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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班固所见《太史公书》考(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 易平 参加讨论

“省家”注有四条:(1 )《兵书略·兵权谋家》小计语“右兵权谋十三家,二百五十九篇”下,注:“省《伊尹》、《太公》、《管子》、《孙卿子》、《鹖冠子》、《苏子》、《蒯通》、《陆贾》、《淮南王》,二百五十九种。”此注末句有讹夺,原文当作“二百九十五篇重”。(注:此用刘奉世说,见《汉书补注》卷三十引。)(2)《兵书略·兵技巧家》小计语“右兵技巧十二家,百九十九篇”下,注:“省《墨子》重”。此省《墨子》一家十二篇。(注:参见《汉书补注》卷三十引陶宪曾说。)(3)《兵书略》总计语“凡兵书五十三家, 七百九十篇,图四十三卷”下,注:“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此合上两注省“兵权谋家”九家二百五十九篇,“兵技巧家”一家十二篇言之。(4)全志总计语“大凡书,六略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 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下,注:“省兵十家”(笔者案:此即《兵书略》所省十家)。以上《汉志》班注“省家”例,所省十家,注明“重”,即重复,此义甚明。清人章学诚《校雠通义》卷一“互著第三”对此有详细解释,谓班氏“省家”系“并省部次”:
    然即此十家之一书两载,则古人之申明流别,独重家学,而不避重复著录,明矣。自班固并省部次,而后人不复知有家法,乃始以著录之业,专为甲乙部次之需尔。(注:章学诚《校雠通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
    刘歆《七略》本有“别裁”、“互著”之义例,一书既见载于此,又裁篇别出复录于彼,因以发明学术源流。班固《汉志》之“省家”,就是删省《七略》原重复著录者,以存其专家各书。章氏对此有非议。且不论章氏批评是否有理,但他以“并省部次”来解释班注“省家”例,则是正确的。
    “省篇”一例,即《六艺略·春秋家》小计语下,班注“省《太史公》四篇”。《太史公》一书,只见录于《六艺略·春秋家》,刘歆《七略》本无将其裁篇别出,一书而两载之事。故班氏省其四篇,诸家多称其义不明。章学诚《校雠通义》卷三“汉志六艺第十三”曰:
    “春秋”部注“省《太史公》四篇”,其篇名既不可知。按《太史公》百三十篇,本隶“春秋”之部,岂同归一略之中犹有重复著录及裁篇别出之例耶?
    孙德谦氏《汉书艺文志举例·称“省”例》曰:
    惟《太史公》本为百三十篇,今“春秋家”亦以是著录,所省四篇不知是何篇名。吾不敢强为之说。(注:《十五史补编》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903页。)
    程千帆氏《别录七略汉志源流异同考》曰:
    若《太史公》四篇,孙氏不解,章氏亦莫能明。……今实无从考证矣。(注:收入程氏《闲堂文薮》,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版, 第205页。)
    其实,章学诚氏已经意识到班注“省《太史公》四篇”有删省重复之义,却拘于“省家”例,以为《太史公》只见录于《六艺略·春秋家》,不当有“重复著录及裁篇别出之例”,故疑而莫能明。沈钦韩亦提出所省《太史公》四篇“盖《武帝纪》之类重复者”。(注:沈钦韩《汉书疏证》,光绪二十六年浙江官书局刊本。)但沈氏此说语焉不详。
    笔者认为,删省重复,当是班注称“省”之通义。问题在于,“省篇”所省重复与“省家”有异,不能用删省重复著录例硬套“省篇”。
    又,班注称“出”与称“省”例相关连,两相比证,庶几可解“省篇”义例。
    《汉志》班注称“出”,也有两类之分:一类是凡称“出”,必对举以“入”;一类是单称“出”。
    班注称“出”、“入”对举者,实两家之书,一家为《司马法》。《兵书略·兵权谋家》小计语下,注:“出《司马法》,入‘礼’也。”一家为《蹴鞠》。《诸子略·杂家》小计语下,注:“(出《蹴鞠》),入‘兵法’。”(注:《汉志》此注仅“入兵法”三字,据陶宪曾曰班注“入兵法”上原有“出《蹴鞠》”三字,今脱(见《汉书补注》卷三十引),兹依陶说补。)此类义例较清楚:《七略》原将《司马法》录在《兵书略·兵权谋家》,将《蹴鞠》录在《诸子略·杂家》,班固以为所录非类,故《汉志》把《司马法》移入《六艺略·礼家》,把《蹴鞠》移入《兵书略·兵技巧家》。可知班注称“出”、“入”对举者,乃对《七略》作部次调整,未有增删损益。而单称“出”者,与此有别。
    班注单称“出”者凡两见:(1)《六艺略·乐家》小计语下, 注:“出淮南、刘向等《琴颂》七篇。”(2)《六艺略》总计语下, 注:“出重十一篇。”以上两例情况较复杂。章氏《校雠通义》卷三“汉志六艺第十三”曰:
    “乐”部旧有淮南、刘向等《琴颂》七篇,班固以为重而删之。今考之《诗赋略》而不见,岂《志》文之亡逸邪?
    周寿昌《汉书注校补》卷三曰:
    班自注云:“出淮南、刘向等《琴颂》七篇”,盖以止颂琴而无与于乐,故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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