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史主体
主体,不仅是本体论的范畴和认识论的范畴,同时也是历史观的范畴。从广义上说,主体作为本体论的存在和认识的范畴,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纯观念的精神存在,而是一种有生命的、现实的社会历史存在,因而也可称之为历史主体。而从狭义上说,历史主体则仅指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历史主体具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定。其一是,历史主体是人类社会领域一切活动的发起者和承担者。其二是,历史主体又是以社会历史作为相对独立认识客体的思维主体。因此,历史主体就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从事历史活动并能对这种活动进行认识和反思的现实个人和组织。本文对历史主体的审视和考察就是在历史观范围内,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相统一的基础上,对于历史主体进行综合的分析和研究。 一 马克思指出,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所达到的生成与进化,在历史上是“由于向前的运动导致了不知不觉的改革而缓慢地发生的。”①在这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中,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形成和相应的社会建构经历了几个具有根本性变革意义的阶段或环节。 人猿揖别,人从动物界即物种关系中提升出来,人类社会从自然界中分化,构成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和运动方式,这是历史主体形成的第一个阶段。 在历史上,最初把人同其它存在物区别开来的东西,是人存在于和活动于自然界的方式。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对于大自然的需求是按照自身的特殊的自然条件提出的。这就是说,人的自然存在本身,不仅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天然同一性和对自然的永恒依赖地位,而且包含着扬弃自然存在的因素。人的感觉、知觉、智力、体力、欲望等既得的自然机能,使人具有一种特殊的活动能力,即使人在对外部自然界进行合人目的改造的情况下,对自然对象进行物质变换,这种按照人的标准进行改造自然对象的能动性活动,就是物质生产活动。物质生产活动既发端于动物式机理生存需要,即满足生物本能的需要,又以人对自身需要和能力的自我意识为前提。因此,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已经蕴含着人的能动性和自由,表明人对自然界的高出纯自然关系的特殊性关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被积极地肯定着,同时也被积极地否定着。作为这种被积极地否定的结果,便是使人取得了崭新的存在方式--社会存在。马克思曾经深刻地阐述了以人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和中介的人的需要与社会关系的相互生成和内在统一关系。一方面,人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物质生产活动,使人们必然发生联系,结成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人既是客体又是主体。作为客体,人必须以物质生产活动为中介,置身于历史赋予的社会关系中,接受这种社会关系的安排和塑造,构筑自身的社会本质。而作为主体,人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又必须借助于社会关系建立同代人和以往世代人的稳定的网络联系。在这种网络中,人吸取和运用同代人和以往世代人所创造积存的文明,同时又使自身的本质力量投入和对象化到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在实现着自身本质创造的过程之中,也实现着社会关系的再创造和新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关系又决定着物质生产活动的需要,使人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物质生产活动,一开始就必然同社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就必须借助于人类已经取得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人的需要便由此为发端超越了肉体生存欲望的限制而上升为一种新的需要或社会人的需要。与此相适应,满足人的这种需要的活动,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即在量态上,由物质生产活动扩展为社会的、精神的多种活动;在质态上,由手段上升为目的,成了人的新的需要的对象和内容。这样,人便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上升为“社会性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② 个人从社会总体中分化出来,个人在个性上的发展完善,个体自我的确立,使个人在思想上和人格上相对独立,获得了区别于他人的独特规定性。这是历史主体形成的第二阶段。 人类个体作为一种自然的存在,同肉体是密不可分的,这就是有严密组织的、此时此刻的和通过新陈代谢不断保持这种生命组织的人体。从生物进化的角度来审视,人类的个体化进程表现为个体生存期的延长和个体生存期间形态学、生理学和心理学变异的扩大及相应的经验积累,从而对种系发展影响不断增长。这是一种客观的种系学发生趋势,它与人类生命体组织水平和生命活动复杂化程度是相适应的。但是,人类个体并不是一种自我封闭的纯自然存在和肉体生命,而是一种超越肉体存在的社会生命结构。马克思认为,人从自然个体向社会自我的转化,是通过交往和对话而实现的,正是通过交往对话,个人才通过与他人的对象性关系获得自己存在和特殊的社会属性与规定,成为一个可以把自己和他人区别开来,把他人视为客体的主体,而个人的自然肉体存在也就转化为人的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获得了社会的生命。因此,人类个体作为全体的个例,既是体现着类的共同特性的单个个体,又以特定的对象性关系为基础显示出其最终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特殊的、自为的主体性存在。由此,也才有了“自我”对他人和类的分化,即产生了相对独立于社会的“自我”。 人类个体自我的确立,是一种社会进化的过程。根据人种学家和宗教学家的考证,原始人还不能把自己同自己周围的自然明确地区分开来,即不能对人与自然作出质的区分,因而往往把主体与客体、物质与观念混淆等同。原始人缺乏发达的抽象思维,不具备明确的自我意识,他们总是把自己同部落、公社和亲属的命运搅和在一起,感觉到自己只是历代祖先和部落、公社整体的一个粒子。在原始人那里,个体同整体的分开是不可想象的,个体“自我”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对象性活动不断开拓和对象性日渐丰富,人的自然体质和内在能力都更趋强健,人不仅开始自觉地把自然与社会总体作为与自身相对置的客体对象,寻找与其相适应的途径与方式,而且逐渐意识到自身作为个体的角色存在特殊利益,并学会从个体独特的利益视角去审视自身与他人、社会的关系。