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封建主义范式的主流叙事,强调封臣-封土两大基石对中古西欧封建国家的主导作用。“封建主义的悖论”则以另类的叙事,揭示封建国家诸多准封建或者非封建的特征。悖论现象反映了西方封建主义范式的理论危机。 关键词 封建主义 封建主义的悖论 封建国家 中古西欧 封建国家是中古西欧经历过的国家形态。要把握封建国家的特征,必须了解封建主义的精髓。封臣和封土都是西方学界所认可的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从封臣-封土范式来理解中古西欧国家往往得出封建国家权威弱小、分裂、无政丅府等认识。国内学界的诸多相关研究,大都主张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但在认识中古西欧封建国家问题上,长期以来却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跟随西方非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走。不少文章和著作还在一再复述封建主义乃作用于国家的惟一要素,封建国家无权威乃至无国家的观点。然而,我们所追随的那些认识,可能不尽正确。近年来学界对中古西欧历史的研究表明,封建主义概念本身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矛盾对立之处。这就是“封建主义的悖论”。封建主义概念本身的问题,自然引出与其相关的封建国家问题。本文试图从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出发就中古西欧封建国家问题提出一些思考,敬请方家指正。 一、“封建主义的悖论” 关于“封建主义的悖论”,先辈前贤早有卓见。18世纪孟德斯鸠已然观察到封建法律所带来的悖论性的后果。20世纪前期,年鉴学派大师布洛赫在其巨著《封建社会》中有专门一章论述“封臣制的悖论”(theparadoxofvassalage)。晚近英国历史学家敦巴宾也认识到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的存在。虽然都在说悖论,但各人侧重点不同。孟德斯鸠关注的是封建法律带来的悖论性后果,布洛赫分析的是封建制度中忠诚观念及行为上的矛盾对立现象,敦巴宾描述的是官僚制度发展与封建依附关系加强之间的悖论。与三位学者有所不同,我所理解的悖论乃关于封建主义范式的佯谬。 熟悉西方封建主义理论的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西方封建主义理论复杂多变、众说杂陈,何来范式之说?确实,关于封建主义的定义和理论,见智见仁,莫衷一是,形成狭义与广义之分立。然而,狭义与广义的对立中,俨然矗立着封建主义范式于各家各派的立场之内。对此情形,我们不能不察。狭义论以20世纪前期的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为代表,强调其法律政治特征。“封土与封臣的结合”,是冈绍夫定义的直接表达。广义论以马克·布洛赫为代表,侧重其社会经济特征。虽然在狭义与广义的旗杆下,各自聚集了众多高明杰出之士;但是狭义与广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狭义论者,甚至冈绍夫本人,都不认为自己的定义和理解很狭窄。相反,如英国史学大师梅特兰那样严格的狭义封建论者,也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状态,也就具有了广义的意思。但对我们而言,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义封建论者与狭义论者的共同之处。在布洛赫那里,没有忽视封臣与封土。布洛赫所做的只是将它们延伸与扩展,其核心仍然是人身依附关系及封土。法国大历史学家乔治·杜比研究马高奈地区的成名之作是向布洛赫的《封建社会》致敬,故着力强调社会经济乃至心态特征,但是封臣与封土仍然是其封建主义研究的中心。可见,封臣与封土乃西方封建主义者共同享有的基石。若云范式,舍此其谁? 从封臣-封土范式来观察中古西欧社会,所表述和强调的在于两点:封建依附关系是社会的主导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则逐渐被削弱,或者消失,或者隐身于封建依附关系的外衣之下。这正如布洛赫所说,封建主义的存在,是由于亲属关系的弱小。此为其一;与依附关系相伴随的封土是土地的主导占有形式,人们则相信,到中世纪盛期,封土已经成为西欧各地主导的土地占有形式,“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这一谚语是其最好的说明。此为其二。 “悖论”现象,就是对应于此封建主义范式而生成。 悖论之一,封建依附关系之外,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如家族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社群关系、国家统治关系等。与布洛赫的模式不同,现代社会史研究显示,家族亲属关系并没有随着封建关系的加强而削弱,相反却在整个中世纪呈渐强之趋势,主要表现为家族意识从未消失、父系加强、长子继承制度逐渐形成。所以乔治·杜比如此发问:“难道贵族之中新亲属结构的出现与封建制度的建立不是同步进展吗?”相关的事例,不胜枚举。熟悉《罗兰之歌》的读者,应该记得这一情节。加纳隆因为罗兰之死而被判有罪,有30位亲属替他求情并愿意为他做担保,最后跟他一起全部被绞死。12世纪著名的教会人士、法国诺根修道院院长吉伯特表现出很突出的家族团结的观念,尽管他是一个修士。我们更知道,几乎所有的贵族家族行为中都真实地体现出家族战略特征。下层家族试图攀登上贵族等级阶梯的行为,则叙说着另一类家族战略与观念。即使在蒙塔尤山村,农民的家族行为也突显出同样的意识与战略。 团体关系尤其是国家统治关系的存在,更说明了人身依附关系并不能取代其他公共的或私人的多种社会关系。从世俗社会来看,乡村有村社共同体;城市有商会、行会团体;甚至有军事性质的骑士团组织。而从非世俗的层面来看,则有教会组织、修道院组织等团体。显然,封建依附关系并不能够构成所有这些组织团体的惟一基础。在那里,集体行为与意识往往在个人的依附关系之上。换言之,并非封建依附关系为主导。至于国家组织的存在,更不能只从封建关系来理解之。关于这一点,第二部分将更详细地讨论。 