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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骥、万银红:清代法律中的姻亲服制关系分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杜家骥 万银红 参加讨论

二、姻亲服制在法律中的落实及其与官制中的不同
    《大清律例》有关服制的内容,只记有服者,无服者不记。由于姻亲中有服者很少,因而大量的无服者皆不见其中,而这些大量的无服者,有不少又是亲情相近的姻亲,那么,这些姻亲成员究竟有哪些人?官方在法律方面又是如何对待他们?刑事判处上与有服的姻亲有何区别?文献中没有记载,但清代存留至今的大量刑事档案,为我们存留了这方面的记录。以下就以清代刑科题本的判案记录,揭示这方面的情况。所举案例都是命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命案即死刑案件在判处上较非死刑案件之判处慎重得多,须多次转审、复审,真实程度相对较高,而且审判时对细微的差别也作具体的区别处理,谳断与法律条文及当时的理解较准确,案情记录也相对详细。另外,留存至今的清代刑事档案,命案也最多,反映的姻亲之间的关系相对全面。所举刑案对罪犯的判处,都是根据刑律条文的一般性规定,而非特殊情况的特别判处,因而这种依刑律条文判处所反映的亲戚间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性。
    通过前面第一节对《大清律例》关于姻亲中有服者的归纳,又可知姻亲中的无服者如下:
    母系姻亲方面,与晚辈皆无服。与外曾祖父母无服,与堂舅、堂姨及其的家庭成员皆无服。另外,与自己的舅母、姨夫,这两种关系较近的姻亲成员,也无服制关系,这值得注意。
    妻亲方面的姻亲。与妻子的兄弟即自己的郎舅(俗称大舅子、小舅子),郎舅的妻子(俗称大妗子、小妗子),妻子的姐妹(俗称大姨子、小姨子),她们的丈夫(俗称连襟),以及他(她)们的子女(自己与妻之兄弟的子女,为姑夫与内侄内侄女关系;与妻姐妹及连襟之子女,为姨夫与外甥关系),均无服制关系。还有夫妻双方的家长即俗称的儿女亲(qìng)家,等等,皆无服。其中与郎舅、儿女亲家等关系较近的姻亲成员无服,尤其值得注意。
    与出嫁女之服制范围虽然较广,但只限于与出嫁女(祖姑、堂姑、再从姐妹、堂侄女、侄孙女)本人,及与亲姑姑之子女、同胞姐妹之子女、女儿之子女有服,家庭家族中的其他成员均无服。值得注意的是:与自己的姑夫、与自己的姐夫妹夫,这两种关系较近的姻亲成员都无服制关系。
    姻亲关系众多,没有必要对所有有服者、无服者一一进行对比分析。以下择取几种带有普遍性又有典型意义的家庭中的不同服制的姻亲成员,或姻亲类别,以实际的刑事判处,对前述情况进行揭示。这些姻亲家庭或姻亲类别,都是亲戚关系及亲情较近而又有服制差别者。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亲戚关系甚近而又不见于五服制中的无服者——舅母、姨夫、姑夫,以及郎舅与姐妹夫、儿女亲家,而且前几种无服者,又与有服者同处一个家庭,更便于比对。下面就以清代档案的刑事判处,看一看在同一亲戚家庭中,或某类姻亲中,有服者与无服者,官方法律是如何对他(她)们区别对待的。
    1.外甥与舅舅家庭成员的法律关系及内部差别
    外甥殴毙舅舅的刑案判处。
    四川雅安县民李有林,其舅舅白添长与父亲李允复因田地转当口角,引发争斗,李有林为救护其父打伤了舅舅,不治而亡。法司判拟:“李有林合依卑幼殴外姻小功尊属死者,斩监候,秋后处决。”⑦江苏吴江县,殷仁安与舅舅杨士元因旧欠产生纠纷,舅舅嚷骂,致相殴打,殷仁安伤舅舅身亡。法司所判与上述李有林相同:“殷仁安合依卑幼殴外姻小功尊属死者,斩监候,秋后处决。”⑧
