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本《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郭店简作“非甬(用)臸,折(制)以型(刑)”,两得相较,可以看出显然有含意的不同。《尚书·吕刑》所述的原意是以苗民被灭绝的例证说明制作五刑的必要性:“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原来,依《吕刑》篇之意,五刑起源于对于不听上帝命令的苗民的惩罚,五刑的条律规定达到三千之多(“五刑之属三千”)。《吕刑》虽然也提到“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但其着眼点还是在于以刑制民。《吕刑》多处提到五刑源于对苗民的惩罚,可见“苗民”是为《吕刑》篇的本文,而郭店简所引则只是泛指的“民”,请看简文: 子曰: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又(有)欢心,教之以正(政),齐之以型(刑),则民有□(遁)心。古(故)慈以爱之,则民有新(亲),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位(莅)之,则民又(有)逊心。《寺(诗)》员(云):“吾夫(大)夫共(恭)□□(且俭),林(靡)人不敛。”《吕型(刑)》员(云):“非甬(用)臸(至),折(制)以型(刑),惟乍(作)五虐(墨子作杀)之型(刑)曰法。”子曰:正(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则型(刑)罚不足耻,而雀(爵)不足劝也。古(故)上不可以亵型(刑)而轻雀(爵)。(见《缁衣》篇第23-28号简)由简文可知,《缁衣》篇是在泛论治民问题,并非讨论五刑的起源。简文所述《吕刑》之语是在说明,如果民众不听君主尽心尽意的“五至”的教化,那才可以用刑罚来处理他们。《缁衣》篇是在说明教而后刑的道理,与今本《吕刑》篇的主旨并不一致。 如前所述,《尚书·吕刑》篇的文本有一个形成和写定的时间。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推测,那就是战国后期所写定的《吕刑》,对于原始文本(或者说是流传的文本),进行过改造。原始的文本可能出自战国前期的儒家,其所表述的主题应当是符合儒家教化思想的言论。孔子谓“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论语·尧曰》)。在教化的理论中,孔子强调“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简文所谓“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又(有)欢心,教之以正(政),齐之以型(刑),则民有□(遁)心”,这与《论语》所反映的孔子教化思想如出一辙。简文所引用的《吕刑》强调“臸”(实指“五至”),即儒家重视教化的思想体现。战国后期的齐法家改造《吕刑》文本时,将重视教化变更为重视刑罚,将不听教而后刑的论述变更为讨论五刑的起源,所以也就将原来泛指的“民”,限定为“苗民”,由此出发也就将对于现实政治的讨论变为述古之作。这种改动反映了齐法家虽然注目于刑罚,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儒家的教化理论。春秋时人谓“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左传》襄公二十八年)。牵合古代文献以合乎己意,可以说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知识界改造传统的一个特点。那个时代的知识界不仅常常断章取义,而且还增字解经,使变动后的经典文字成为自己的利器,《吕刑》文本的变化可为其中之一例。 最后,应当附带讨论的问题是,简文的“臸(至)”与今文《尚书·吕刑》的“灵”、《礼记·缁衣》的“命”、《墨子·尚同》中篇的“练”的关系。从古音看,至属质部,命属元部,因旁转关系而较近,灵与练则双声可通(注:关于《吕刑》的灵与《墨子·尚同》所引作练的问题,段玉裁说:“灵作练者,双声也”(转引自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卷26)。)。