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关税的整理与改革述论(2)
二、南京国民政府“国定税则”的制订 中国关税税则自南京条约以后,一直是协定税则,实质上是列强强加给中国的片面税则,中国政府不能自由修订。据协定关税,中国关税实行的是单一税制,规定了值百抽五的固定税率。其后虽经过几次修订,但都没有超过这一固定税率。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贸易的变迁,关税税率实际上已经达不到这一定率的标准了。南京国民政府为谋求自主关税,于1928年“设立国定税则委员会,专司其事,将历年施行之进出口税则,统筹修订”(注: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73辑,台北1977年9月版, 第188页。)。 首先,国定进口税则有四个,其税率都由均一税率改为差等税率。 第一,1929年国定进口税则。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2月7 日公布了第一次修订的国定进口税则。该税则将进口货物分为14类, 718目,其税率有七级,从7.5%到27.5%不等,平均税率为8.5%,并规定凡税则中所没有载明的货物都按12.5%的税率征收进口税。税则于1929 年2月1日施行,期限为一年。该税则税率是将5%的正税税率与北京关税会议上英美日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七级附加税率以及对卷烟煤油所增加的2.5%附税税率综合而成的。1929年国定进口税则的施行, 因为尚未得到日本对中国关税自主的支持,所以在规定实施期满后并没有订出新的税则,其有效期延续了近二年。我国进口税则向以关平银为计税单位,自1929年下半年世界金价暴涨,银价跌落,而中国支付的外债本息则是按金价计算的,这样南京国民政府在偿讨外债、将关平银兑换成海关金单位的过程中即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有鉴于此,南京国民政府“爰议决海关进口税改用金本位征收……自民国19年2月1日实行”(注: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73辑,台北1977年9月版,第1-2页。)。 进口税改用金单位征收保证了关税收入的稳定和实质性增收。 第二,1931年国定进口税则。1930年5月6日,中日关税协定正式缔结,至此中国关税自主的要求才得到所有缔约国的同意。于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国定税则委员会重新拟订出新的进口税则,并于1930年12月29日公布,次年1月1日施行。该税则把进口货物分为16类,647目, 税率分为12级,从最低5%到最高50%不等,平均税率为15%, 从价税与从量税并用。综计全部税则货物,与按金价征收的1929年税则相比较,税率增高者有451项,税率减低者有150项,税率未变动者有232项。 该税则受1930年5月中日关税协定的约束,片面优惠于日本。 “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日本不仅占据了东北的关税,而且还在华北一带大肆走私,该税则被搅得面目全非。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1933年期间,进而大量增加了进口税”(注:[美]扬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2页。),用来弥补失去的东北关税收入。 第三,1933年国定进口税则。1933年5月6日是中日关税协定附件中对日本的主要货物三年内不得加税的限期届满之日,1931年国定进口税则中许多片面税率需要更订;日本把东北变为其殖民地,攫取了东北海关,中国关税收入骤减。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应急,临时变更了许多税率。1931年国定进口税则实际已名存实亡。1933年5月22 日实施新的进口税则。该税则税率分为14级,从5%到80%不等,平均税率为20%; 进口货物共分为16类,672目,综计全部税则货物,较之于1931 年国定进口税则,增高税率者有385项,减低税率者有92项,照旧不变者有433项。同年12月16日,对输入的洋米征收进口税。很多项目的税率都大为提高,明显的是棉货、海产品和纸张,这些都是曾对日本实行特惠税率的货物。1933年税则的加税情况引起了日本的反对,“日本政府曾于5 月31日对中国采取新关税税率,令日本驻南京总领事向中国国民政府提出抗议,……日本外务省方面再事抗议”(注:《大公报》,1933年6月7日。)。随着在华北的扩大侵略,日本在中国沿海和内地进行大规模走私,日本商人也不肯照章纳税。这些都影响了1993年国定进口税则的实施。 第四,1934年国定进口税则。1934年7月实施新的国定进口税则, 该税则的分类及税目仍沿用1933年税则,但税率有一些变动。综计全部税则货物的税率,较之于1933年税则,增高者有388项,减低者有66 项,照旧不变者有470项,平均税率为25%。 该税则把日本所关心的进口税项目,主要是棉货、海产品和纸张的税率都降低了。 其次,国定出口税则有两个。 第一,1931年国定出口税则。于1931年6月1日开始实行。该税则税目共分270种,税率规定从量税5%,至于若干品项,则体察贸易情形,不便增加税率者,仍依当时征收正税的原额(约为 3%)规定其税率;从价税部分订为7.5%。并规定对茶、绸缎、漆器等30 项货物免征出口税。在该税则的实施过程中,又陆续免征了对丝及丝织品、米谷、小麦、杂粮等货物的出口税。并明确规定,海关仅对出国货物征收出口税,而对运往国内另一通商口岸的货物不再征收出口税。 第二,1934年国定出口税则。于1934年6月实行的这个出口税则, 较之于1931年税则,其税目和税率并没有变动,但对减免税的货物项目却增多了。减免税所遵循的原则如下:“在财政许可范围以内,对于原料品及食品在国外市场推销最感困难者,酌量减税免税;在财政许可范围以内,对于工艺制品宜予奖励输出者,酌量免税。”(注: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上),商务印书馆出版,第81页。)本此原则,税率减低者有蛋品、豆类、花生、花生油、烟叶等35项,新增免税品有糖、酒、小麦粉、杂粮粉等44项。 另外,南京国民政府还实现了海陆边境进出口税则的划一,鸦片战争以后,俄国通过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中国陆路边境关税的特惠税率。接着,英、法、日等国也相继与中国政府订立通商条约,获得陆路关税的减免特权。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顾维钧建议“现在适用于陆路输入或输出各货物之减收关税制度应即废除”,(注:[英]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三联书店1958年8月版,第434页。)但因为列强的阻挠而搁浅。南京国民政府继续关注这个问题,在中英、中法关税条约的附件中都有划一海陆边境进出口税则的规定。1929年1月19日, 南京国民政府因为新税则实行在即,下令取消中东路及越缅边境减税办法,并按照进口税则征收进口税。其后,中国与俄及英法所属殖民地半殖民国家的边境,都如期取消减税办法。1930年中日关税协定最终规定了陆路与沿海关税平等待遇。至此,华盛顿会议关于划一海陆各边界征收关税的原则,才得以实现。(注: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上),商务印书馆出版,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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