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林维喜事件的报导与评述 1839年12月16日,林则徐在广州的天后宫接见了因遇到台风而沉没的英国三桅船“杉达”号(Sunda)的15 名生还船员(注: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现代史教研组、研究室编《林则徐集·日记》,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华书局,1962年,362 页。 ), 其间他与喜尔(Hill)医生的对话,“谈到中国人林维喜被杀害的事件,对于迄未交出凶手一层,表示非常不满。他不能理解何以我方(指英国政府--笔者按)会找不到凶手,尤其是我方知道有五个人是参加这场凶殴的,这五个人之中理应有一个被交出抵罪。”(注:撷·义律·宾汉(J.ElliotBingham)撰《英军在华作战记》,寿纪瑜、齐思和合译, 《鸦片战争》5册,324页。)从这段文字我们可以看到林维喜的命案虽然已发生了接近半年的时间,但钦差大人仍未能结案惩凶,究竟中英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什么呢? 在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里,小弗雷德里克·韦克曼(Frederic Wakeman,Jr.)对中国政府官员处理林维喜事件,有以下一番话:“杀人案虽仍未解决,但只要派水师提督关天培的水勇登上停泊于香港的某只商船,随便捉拿一个外国人作为人质来代替被义律包庇的真正罪犯,就可以轻而易举地结案。”(注:小弗雷德里克·韦克曼:《广州贸易和鸦片战争》,《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第四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208页。 )韦氏似乎建议中国政府在未查明事件的真凶之前,便可随意胡乱抓人顶罪。这样轻率的论断,竟会出自一位学者之笔,委实令人惊讶和不安。对于这一事件的起因和经过的评述,案发当时确实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些当时的报导纵使错误百出,荒谬绝伦,但是因为能够减轻英国政府在这件命案上所负的责任,结果仍为其后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一些中外历史学家所采纳。在这一节里,我们将对这类当时的报导或事后的评述略加介绍。 HughHamilton, Lindsay (1802 -1881 )所著的RemarksonOccurrences in China Since the Opium Seizure in March 1839tothe Lastest Date一书,于1840年在伦敦出版,书中记述这件刚于上一年发生在中国的事情,可说记忆犹新。作为一名曾经侨居中国多年的前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H.H.Lindsay 的陈述是否能够忠实反映事情的真相,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对于林维喜事件的起因以及他的死亡经过,这本书提供了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指出:“一名水手正横躺于地上,似是刚打斗过后等待恢复元气又或是喝醉后正在休息,他察觉到两名持着长刀的中国人站于他的身旁,这名水手只好仍保持他的睡姿,并假装死亡,但他仍张开半只眼睛张望,他发现这两名中国人正准备向他的咽喉随意地刺过来,这名水手立即跳起,并抢去其中一把刀,他因此被敌人追逐,直至他爬上一道墙。林维喜就是在爬过这道墙时,失足跌下而被打伤致命。”(注:H.H. Lindsay, RemarksonOccurrencesinChina Since the Opium Seizure inMarch1839totheLatestDate (London:Sherwood,Gilbert,and Piper,1840),p.7.) 另一个说法多年来常被一些西方历史学者沿用。H.H.Lindsay 在他的著述中这样说:“义律上校不止一次地声称当日在岸上还有美国的水手,他们也同样牵涉于骚乱的行为之中。这些人(指1840年4 月返回英国而曾在林维喜案中受审和被扣押的英国水手--笔者按)断言当日登岸时遇到一群美国人,这些美国人曾经与附近村落的村民发生争吵,且进入过一间供奉神像的屋宇或寺庙,并且粗暴地触摸这些木制的神像,大概还将装饰在神像头上的金叶拿走。由于村民误将英国人当做捣乱的美国人,以致鲁莽地对漫步经过的英国水手施以木棍和石块的袭击,从而爆发了一场激烈的冲突,结果是中国人输了,奄奄一息的林维喜被运送至海滩,并搁在那里。我们应否相信这些人的叙述,因为这个版本对这件事件提供一个不同的看法,那些中国人则被视为攻击者。”(注:Ibid.p.8-9.) 在P.C.Kuo(郭斌佳)的著作A CriticalStudyoftheFirstAnglo-Chinese War with Documents中,明显就是沿袭了H.H. Lindsay的说法,指出有理由相信一些美国水手才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注:P.C.Kuo(郭斌佳),A Critical Study oftheFirst Anglo-Chinese War With Documents(Taipei:Ch'eng WenPublishingCo.,1970,Reprinted Edition),pp.119 -120. )。 至于在Winifred A.Wood、Maurice Collis和Arthur Waley等人的著述里, 虽然对于事件的发生经过没有像H.H.Lindsay所描绘得那样绘影绘声, 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就是同意在林维喜命案发生当日,除了英国水手外还有美国水手在岸上生事(注:Winifred A.Wood, ABriefHistoryofHong Kong(Hong Kong:South China Morning Post,Limited,1940),p.19;Maurice Collis,Foreign Mud:Being an Account oftheOpium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 theAnglo- ChineseWarthat Followed (London:Faber and Faber Ltd.,1946),p.242; ArthurWaley,The OpiumWarThroughChineseEyes( London: GeorgeAllen & Unwin Ltd.,1958),p.55.)