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商人资本的发展及其历史作用(2)
第一,“时”所体现的生产与交换的关系。范蠡等人强调的“时”,首先是指农业经济形势的变化。他说:“太阴(指岁阴)三岁处金则穰,三岁处水则毁,三岁处木则康,三岁处火则旱。故散有时积,籴有时领,则决万物不过三岁而发矣。……天下六岁一穰。六岁一康,凡十二岁一饥。”〔16〕白圭亦云:“太阴在卯,穰;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有水。至卯,积著率岁倍。”〔17〕他们利用岁星纪年与五行关系的学说来探索农业丰歉的规律,当然谈不上多少科学性,但他们注意到农业生产的丰歉是制约“积著”的决定因素,却反映出相当精明的经济头脑。只有把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联系起来统筹兼顾,才能在商品交换中达到“积著率岁倍”的目的。 第二,“时”所体现的市场供求关系。范蠡认为,“论其有余不足,则知贵贱。”〔18〕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根据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观察商业行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掌握市场的供求规律。在预测商业行情变化的基础上,积贮物资以将来迫切需要者最为有利可图,所谓“旱则资舟,水则资车”是也。掌握了市场供求变化的规律,就敢于“人弃我取”,达到“人取我与”的营利目的。 第三,“时”所体现的物价涨落关系。在范蠡看来,物价的涨落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因此经营者要有“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的胆识和勇气,“务完物”(妥善保管货物),“无息币”(加速资金流转),把握物价涨落的趋势,及时抓住买进卖出的有利时机,此即白圭所说“趋时若猛兽挚鸟之发”。同时,还要不贪求过分的高价,即“无敢居贵”,要从加速商品和资金的周转中来增加利润,做到“财币欲其行如流水”〔19〕。这就叫做“良贾不与人争买卖之贾(价)而谨司时。”〔20〕 由此看来,囤积居奇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商业投机活动,它需要准确把握生产与流通的连动关系,预测市场变化的客观规律,精通商品营销的微妙技巧,才能达到“乘时射利”〔21〕的目的。所以白圭曾自诩说:“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22〕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 3.亦工亦商,产销合一 商人资本一般只独立活动于流通领域,但也有可能逐渐侵蚀生产本身,是时亦工亦商的经营者就属于这种情况。这样,商人资本的“贱买”环节便被直接剥削劳动者以压低商品生产价格的过程所取代,而“贵卖”则是在大规模的自行运销过程中,通过剥削消费者得以实现的。这种情况在当时的盐铁生产部门表现较为突出。因为盐铁产品是民众不能自给而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到的生产生活必需品,所以这种耗资巨大,需用人力甚多,但销售市场广阔的大手工业就成为商人资本牟取暴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投资场所。例如猗顿原为鲁之穷士,“耕则常饥,桑则常寒,……乃适西河,大畜牛羊于猗氏之南,十年之间其息不可计,赀拟王公,驰名天下。”〔23〕以后他又投资经营池盐之产销,成为一个兼营大手工业的大商人。又如“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24〕。从其后辈所承袭的经营方式来看,这些工矿企业主也应具有亦工亦商的双重身份。如蜀卓氏“致之临邛,大熹,即铁山鼓铸,运筹算,贾滇蜀民”〔25〕;“程郑,山东迁虏也,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俱居临邛”;宛孔氏迁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26〕。可见他们生产的产品并未直接卖给别的运销商,使自己脱离流通领域,而是自产自销,其利润也主要是通过运销来获取的,甚至销售市场的状况还制约着生产的发展。如蜀卓氏迁蜀之时,不愿身处其地“狭薄”的葭萌,乃求远迁临邛,主要考虑到那里“民工于市,易贾”〔27〕,才作出远为迁徙的选择。这种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比较大,所役使的劳动者的社会构成也相当复杂。据《盐铁论·复古》载:“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从齐国“聚庸而煮盐”〔28〕和蜀卓氏”富至僮千人”〔29〕的情况来分析,这些“依倚大家”的“放流人民”中应是雇佣劳动与奴隶劳动并存的。可见商人资本向生产领域渗透,采取产销合一的经营方式,反映了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商品经济的不成熟性,与资本主义萌芽阶段商人支配生产的情况是截然有别的。 以上我们考察了商人资本的三种营利方式,说明富商大贾是怎样通过买贱卖贵的不等价交换来获取高额利润的。但是,“商人资本按其使用机能来说,分成商品买卖的预付资本及商品运送与保管的预付资本,因此,产生了商人资本利润的两个组成部分:由买卖价格间的差额而形成的固有商业利润及由于剥削担任商品运送与保管职务的工人而获得的利润”〔30〕。关于商人资本怎样在流通领域榨取为其役使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情况,这里也略作分析。春秋战国时期,富商大贾在商品的运送、保管乃至交换的过程中所役使的劳动者主要有雇工、奴隶和伙计。云梦秦简《治狱程式》中涉及到的“市庸”,应该就是为富商大贾役使的雇工。白圭“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刁闲收取奴虏“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富数千万”〔31〕,则是以剥削奴隶劳动发家的。至于伙计制度在当时也出现了。史载,“周人既纤,而师史尤甚,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贫人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不入门,设任此等,故师史能致七千万。”〔32〕这些学事富家的洛阳街居贫民,范文澜先生认为就是大商人使用的“伙计”〔33〕。榨取这些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即是商人资本利润的另一大来源。 从商人资本这两方面的利润来源来看,它代表的是一种掠夺制度。这既是由当时封建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只要商人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34〕子贡“常相鲁卫”〔35〕,范蠡离开越国后曾为齐相,白圭也做过魏相,他们都以亦官亦商的身份搞囤积居奇的买卖,自然能象鄂君启那样享有减免税收等多种特权,比别的自由商人更容易赚钱。一些与官爵无缘的大商人则通过贿赂达官贵人,以便从官府那里捞到好处。如绛之富商“能行诸侯之贿”〔36〕,刁闲也不惜“连车骑,交守相”,宛孔氏则“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有游闲公子赐与名。然其赢过当,愈于给纖啬,家致富数千金。”索隐云:“谓孔氏以资给诸侯公子,既已得赐与之名,又蒙其所得之赢过于本资,故云‘过当’,乃胜于细碎俭啬之贾也。”〔37〕这种官商合一或相互勾结的做法,无疑是一种隐蔽的掠夺手段。至于商品贸易过程中的欺诈成交,更是商人资本掠夺本性的反映。《韩非子·说林下》载:“宋之富贾有监止子者,与人争买百金之璞玉,因佯失而毁之,负其百金,而理其毁瑕,得千镒焉。”监止子利用卖璞玉者不识其真实价值这一弱点,玩弄卑鄙手段,买得璞玉,经过加工变卖赚取了高达十倍的商业利润。又如“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十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牛马。”〔38〕一个“间”字正好反映出戎王与市场隔绝,不知缯物与牛马交换价值,乌氏倮巧妙地利用这一点与其交易,结果也赚得十倍其本的高额利润。由此看来,商人资本利润的来源既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掠夺性的一面,而且通常是以掠夺性为其主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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