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骥、万银红:清代法律中的姻亲服制关系分析(3)
4.郎舅与姊妹夫之间刑事判处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钱大昕《恒言录》述:“谚云:至亲莫如郎舅”,(16)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郎舅与姊妹夫的亲属关系也确实是比较亲密的。然而国家法律于二者刑事的判处上,却划为社会上一般人关系的“凡”列。 先看郎舅触犯姐夫的判处情况。 广西兴安县民李生辉,与姐夫侯受卓“素好无嫌”,借给其银钱也“并不起利”,后因拖欠讨索争执,殴伤侯受卓毙命。法司判处:“殴姊妹之夫至死者依凡论……李生辉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绞监候律,拟绞监候。”(17)山东滕县民张兆良,其胞姐嫁与柴珃为妻,张兆良“合柴珃前后院居住,素好无嫌”。张兆良因贫卖地,姐夫柴不肯买,二人争吵殴斗,张兆良致伤柴珃身死。法司同样以凡论而判处:张兆良“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拟绞监候”。(18) 姊妹夫殴伤郎舅致死同样判处。奉天辽阳州民王忠亮,因托妻弟郭春和还债事发生纠纷,酒醉争斗中伤郎舅郭春和殒命。法司判处:王忠亮应如该州所拟,“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19) 5.儿女亲家之间刑事判处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儿女亲家,亲情关系非同一般,但二者也无服制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刑事案件,同样是以凡论。 湖北京山县民张谷彩,与李进成是儿女亲家,张谷彩的女儿嫁给李进成的儿子为妻,两家因佃种、借钱纠纷斗殴,张谷彩伤李进成殒命。法司的判词是依凡论处的习惯用语:张谷彩“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20) 以上亲情较密近而划为无服者,其共同特征,是双方虽有亲缘关系而没有血缘关系,而与舅舅、姨母、姑姑因有血缘关系,乃有服制。这也是中国古代在姻亲中划分有无服制的重要原则。(21)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亲属间有无亲情关系,并不完全取决于有无血缘关系、服制关系。无血缘关系的亲属也有亲情关系,甚至非常密近,如夫妻之间无血缘关系,但关系至近。外姻亲属中,外甥与舅母、与姨夫、内侄与姑夫,虽然无血缘、服制关系,但都有较密近的亲缘关系,外甥无论是与舅舅还是舅母,无论是与姨母还是姨夫,内侄无论是与姑姑还是姑夫,都是至近亲戚,有较近的亲情。不可否认,亲等相同的亲属,就一般情况而言,有血缘关系者,要比无血缘关系者的亲情密近,外甥与舅舅有血缘关系,而与舅母无血缘关系,自然与舅舅更亲密,姑侄之间有血缘关系,自然比无血缘关系的姑夫与内侄间亲近,但既为同等亲属,便有相同的亲缘关系,不会有太大差距。而古代服制及官方法律,将外甥与舅母、与姨夫及内侄与姑夫之间作为无服关系,与社会上一般人的关系对待,这就不免与实际亲情存在背离之处。而且还造成尊卑名分、伦理关系的某些矛盾错乱,如自己与姑夫为晚辈与长辈之间的尊卑关系,但并无服制关系,而自己与姑表兄弟之间的缌麻服,却高于与姑表兄弟之父也即与姑夫的无服。与姨夫、姨表兄弟,与舅母、舅表兄弟,同样有这种情况。 实际上,清代官方对外姻之服制与亲情不相吻合的情况是清楚的,官员选任要制定亲属回避制度,是因为亲情较近的亲属有可能营私舞弊。而清代制定的姻亲回避制度,所划定的亲情较近的外姻,正是根据亲情远近的实际情况,而不论服制之有无。《大清会典事例》载: 雍正七年(1729年)议准,外姻亲属,若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甥,分属至亲,同在外官,亦令官小者回避。至母兄弟之子,姨母之子,虽服制三月,亲属渐远,毋庸回避。 以上所提到的母之父即外祖父、母之兄弟即舅舅,己之嫡甥即外甥,均为小功服,妻之父即岳父、己之女婿,均为缌麻服,而妻之兄弟即郎舅,为无服,但官方称之为“分属至亲”,是最亲近的亲属。官员选任制度,也始终把外祖父、舅舅、岳父、郎舅、外甥等这几种“分属至亲”的外姻亲属作为主要回避对象,与男性父系中的“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作为同等亲情关系对待,选官回避制度规定: 在京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笔帖式以上,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若在同衙门,令官小者回避。 京官外姻亲属中,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有为堂官者,仍令官小者回避。 再如嘉庆五年(1800年)议准: 河工人员,与地方督抚、两司各大员,如系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及外姻亲属中,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甥,俱令回避。 上述皆把外姻亲属中的“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己之女婿、嫡甥”,与男性父系中的“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作为同等亲情关系对待,但在服制上,后者为齐衰或斩衰,前者仅为小功、缌麻或无服(郎舅),官方在这种政治制度上,是将外姻最低或无服之亲属,在亲情上等同于本宗之最重的斩衰或齐衰。 官员选任制上对外姻的回避范围,乾隆以后甚至不断扩大。乾隆九年(1744年)奏准: 外任司道,原属同官,向无儿女姻亲回避之例,若本身儿女姻亲,而为上司下属者,则关系举劾,与司道同官者不同,应令回避。 这是将无服制关系的儿女亲家划入回避之列;乾隆二十六年又定: 母舅之子,分属中表弟兄,嗣后外官遇有内外兄弟为其属官,令官小者回避。 这是将舅表兄弟增入回避之列;二十八年,又将本无服制的连襟划入: 嗣后,外官职司考核衙门,遇有妻之姊妹夫为其属官,俱令官小者回避。 三十三年,甚至将无服制关系的儿媳之兄弟(即儿子之郎舅,民间俗称之为亲(qìng)儿)列入应回避之亲属: 外官遇有子妇之亲兄弟,为上司下属,俱令官小者回避。(22) 道光元年(1821年)所规定的科举回避,划入的应回避姻亲,范围更大: 五服以内及服制虽远聚族一处之各本族,并外祖父、翁婿、甥舅、妻之嫡兄弟、妻之姊妹夫、妻之胞侄、嫡姊妹之夫、嫡姑之夫、嫡姑之子、舅之子、母姨之子、女之子、妻之祖、孙女之夫、本身儿女姻亲。概令照例回避。(23) 这里所提到的妻之胞侄、嫡姑之夫、妻之祖、孙女之夫,都是以前未曾回避的无服姻亲,道光元年后在科举中扩大为回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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