。 这些学者都不期然地当上了义律的助手,为他所提供的“实情”编造故事。义律在案发后不久曾经致函林则徐所委派负责调查该命案的官员,并谓:“经调查,看来有好几名船上的水手,包括美国人和英国人在内,曾经获准上岸,正像人们所说,他们是为了洗澡并在海滩上进行锻炼。”(注:《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1839年7 月1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6页; 另参阅《道光十九年第87号--义律致钦差大臣所派委员之声明》(标题为笔者所加),《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219页。 此处谓花旗国及英国水手曾容许上岸沐浴及海边散步。)义律还向其上司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表明他的信念谓:“美国船只的水手实际上与我们本国的水手一样,常常地被卷入了7月7日的骚乱;就我所掌握的证据来说,我可以补充一句,他们也被卷入了由那次骚乱所引起的令人悲哀的和不幸的事件。如果他们的领事确实不承认美国公民与这些事情的联系,那末,他冒险使他的说法不符合真实情况。 ”(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 1839年9月,《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2页。)其实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经义律多番掩饰后,已变得愈来愈含糊。义律究竟掌握了什么证据呢?事件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美国水手是否涉案呢?中方官员怎样循此彻查呢?这一连串的问题在本文下一节将有所交待。 Arthur Waley仍强词夺理地为林维喜的致命原因争辩,他认为根据中国地方官员的验尸结果,林维喜是由木棍重击胸部致命的,但是死者曾被击打多次,故此不能明确地断定是由于哪一个水手给予致命的一击。作者还强调说:“一个健全的人是不可能因棍击胸部而丧命。”(注:Arthur Waley,The Opium War Through Chinese Eyes,p.62. )凡此种种推测之言都与义律的狡辩相互呼应。 学者们除了对林维喜事件的起因有不同的说法外,关于命案的发生日期和义律的善后情节,以至使用何种货币悬赏缉凶等事项,都出现多种错误的记述,故此亦需略作澄清。林维喜的命案发生于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1839年7月7日),Arthur Waley所指出的案发日期是6 月27日(注:Ibid.p.57.);而在Jack Beeching 的The ChineseOpiumWars和Immanuel C.Y.Hsu(徐中约)的The Rise of Modern China二书中,皆误记为7月12日(注:Jack Beeching,The Chinese OpiumWars(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75),p.87; ImmanuelC. Y.Hsu,The Rise of Modern China( NewYork: OxfordUniversityPress,1995,Fifth Edition),p.183.);Jack Beeching 还声称登岸的英国水手为数约三十人之众(注:Jack Beeching,The ChineseOpiumWars,p.87.),这个数字并无引述资料来源,观乎中英两国的外交档案,只见义律在所拟向中国人发布的声明草稿中提及“有好几十名外国水手被卷入进去”(注: 义律: 《所拟向中国人民发布的声明草稿》,1840年3月31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34页。)。此数字是否可信,有待进一步查证。 姚廷芳编著的《鸦片战争与道光皇帝·林则徐·琦善·耆英》一书在论述林维喜案发生与义律的紧急善后措施时,曾经这样说:“又找一位中国证人,以一百元墨币代价,请证人写一字据,证明林维喜不是被打死而是死于意外,以卸去英国水手的责任。”(注:姚廷芳编著《鸦片战争与道光皇帝·林则徐·琦善·耆英》上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0年,191页。)这段评述有一半是正确的, 另一半恐怕是无中生有。义律的确找到林维喜的儿子林伏超立下字据,证明其父是死于意外,与洋人无关(注:《道光十九年第85号--林维喜之子林伏超所立的字据》(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218页。),但他并没有付出这100元的墨币找人向林家说项,因为他已答应给予死者家属1500 元的抚恤金。 但是在Gerald S.Graham的著述中,这笔抚恤金又变为2000 元了(注:GeraldS.Graham,The ChinaStation: WarandDiplomacy1830 - 1860(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p.95.)。 至于悬赏缉凶,义律曾公布以200元(一作200镑)作为赏金,以助缉拿凶手,而这些钱是以墨西哥银圆或是英镑支付,现时尚难弄明白(注:例如义律在给怡和洋行和颠地洋行的函件内说明:“我已建议由女王陛下政府方面悬赏二百元给任何提供证据的人或人们,那些证据将证明任何其他的人或人们(女王陛下的臣民)犯了杀害那个人的罪行。”而义律在给钦差大臣所委派的官员信件中则谓:“他在英国船只中发布一份通告:如有任何人愿揭发可能杀害当地那名中国人的人(不论是否意外杀害),则给予二百镑的奖赏”。对于赏金以何种货币支付,义律本人也有前后不同的两个说法。参看《义律海军上校致怡和洋行和颠地洋行函》,1839 年7月15日,及《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1839年7月13 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28、436页。)。魏源在《夷艘入寇记》中说成“悬赏格银千圆,购告殴犯之人”(注:魏源:《夷艘入寇记》,台北广文书局有限公司,1974年,7页。); 姚薇元在其《鸦片战争史实考》一书中,又把赏金说成2000元(注:姚薇元:《鸦片战争史实考》,人民出版社,1984年,39页。