1980年第11期。),分布在水岩、仙岩、仙女岩、仙棺岩,谷仔岩等处,每处都有十余座墓葬。这些墓葬,有的联洞而葬,有的单洞而葬,还有一墓同埋几代人的情况。有的墓室,规模宏大,内置十余具棺木,应当是几代人的聚葬。《大戴礼记·礼三本》篇所说“大夫士有常宗”,可能是战国时期社会情况的反映。 当时同族的人往往祸福同当,相互提携保护。战国时期赵国人谓“犯奸者身死,贱国者族宗”(《战国策·赵策》二),对于那些危害国家的人可以灭绝其宗族。商鞅变法的时候曾经“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让同“什伍”的人相互牵连。从“贱国者族宗”的情况看,这种宗族“连坐”的方式应当和什伍连同时并存。秦将樊于期犯罪而逃亡奔燕,“父母宗族,皆为戮没”(《战国策·燕策》三),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担任齐国临淄市掾的田单,在乐毅破齐而齐众逃难的时候,“令其宗人尽断其车轴末而傅铁笼,……田单宗人以铁笼故得脱”(《史记·田单列传》),可见在逃难的时候,田单率其宗族之人同渡难关。战国时期的许多贵族依然将宗族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韩相傀的“宗族盛”(《战国策·韩策》二),是他拥有权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战国时期社会上的一般民众,除了国家控制下的什伍组织中的编户齐民以外,还有不少以宗族为组织者,甚至什伍组织与宗族组织并存,民众既是什伍组织中的居民,同时亦是宗族组织的成员。《大戴礼记·哀公问孔子》篇曾经讲到在社会民众中推行“礼”的问题,主张“言共丧算,备其鼎俎,设其豕腊,修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以序宗族”,认为“宗族”实为行“礼”的基层社会组织。战国时期社会上举行婚礼的时候,“父南乡面立,子北面而跪,醮而命之:‘往迎尔相,成我宗事,隆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荀子·大略》),实将婚姻与宗族的兴盛联系一起。当时社会上的宗族之间相互关系得到加强,《大戴礼记·保傅》篇有“党无不善,三族辅之”的说法,所谓“三族”,卢注谓“父族、母族、妻族”,可见各宗族间用婚姻关系进行联系。墨子讲到祭祀作用时谓“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诚)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墨子·明鬼》下)。同宗族的人关系较同乡里之人,关系更为密切,所以有“内者宗族,外者乡里”之说。这个说法也表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尽管什伍组织已经普及,但是宗族组织却依然存在,并没有因此而消失。甚至到了战国时期贵族家族的势力影响也还在考古资料中可以看到。湖北荆门市包山战国楚墓就是一处家族墓地(注:王红星:《包山楚墓墓地试析》,《文物》1988年第5期。)。包山墓地的五座墓里面有三座为大、中型墓, 墓主的身份相当于“上大夫”和“下大夫”。这五座墓中,以2 号墓最宏大,墓主为楚国左尹邵某。依照先秦时代左昭右穆的通例,位于2 号墓之右的4号墓的墓主年龄比左尹邵某要小20岁,应为其子。1号墓与2 号墓的墓主为夫妇,4号墓与5号墓亦然。可见包山墓地实际上是左尹邵某与其子两代人的墓地。 三 关于宗法制度、宗法观念在战国时期社会上的情况,《孟子》书中曾载有滕定公去世时的一事,相当典型地进行了说明,今具引如下: 滕定公薨,世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于宋,于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然友之邹,问于孟子,孟子曰:“不亦善乎!亲丧固所自尽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以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于有所受之也。”谓然友曰:“于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于大事,子为我问孟子。”然友复之邹问孟子,孟子曰:“然,不可支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听于冢宰。’粥,而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是在世子。”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诚在我。”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谓曰知。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孟子·滕文公》上)丧礼是宗法的重要体现。滕定公的太子两次派然友去向孟子请教,才依照宗法制下的规定将丧礼定为三年之丧。这件事情说明,其一,当时社会上对于这种宗法制度及观念已经不甚了了,所以滕国的百官及滕国太子的父兄辈的人都力主不行此礼。其二,滕国百官反对行三年之丧的理由是“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这一方面说明鲁国和滕国当时已不行此制,鲁和滕一样,宗法已经相当薄弱。另一方面又说明滕国人还有一些宗法意识,视鲁为滕的“宗国”,因为滕国出自周初叔绣之后,与鲁同出自文王,所以称鲁为宗国。其三,到滕国参加丧礼的来宾认为滕国太子之举相当新鲜,面貌颜色悲哀得很,哭得也很历害,所以“吊者大悦”,尽管他们参加丧礼像是在看节目表演而有些滑稽,但总是持肯定态度,可见对于这种宗法制下的礼制并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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