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代士阶层的崛起及其社会文化性格
春秋时代,中国古代第一批知识分子群体即士阶层兴起和形成了。知识阶层的兴起和形成,不仅直接地影响了当时社会政治的发展,而且其独特的社会性格还深远地影响着中国雅文化发展的面貌与倾向。 一、春秋之社会变化 春秋时代是一个大变动的时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财产关系、政治制度和社会关系,均出现了迥乎前此的面貌。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变动乃是西周以来渐进式的社会变化的合逻辑的延续。其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宣告完成,一种是继续加剧为质变。而在这诸多的变化中,井田制的瓦解与宗法制的解体乃是其中最有实质性因而最值得重视的两大变化。 1.井田制的瓦解 西周初期,基本的耕作方式是靠人力拉犁的“耦耕”法,劳动生产率自然是很低的。由于农时的限制,这样的耕作方法需要劳动力大量集中并共同协作,《诗大雅·载芟》中称“千耦其耘”,当是当时生产状况的真实写照。 西周的农业已有很大发展,如成康时期牛耕已得到推广,农具也有大幅度改良。“稷稷良耜,俶载南亩”(《周颂·良耜》)“以我覃耜,俶载南亩”(《小雅·大田》),都是形容工具的锋利方便的。当时还出现了金属农具,如“痔乃钱镈,奄观铚艾”(《周颂·臣工》)中的“钱”、“铺”、“侄”。牛耕的推广,农具的改良和铁器的使用,使劳动力得到了相应的解放。一两个壮劳力便可完成农时所要求的工作量。于是,“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式的家庭耕作方式应运而生,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千耦其耘式的耕作方式便逐步被淘汰。 劳动组织的这种变化,使私田对劳动者显得日渐重要。劳动者在私田上的精耕细作与在公田上的消极怠工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公田上,即使将劳动者组织到一起,统治者仍无法得到他们所期望的劳动量。“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五年》何休注),以致公田杂草丛生,维莠骄骄。在这种情况下,以力役地租为特点的藉田制已经流于形式,实在难以维持了。至周宣王时,天子不籍千亩并料民于太原,可以说是井田制废坏的无声亦且无奈的官方宣言。 与井田制的废坏相应,各国诸侯竞相采取新的赋税制度以充实国库,给养军资。如齐国在管子主持下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肥瘠的等级征收赋税;鲁国初税亩宣布田不分公私,均以亩数为量征收赋税。实物地租取代了力役地租。应该说,这些制度和措施给以力役地租为特点的籍田制画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2.宗法制的解体 由于井田制的废坏,建立在这种土地制度上的政治制度--以宗法制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也随之瓦解崩溃了。 井田制废坏的直接结果是动摇了周天子的权威。周王是土地的最大占有者,在以力役地租为特点的井田制中,他获得的力役最多,所以他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维护王者之排场尊严并号令诸候。在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力役地租流于形式之后,周王所受损失实为最大。昭穆以后历代周王既没有采取灵活务实的经济政策,又拘泥于先王礼仪维持空头排场挥霍奢侈。经济上的入不敷出不仅使王权衰弱,而且使周王在祭祀、君臣关系等方面经常作出违礼之事,从而引起了诸侯的不满和不敬。至“懿王之时,王室遂衰,诗人作刺”(《史记·周本纪》)“夷王衰弱,荒服不朝”(《后汉书·西羌传》)夷王以下,“天子下堂而见诸侯”(《礼记·郊特牲》)。至春秋时期,这一趋势更是一发而不可收。经过周郑交质、祝聃射肩、齐楚窥鼎诸事,诸候之势日盛,政令出自方伯,周王这个天下大宗不仅失去了礼乐征伐的政治权力,失去了封国胙土的宗法能力,而且,周襄王二十年,“晋文公召襄王,襄王会之河阳”(《史记·周本纪》),周王甚至连起码的礼仪尊严也没有了。 王室的衰微,使土地的占有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理论上讲,普天之下,莫非土王,土地所有权在周天子。通过逐层分封得到土地的诸侯与卿大夫,只对土地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土地是不准买卖转让的,即所谓“田里不鬻”。但这种状况只在周初维持过一段时间,到了西周中晚期,由于王权式微,周天子失去了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所以,周天子名下的王土开始了公开的非宗法性的转移。这种转移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发生的:一是买卖。据《卫盉》、 《五年卫鼎》、《九年卫鼎》记载,司裘之官裘卫曾用裘皮和宝器珍玩向贵族换得大量田产及山林川泽。贵族邦君历曾答应卖田给他,因为未践约还受到三有司的审讯。这些事说明地产交易的普遍和公开以及官方的保护态度;二是抵押转让。如《九年卫鼎》所载,矩伯为了置办车马仪仗而先后将十三田和一个里抵押给别人。《曶鼎》中,匡因为偷了的十姊禾而向曶赔偿“七田”;三是武力兼并和战争掠夺。西周中晚期,兼并或掠夺往往是先夺取政权而后夺取土地的,如曲沃武公之并晋。至春秋初年,不仅贵族与贵族之间,而且国与国之间,均有频繁的土地兼并活动或战争。 土地的非宗法性转移的后果,一是庶姓地主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因此均有上升;二是土地的获得不再通过逐层分封,所以获得者或土地占有者与诸侯及周王之间不再有宗法关系;三是在土地的买卖中,土地不再如西周初年那样是地位、身份和特权的标志,而变成了一种有形的财富。除了经济的含义之外,不再有直接的政治含义。在土地的非宗法转移中,一种新的行政组织出现了,这便是县郡制。县郡制实行较早者为楚晋二国。楚灭小国,往往以为县。晋之县郡,多是对军功的赏赐,即“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二年》)县郡制不同于分封制的地方在于,它不是封地或采邑。县大夫是受国君委派的官吏,县或郡是职田或禄田,并不世袭,往往是职去田归,身死田夺。至于因军功、事功而得的赏田,往往只食其田租,与贵族封田相去更远。这种行政组织不仅开阔了士阶层的仕途,为士阶层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政治舞台,从而鼓励了士阶层的发展,而且为日后官僚制度开了先河。如果说土地的买卖、转移和掠夺是宗法制度废败的经济标志的话,那么,县郡制的实行,就是宗法制度废败的政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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