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关税的整理与改革述论(3)
三、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前10年关税整改的简要评析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1937年对关税的整理与改革,与争取关税自主权的活动相结合,这一过程本身即具有积极意义。而整理与改革所带来的直接结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整理与改革增加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据有关材料表明,整理与改革后,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收入基本上是逐年增加的,在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关税的大幅度增收,不仅较大程度地满足了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迫切的财政需要,而且促进了南京国民政府整理改革税收制度的步伐。例如,关税收入的增加使南京国民政府能够将善后借款本息改由关税担保,不再用盐税收入偿付,于是盐税行政权完全收回,“设立了盐务署,统辖全国盐政,主持税收”(注: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上海书店1984 年版, 第278 页。),着手整理混乱的盐税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政策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因此其关税主要属于财政性关税。 其次,整理与改革削弱了列强对中国关税的控制,体现出南京国民政府对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保护与鼓励,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南京条约以后,我国关税即逐渐为列强所控制,从关税的行政到税款的征收保存,无不体现出列强的干预与操纵。列强通过对中国关税关政日益全面的控制,左右中国政局,干涉中国革命,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南京国民政府经过关税自主活动,制订国定关税税则,将海关税务司纳入财政部的管辖范围内,并且“自1932年3月1日起,关税税款全部集中存在中央银行”(注:[美]扬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2页。)。从此,关税关政80年为列强控制的局面基本结束,其殖民地程度有了明显的降低(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不在此列)。南京国民政府整理与改革关税,争取关税收入的同时,也有发展国内产业的意图。1933年2月,对向来免税的进口米谷小麦、 杂粮征征进口税,同时提高麦粉进口税。“中国政府实难同意法国政府关于完全取消大米进口税的要求,因为中国农民的处境很不好,他们大多依靠稻谷为生,因此中国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或者倒不如说是减轻他们的负担。”(注:《顾维钧回忆录》第2分册,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5页。)结果,全面抗战爆发前的“最后几年内小麦、稻谷和棉花的进口数额减少,”(注:[美]扬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42页。)同时, 中国农业产品总值也有所提高,以1933年价格为基数,以国币10亿元为单位,1931年为18.79,1932年为19.66,1933年为19.34,1934年为17.11,1935年为18.79,1936年19.89,平均每年增长1.5%(注:[美] 扬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1页。)。1934 年国定进口税则规定:“为补助财政及维持实业起见,对于若干进口货品,酌加税率。”(注: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上),商务印书馆出版,第77-78页。)这对外国商品的倾销起了一定的抵制作用,保护了中国民族资本企业的发展。两个国定出口税则中关于减征或免征出口税的规定也含有保护贸易、奖励实业的意义。 由此可见南京国民政府对关税的整理与改革的过程与结果都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必须指出,中国资产阶级的两重性特点也导致南京国民政府关税整改的局限性。南京国民政府为了顺利地进行关税的整理与改革,对帝国主义列强作了妥协退让。反映到国定税则的制订上,1929年国定进口税则的税率就没有超出北京关税会议上英美日七级税率规定的范围,1931年固定进口税则则受中日关税协定的制约。同时,沿袭旧例,南京国民政府海关的总税务司仍然由外国人担任,1929年还聘请了甘末尔设计委员会,协助其财政政策的制订和行政的管理。西方资本主义财政理论及其经验固然能为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改革提供帮助,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洋员们与其各自的政府相联系,所关心的仍是他们各自国家的利益。1933年国定进口税则就充分照顾到英美帝国主义的利益。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对关税进行整理与改革的过程以及整理与改革后的关税并没有彻底改变其半殖民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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