    再看殴毙舅母。
    福建崇安县,艾怕仔承租舅母胡程氏的山场种笋。后来胡程氏嫌租价少要求退租,艾怕仔未从。胡程氏又把艾怕仔的田禾拔毁。二人争骂打斗,胡程氏被踢伤致死。法司判拟:“查胡程氏系艾怕仔舅舅之妻,并无服制,应同凡论。艾怕仔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候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⑨
    上两例死刑案件,犯罪者与舅舅、舅母的关系,从姻亲关系上而言,是同等的,都是外甥,但外甥杀死舅舅,是按照小功服之卑幼殴尊属死,重判为斩监候,而外甥杀死舅母,是并无服制,按殴毙社会上一般人对待,即以凡论,而轻判为绞监候。同为死刑,斩监候重于绞监候。
    在外甥与舅舅家庭成员的刑事判处中,还有另一种更不合理的现象,是殴死舅母的儿子即表兄弟,比殴死舅母的以凡论处的绞监候要重,为斩监候。安徽寿州,赵忝文与舅表兄俞忝会因租物分割不均揪斗,赵忝文扎伤俞忝会毙命。三法司判拟:“俞忝会系赵忝文舅舅之子……赵忝文合依殴外姻缌麻兄死者斩律,拟斩监候。”⑩
    2.侄与出嫁之姑姑家庭成员的法律关系及内部差别
    先看殴毙姑姑。
    河南淮宁县,朱妮子的姑母孤苦无依,带银钱到朱妮子家同居过活。后来姑母改嫁,朱妮子嗔姑母不应改嫁,姑母吵骂并殴打,朱妮子以铁枪抵挡致伤姑姑身亡。法司谳断:“朱妮子扎伤出嫁亲姑艾朱氏身死……合依卑幼殴本宗大功尊属死者斩律,拟斩立决。”(11)
    再看殴毙姑夫。
    四川庆符县,蔡停选与姑夫刘光珍同院居住,蔡停选曾借给刘光珍钱文,因用钱索讨前欠。刘光珍斥其不该时常逼索,蔡停选分辩。互相混骂、打斗。刘光珍被伤身死。法司谳断:“蔡停选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12)这是依“凡”论处的习惯用语,因为外甥与姑夫没有服制关系,所以判词中也不提这种服制关系。
    以上两例,犯罪者与姑姑、姑夫的关系,从亲缘关系上讲,是同等的,为姑侄、姑夫内侄关系。但杀死姑姑,是按照大功服之卑幼致死尊属律,判斩立决,而杀死姑夫,是以凡论而判绞监候,相差三等(斩立决之下依次为绞立决、斩监候、绞监候)。
    同样,殴死姑姑所生之子也即自己的姑表兄弟,其判处也较无服的姑夫罪重,为斩监候。如云南建水县民车铭戳伤表兄李钟华身死一案,李钟华是车铭的姑表兄。二人因更换佃田事混骂,引起打斗,李钟华被伤殒命。法司判拟:“车铭合依殴外姻缌麻兄死者,斩监候律,拟斩监候。”(13)
    3.外甥与姨母家庭成员的法律关系及内部差别
    外甥殴毙姨母、姨表兄,重判,殴毙姨夫则轻判。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江苏蒋汝才,在偷窃姨母家的衣物时,被姨母发觉,酿成姨母身死之命案。江苏省巡抚等官员所判拟也是按外甥与姨母为小功服、又属于以卑犯尊,而判斩监候。(14)而外甥殴死姨夫,虽也属以卑犯尊,但因无服制,也与殴死无服之姑夫一样,依凡而判绞监候。但殴杀姨表兄,则重判为斩监候,重于杀死姨夫。直隶宣化县民种光林,其姨表兄高祥在他家做工,种光林借给高祥钱文,屡讨没还,且被斥骂,夜间在一起睡觉时,将高祥砍死。法司判处:“种光林合依卑幼殴外姻缌麻兄姊死者,斩监候,故杀亦斩律,拟斩监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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