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骥、万银红:清代法律中的姻亲服制关系分析
姻亲,或称外姻,俗称亲戚,是亲属的一部分。亲属大致可分为宗亲、姻亲这两部分人:宗亲,即本宗族人,是以男性父系为中心的家族(家庭、宗族)成员。姻亲,为外姻亲属,是本宗之外的因结婚而形成的有亲缘关系的亲属,主要有三种:1.母系亲属,古代称“外亲”;2.妻子一方的亲属,称妻亲;3.本宗族女性出嫁外姓家族所形成的亲属。① 从男女两方的角度划分,宗亲可称之为男性方面的亲属,姻亲是女性方面的亲属,从形式、成员上而言,双方对等。因而,姻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的重要方面。 历史发展到今天,宗亲与姻亲在“亲等”即亲缘关系远近的等次上,已大致趋同,但在中国古代以男性父系为中心的家族宗法体制下,二者的亲等却相差悬殊,姻亲显著低于宗亲,服制范围也小。瞿同祖先生谓:“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系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她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以别于本宗。他们和我们的关系极疏薄,仅推及一世。”②这还仅是从母亲一方的亲属而言,其他如妻子一方的亲属、本宗女性所嫁入家族所形成的亲属,同样如此,而且其服制范围之小、亲等之低又有过之者,如妻亲。 所谓服制,是中国古代丧服的等级规格,又以其标志亲属之间远近亲疏的亲等关系,即五服制度,其服序由重到轻依次为:斩衰(cuī)、齐衰(zīcuī)、大功、小功、缌麻服,服越重,表示亲属关系越近,反之则越远,缌麻服以外的疏远者,谓之“出五服”。自晋朝以后,又将这一礼制引入法制,即所谓“准五服以制罪”,以服制等级作为亲属之间刑事判罚轻重的依据,以有别于与其他人之间的刑事判处的“以凡论处”。因而以服制与刑法考察亲属关系,也是研究中国古代基层人际关系的重要方法,瞿同祖先生从这方面入手,曾对其中的家族亲属关系进行考察,其中也涉及清代。③而以服制与刑法考察基层社会一般成员间的姻亲关系,不仅清代,即使整个中国古代,也尚未见有专门的研究性成果。④本文主要考察清代姻亲服制的具体规制,分析姻亲服制与实际亲情的某些背离,以及官方在刑法、科举选官这些不同领域落实姻亲服制关系的做法,力图得出某些有意义的认识。 一、清代刑律关于姻亲服制的规定 清代刑律关于姻亲的服制,在《大清律例》的《服制》中有明确规定。现根据乾隆三十三年修成的《大清律例》卷三《服制》,将前述三种姻亲的服制摘录、归纳如下(括号中文字为笔者所加)。 在齐衰服的不杖期下列有: 女出嫁为父母,孙女出嫁为祖父母,女虽适人(嫁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兄弟之子、兄弟之女在室者。 出嫁女为如上所举的娘家人所服丧服,为齐衰不杖期。这里的“期”,指一年,所谓齐衰不杖期,是指穿齐衰的丧服一年,但不拄杖,是齐衰服中的第二等(第一等是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的服制,在姻亲服制中只存在于本宗出嫁女与本宗人的服制关系,也是姻亲服制中的最高服等。⑤ 在大功服(九个月)下列有: 为姑及姊妹已嫁者。父母为女之已嫁者。伯叔父母为兄弟之女(即侄女)已嫁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如上所记,是指这些人之间的服制是大功服,其服制亲等是大功亲。 在小功五月下列有: 为从姊妹已嫁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即舅舅),为母之姊妹(即姨)。为姊妹之子(即外甥)。女出嫁,为本宗从兄弟及从姊妹之在室者。 如上所记,是指这些与为所服丧服之人的服制是小功服,其服制亲等是小功亲。 在缌麻三月下列有: 为祖之姊妹、父之从姊妹、及己之再从姊妹已嫁者。为从兄弟之女已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已嫁者。为父姊妹之子(即姑表兄弟)。为母兄弟姊妹之子(即舅表兄弟、姨表兄弟)。为妻之父母(即岳父母)。为女之夫(即女婿)。为女之子(即外孙)。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为本宗从伯叔父母及从姑在室者,为本宗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如上所记,是为所服丧服之人的服制为缌麻服,其服制亲等是缌麻亲。 上引史籍原文,在亲属称谓用语上不通俗,且归类是按服制等次,三种姻亲混在一起,稍显零乱。以下按照通俗称谓表述,并按三种姻亲分别归纳服制如下。 1.母系外亲方面。长辈中,与外祖父母、舅舅、姨,为小功服。同辈中,仅与舅舅之子女即舅表兄弟姐妹、姨之子女即姨表兄弟姐妹有服,互为缌麻服。与外亲其他亲戚成员均无服制关系。 2.妻亲方面。只有自己与岳父岳母,互为缌麻服。即前引缌麻服下的“为妻之父母”“为女之夫”。与妻亲的其他亲戚成员均无服制关系。 3.本宗女性出嫁外姓家族所形成的亲属方面。因有服者较前两种姻亲多,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①出嫁女与娘家亲属之服制。在外姻系统中,这方面的服制最重的,是出嫁女为祖父母、父母所服的“齐衰不杖期”。另外,出嫁女若无夫无子者,为其娘家兄弟姊妹及侄子、未出嫁之侄女,也是此服。出嫁女与本宗其他亲属的服制有:为伯叔、婶、姑姑、兄弟姐妹、侄子及未出嫁侄女,为大功服;为堂兄弟、未出嫁堂姐妹,是小功服;为伯叔祖父母、从伯叔父母、在室之堂姑、堂侄及未出嫁堂侄女,是缌麻服。 ②本宗己身与出嫁女的服制。与出嫁的姑姑、出嫁的姊妹、出嫁的女儿、出嫁的侄女,为大功服;与出嫁的堂姊妹,为小功服;与出嫁的祖姑、堂姑、再从姊妹、堂侄女、侄孙女,及姑姑之子女(即姑表兄弟姐妹)、姊妹之子女(即外甥、外甥女)、女儿之子女(即外孙、外孙女),均为缌麻服。⑥ 按照法律规定,与有服者发生刑事案件,按服制量刑。无服制关系者,按社会上的一般人判处,也即法律条文中的术语——以凡论处,这里“凡”,是指没有加重或减轻判处的服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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