这个说法,中英两国的档案资料皆有其出处,但与义律最初所悬赏的金额相差10倍。)。Maurice Collis 在Foreign Mud:Being an Accountofthe Opium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 the Anglo- ChineseWarthat Followed一书内所提供的数字更与档案资料完全不符(注: 根据Maurice Collis的陈述,义律为林维喜的家人提供了300 镑作为抚恤金;另提供125镑以应付一些中国官员的敲诈;又在村落里分发了25 镑。见Maurice Collis,Foreign Mud:Being anAccountoftheOpium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 theAnglo- ChineseWarthat Followed,p.242.这种说法与1839年7月15 日所发出的《义律海军上校致怡和洋行和颠地洋行函》互相对照,就会发现很明显的差异。)。这些错误的资料已经流传了多年,但是提出质疑的人却是少之又少。 从前文的讨论和介绍,可以得知多年以来一些对于林维喜事件的报导和评述,都存在观点偏差和资料失实的情况,然而绝大部分的史家皆没有认真考证有关史实的真确性和更正那些十分明显的资料性错误。历史记录要靠真凭实据来支持,若单凭推想臆测,是站不住脚的。此外,不少以中国近代史和香港史为题的专书,根本未有重视这一事件,有些更只是轻轻带过,评述的篇幅亦十分有限(注:举例而言,以下关于中国近代史和香港史的著作对林维喜事件的评述都较为简单,如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55年9版,25-26页;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上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9年3版,55-56页;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39-40页。Alexander Michie,The Englishman in ChinaDuringthe Victorian Era,Vol.1(London:William Blackwood and Sons,1900);pp.57-58;Immanuel C.Y.Hsu,The Rise of Modern China,pp.183-184;Jonathan D.Spence,The Search for Modern China(New York:W. W.Norton & Company,Inc.,1990), pp. 155 -156. G. B. Endacott, A History of Hong Kong(Hong Ko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Revised Edition),p.13。)。例如在陈胜粦等编著的《对西方挑战的首次回应--鸦片战争》一书内,作者就没有将林维喜的命案放在道光十九年(1839年)鸦片战争的大事年表内(注:陈胜粦、廖伟章及李才垚合著《对西方挑战的首次回应--鸦片战争》,文物出版社,1990年,206页。原书无页码, 此处为笔者按页点算所得。)。 事实上中英两国关于林维喜事件的原始档案资料,经学者多年来的努力,不少已结集成书或辑成提要,成为了解这宗命案原委的重要依据(注: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ThirdSeries, Vol. LIIIto LIV(53-54),(London:Thomas Curson Hansard,Paternoster Row,1840)。《鸦片战争》1至6册;《林则徐集·日记》;《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63年);《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6部,道光十九年文书,162-250页;Lo Hui-min (骆惠敏),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apers RelatingtoChinaand HerNeightbouringCountries1840-1914with AdditionalList 1915-1937(Paris:Mouton & Co., 1969) , pp. 41 -42; J.J.O'Meara (ed.),Irish University PressArea Studies Series,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31,OpiumWarandOpium Trade;J.Y.Wong(黄宇和),Anglo-Chinese Relations 1839 -1860:A Calenda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theBritishForeignOfficeRecords 《鸦片战争时代中英外交文件提要》(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pp.45-47. 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中华书局,1983年;陈锡祺主编《林则徐奏稿·公牍·日记补编》,中山大学出版社,1985年;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与林则徐史料选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 胡滨译《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下册。这些书籍都是研究林维喜事件的极佳参考材料。)。本文将参考这些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重构林维喜事件的主要部分的真相,并探讨中英两国官员在处理此事件过程中的手法与态度是否合乎法理,公正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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