这就使个体对于社会的分化成为必要和可能,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来透视,个体从社会的分化,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私有制的产生和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出现而出现的。社会分工把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使个人扮演着不同社会角色,固着于不同的社会功能,具有特殊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社会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保持着差别和距离。私有制的产生和由此派生的社会财富与社会权力分配上的不平等,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之间的距离和差别。在社会结构中,占有财产和权力的个人,意味着更个体化、更突出和更自由的活动,即享有更多的自我占有权。而处于从属、隶属地位的人则不由自主地把自己看作是受他人支配的客体。在家庭结构中,男性由于具有较强的劳动力而在家庭经济生活中逐渐占有支配地位,父权制取代母权制,家庭关系由纯粹自然的血亲关系向社会经济关系方向演化,个人个性上升到民族之上。随着个人个性的上升和社会个体化倾向的加强,人类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与更新,社会精神生产作为相对独立的因素从社会中分化出来,构成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推进力量。 个体自我意识,即个体在观念中的自我对象化,是人类意识在较高发展阶段的产物,它意味着人已经可以在意识中把自身的个体存在和个体活动作为一种类存在和类活动来看待。在自我意识中,主体与客体以更直接的方式统一着,作为主体的自我对作为客体的自我的认识,是通过反思或反省的方式来进行的。正是在反思中,人类才可能产生“自我”的概念即把认识和实践活动指向自己。因此反思或反省无疑是自我意识的重要途径。但是,个体对自我的意识,并不只是在思维中展开的。自我意识首先是一个对象化活动。正是在对象化活动中,人得以把自己作为活动者同自己活动的产品和结果区别开来。这样,人一方面可以在自己的活动结果即被改变了的事物中印证自己的本质力量。换句话说,一切活动结果无非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另一方面,人也可以在观念中将自己两重化,即把自我作为客体,作为自身认识和反思的对象,并获取关于自我的形象和意识。而在对象化活动中所孕育出来的人的交往与接触,也通过人所创造的符号系统,使人在与别人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中,在同别人的多重关系中,从不同角度认识自我,即使人多方面地把握自身区别于别人的特征。自我意识的确立既是人的活动的内在前提,又是人作为自由存在物的本质规定。 个体自我意识的确立对于社会和人类的进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人只有通过对自身活动的反思,才能“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按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③从而由受动的客体上升为能动的主体,由盲目的自发走向自由自觉。同时,人也只有通过自我意识,才能反思和改造自身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明确追求的目标和人生的价值,并以此为准绳,达到“自我控制”、“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向更有意义和价值的人生迈进。 二 历史主体作为主体,即在社会历史中活动着的人,在逻辑上必然内含着主体的基本规定和属性。这种基本规定和属性将作为主体的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历史主体作为现实的、全部社会历史存在和活动的物质承担者,其内蕴则更为丰富和具体。这不仅是说,历史主体将把主体的基本规定带入社会历史,使其得以通过社会历史过程外显即表现出某种现实形态,而且是说,历史主体将通过自身的历史活动,与活动环境、手段具体历史地联系起来,在与历史客体多层面的对象性关系中更充分完整地展现出自身的本质和风貌。 历史主体是个体和整体的统一,也即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存在。作为个体、个人的历史主体,是历史主体的实质所在。作为社会形式存在的历史主体,不论是表现为群体、社会、还是人类,都不过是现实的个人通过自己的活动在诸种对象性关系中的自我实现、自我生成的一种抽象。社会作为一种关系系统,不过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个人既是社会关系的创塑者,又是这种关系之网得以织成的网上纽结。社会作为一种组织系统,是社会各种活动赖以进行的方式,因而也不过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并借助于这种形式对自身本质的展开和占有。而社会作为一种活动系统,则是个人通过一定的中介而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式,个人既是这种动态模式的发起者、组织者,也是这种动态模式的调节者、控制者。当个人与这种模式相协调的时候,个人是一定程度地实现其个性的个人;反之,这种模式对于个人就成了外在的偶然东西,而个人也由此变成了偶然的个人。在历史发展中,社会动态模式的内在冲突,都是由个人引起的,并且最终要在更适合于个人的自主活动的前提下得到历史地解决。所以,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④“人们在社会中形成的各种物质关系和现实的生产力,只不过是他们的物质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⑤ 但是,现实个人作为历史主体总是处于社会历史之中,即通过社会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在此意义上,现实个人包含着社会,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舍弃了社会,现实个人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依据,失去了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由此,对于历史主体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必须坚持类和个体、社会与个人相统一的原则,强调历史主体是一种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只不过是表明社会历史的发展,必然具体化为现实个人的历史活动,通过现实个人的改变而表现出来。丝毫也不意味着可以把个人与社会截然断裂,离开社会本身的发展来奢谈个人的发展。 历史主体以历史活动作为自身的生存载体和发展方式。历史活动作为活动内含着生命活动和心理活动。在常态下,历史主体的生命活动按其机体整体的活动节律天然地自动进行着,构成历史主体一切活动的自然前提。历史主体的心理活动具有认识外部世界和控制主体活动的作用,通过纷繁复杂的心理活动,历史主体进一步理解了世界和认识了自己。但是,历史主体活动在本质上是历史主体作为能动的存在物和历史客体相互生成、相互作用的物质实践活动。正是在这种物质实践活动中,历史主体对应于历史活动的结构和性质,形成了自身多方面、多层次的本质规定。 与人的一般活动一样,历史活动在抽象意义上可以分解为目的、手段和对象三个要素。与此相一致,历史主体也可分解为历史主体的需要、能力和历史主体世界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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