战国前期的《墨子·尚同》中篇所引此句作“苗民否用练折则刑”,练字本指煮熟生丝使之洁白,故而可以引申其意指千锤百练后的高洁典雅,《吕氏春秋·简选》“可以胜人精士练材”,高注“练材,拳勇有力之材”,即为其例。练字此义显然与“至”的终极之义相涵。从词意上看,“至”、“练”可为一组,“命”、“灵(令)”(注:灵与令古音同属耕部而相通,灵与从令之字每多通假(详见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版,第63-64页)。郭店简《语丛》一第35号简“乐灵”的“灵”即读若令,意指美好(说见刘钊:《读郭店楚简字词札记》,《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是为其例。)为一组。前一组行用较早,说明教化;后一组行用较晚,说明刑罚。这些也应当是战国后期对于《吕刑》文本改动的结果。 三 《吕刑》第29号简:“《吕型(刑)》员(云):翻(播)型(刑)之迪。”此与传世本文献有较大区别,今将两个文献记载的相关内容引于下,以便比较: 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尚书·吕刑》) 《甫刑》曰:播刑之不迪。(《礼记·缁衣》)这三个记载的最大不同之处有二:一是郭店简和《礼记·缁衣》篇都没有提及“伯夷”;二是郭店简和《尚书·吕刑》皆作“播刑之迪”,而《礼记·缁衣》于迪字前有“不”字(注:郑玄注《礼记》谓这个“不”字是“衍文”,对于《吕刑》篇而言,可以说是如此,但对于《缁衣》篇来说则不能这样断定。)。关于这两个区别,皆可以从《吕刑》与《缁衣》制作的不同主题和战国后期对于这两个文本的改动目标得到解释。 首先,如前所述,《吕刑》的制作是为了说明刑罚出现的根源及其必要性。提到伯夷,是为了说明刑罚起源的久远。伯夷见于《尚书·尧典》篇,谓其在舜的时候被任命为“秩宗”以主持祭典。刑罚占了伯夷的光,自然时代可以追溯得很远,所以《吕刑》才说这些主政的人,你们所效法的不正是伯夷所发布的刑罚之道吗(“非时伯夷播刑之迪”)?《缁衣》篇主旨是讲教化,不需要言说刑罚的久远,所以略去伯夷而不提及。 其次,《尚书·吕刑》所谓的“播刑之迪”是谓人们应当以伯夷所播布的刑罚之道为楷模。简文引用此语与《吕刑》一致,重点是强调“播刑”之事,所以《缁衣》此章谓:“子曰: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足耻也,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康诰》曰:‘敬明乃罚’,《甫刑》曰:‘播刑之不迪’。”在政令和教化皆行不通的时候,自然要依靠刑罚的威力来治理百姓,是章称引《康诰》与《吕刑》之语,皆为此意提供依据,其重点在于强调统治者(即“播刑”者)要依道行事。而传世本《缁衣》篇在迪前增一“不”字,则所强调的重点就变为被“播刑”者,亦即那些不听政令教化的人(注:对于此点,清儒孙希旦讲得十分透彻,他说:“刑罚必加于有罪,则民知所耻,民知所耻则政行,爵禄必加于有德,则民知所劝,民知所劝则教成。所刑者不必有罪,则刑亵而民不耻;所爵者不必有德,则爵轻而民不劝矣。播刑之不迪者,言民之不迪者,乃施之以刑也。”(《礼记集解》卷56)。这种变化,盖为战国后期儒家学者吸取法家理论的结果。 简文与《尚书·吕刑》、传世本《缁衣》篇的区别,表明简文的时代引用《吕刑》尚未对经意有较大更动,而传世本《缁衣》则增字解经,表明在战国后期儒家学派对于法家思想的融汇。 总括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基本看法。无论是《尚书·吕刑》,抑或是《礼记·缁衣》都有一个从原始文本到定本的变化发展的较长过程。郭店简《缁衣》称引《吕刑》三处,这表明《吕刑》初始文本出现肯定在郭店简的时代之前,或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简文“”是《吕刑》的初始用字,而今本《吕刑》所用的“赖”,是后起字,表明今本《吕刑》的写定不当在郭店之前,很可能是战国后期才最终完成的。同样,简文的“臸(至)”为儒家所云“五至”的简称,战国后期写定的《吕刑》将其改定为“命”;简文的“迪”,变为“不迪”。这些改动都应当是儒家学派吸取法家思想的结果。简文称引的文字与今本《吕刑》的不同之处,对于说明《吕刑》的成篇时代是比较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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