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首次发现的,而且又是比较典型的遗址,用它来作为考古学文化的名称,自然是皆大欢喜。对于不典型的甚至是很不典型的首次发现的遗址,它可能无法完整或者大致完整地体现一个文化的基本特征,作为文化命名的最基本的条件都不具备,如果还要用它来作为一个文化的命名,对于这一文化的进一步研究不会有什么益处,相反还会引发出许多不必要的论争。如果考虑在同类遗存中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遗址来命名,那效果就会好得多。 在这一点上,一些大文化中文化类型的命名可以给我们不少启发。这些次一级别的文化类型在命名时,往往经过了对典型遗址的选择过程,多数类型的名称选择的并不是首次发现的遗址,而是典型遗址。当然,也只能说是比较典型的遗址,我们不能肯定今后不会发现更典型的遗址。 “命名确认”程序 学者们对考古学文化内涵的认识,一般而言,并无明显分歧,某一考古学文化的确认应当并不复杂。可在实际上,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操作上还会有一些很具体的问题,并不一定在有了统一的认识和公认的原则以后,就一定会出现一致的结论。比如在典型遗址的最后选择上,甚至在首次发现的遗址的确认上,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意见。 为了解决一定会出现的矛盾,在诸多原则之外,我们设想未来应当有一个“命名确认”的程序,研究者除了有提出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建议权,不能随意使用自己的命名。文化命名的确认要通过国家级的学术机构,如中国考古学会,或是考古学会有可能成立的史前考古学之类的分会,或者在这样的学术机构中成立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委员会”。这个命名委员会,是个权威学术组织,负责审定新的考古学文化的命名。经过确认的考古学文化命名,才可以出现在其他论著或教科书中。这个设想似乎显得有点不切实际,但确实不失为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可以避免各自为阵的重复命名、本位命名、感情命名等随意命名现象,相信它对于维护考古学文化的纯洁性会起到一定作用。 命名的确认,首先是在“原则上进行审查,并根据学术研究的进程适时修订。未来的原则也许是“四原则”或“五原则”,原则既定,就不能网开一面。其次,中国考古学会可以考虑制定一个“考古学文化命名操作程序”,内容至少应包括这样几项:1、 有考古学文化命名动议的学者,应当向相关学会提出正式的“命名申请”,提交专门的命名委员会进行审议;2、命名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申请者可到会申述,允许不同观点争鸣;如命名条件不成熟可暂缓议决,如意见有明显分歧可采用某种方式表决;3、符合原则的考古学新文化的命名, 在最后通过后要编号发布“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确认书”之类的公告。 其实,夏鼐先生和尹达先生早在1959年论及解决考古学文化命名分歧意见时,已经提到过这个意见,只是一直没见实行。他们的意见是,当有几个文化名称需要选择时,“最好采用群众路线办法来解决,例如可以在全国性考古会议上大家就某一文化的名称,展开争辩,然后得出基本一致的意见,决定采用某一名称,以求统一。”否则,就不能命名,也不能采用这样的文化命名。 几十年来,我们在一种很不规范的学术环境中命名了一大批考古学文化。这些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多数是适时的,也是恰当的,促进了考古学研究。但也有一部分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存在严重分歧,研究者往往各执一辞,互不相让。将来一旦成立了专门的命名委员会,应当就已经命名的考古学文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那些不适当的命名。 我们在上面还提到,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在事实上还能通过淘汰过程实现优化,从这一点看似乎“命名确认”程序显得有些多余。但是这个“自然”淘汰过程显得过于漫长,未来的世纪中不能容有这样长久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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