因此,封建依附关系并没有消灭或者根除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是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全是封建的依附关系。苏珊·雷诺兹就认为,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的关系。这一切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叙说着封建主义范式的悖论。 悖论之二,封土之外,还存在着许多非封建性的土地占有形式,如自主地(allods)、教会地产、王室地产。最值得关注的是自主地。它往往被称为“太阳领”,强调其土地自上帝处领有,不属于任何领主。显然,自主地占有形式,与所谓“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说法相悖。中世纪西欧自主地存在的情形,自然不能一概而论。法国北部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封建化最典型,但直到12世纪自主地仍然占据主导,12世纪开始封土才逐渐发展,但也没有完全取代自主地,只不过到13世纪自主地的含义有所变化,主要指身份较低者的地产。至于法国南部地区,则直到13世纪之前自主地都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态。英国虽然没有“自主地”这样的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没有类似的土地占有形式。诺曼征服前,英国贵族和自由人的地产就与法国的自主地类似;诺曼征服之后,英国的自由地产也没有消失。像索克领(socage holdings)这类土地,就与十二三世纪法国的自主地拥有许多相同的特征。直到12世纪,德国大多数贵族地产都属于自主地,并且此时自主地和封土类型才在法律上对照着应用于贵族地产。因此,即使在西欧各地都存在程度不一的封建化,但自主地或者类似自主地的存在不容否认,且在一些地区某些时期甚至占据主导。封土与非封土的交织并存,正是封建主义悖论之所在。 即使是封土,不仅存在地区差异,也处于不断的历时变化之中。地区差异问题,暂且搁置,在此只就封土的变迁做一点概述性分析。变迁之一,是封土在实践中日渐走向世袭。法律上,封土是硬性的土地形式。但事实上,围绕封土而出现的一切被禁止的行为从未停止甚至极其普遍。1158年,德国皇帝腓特烈一世曾经颁布法令,试图从法律上来规范封土的实践,但正如颁布法令的序言所揭示的那样,当时已经出现大量非法买卖、转让封土的行为。根据原则,英国封土是自国王而逐渐向下分封,但实际情形非常复杂。封土并不是单向的,其功能也非单向的。封土以及建立在上的体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1290年的《买地法》就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封土自由处理权利。这意味着许多。变迁之二,是封土逐渐走向非土地占有形式。例如,货币封土(the money fief)在标准封土(fief-en-terre)之外生长,并逐渐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货币封土因其形式上的非土地特征,从而超出了土地的实体占有形式,成为诸多君主豪强纵横捭阖的手段。可以说,货币封土从根本意义上瓦解了以封土来换取军事服役的原则。有学者以“变态封建主义”来称呼此种变化,更说明土地的封建性已经发生变更。封建主义的悖论现象如此突显,岂可等闲视之。 二、“悖论”的封建国家 悖论最集中最典型地生长于中古西欧国家政治领域。一则封建主义原初的意义就归属于法律政治领域,要说明悖论,当以其作为首选;一则悖论现象在国家政治领域中更为彰显,举其一而反其三,甚为适当。按照封臣-封土范式来理解,中古西欧封建国家建立在封建依附关系上。理性官僚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长的时间内是缺乏的。德国历史学家们将这种建立于人身依附关系(Personenver band)之上的国家称为“人身依附型国家”(Personenver bandsstaat)。封土则成为这一依附体系的实体性存在。自上而下地,以封土为框架,形成了鲜明的封建金字塔。封建国家则寄生或者共生于这一封土阶梯之中。伴随封土制度的形成,国家权利和权力被攫取与分割了。封建国家表现为突出的分裂现象和分权现象。司法权、行政权、经济权等等权力流转于各级封土持有者之手。人们甚至认为,在封建制度下,其实没有国家。 果真如此吗?封建主义的悖论展开了另一幅中古西欧封建国家的画面。其一,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共同存在于政治领域。国家统治关系与封建关系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联?一类学者强调封建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的对立,封建强则国家弱,封建弱则国家强。如布洛赫就认为,国家在其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只是“残留”,而在第二阶段则开始“获得复兴的力量”。法国大学者基佐则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统治关系的形成,是以封建主义的削弱为前提代价的。然而,即使在封建关系强大之时,中世纪的国家统治关系也不只是残留。带有克里斯玛特征的民众对国王的崇拜、对王族的尊敬与崇拜,反映了意识形态上的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此类崇拜与忠诚,于国王而言是直接的也是遥远的。王国是最高形式的为民众所认可与感知的世俗共同体。它们并非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的网络上,而是建立在具有公共特征的国家关系之上。当时教会人士更宣扬和鼓吹神圣王权理论,与封建王权理论之间产生互动。并且政治文化上的国家统治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有直接的表现。例如法国和德国统治者召唤众人前来参战,并非总是因为封臣关系,在很多时候是因为古老的“国家召唤”。11世纪的法国勃艮第地区,“骑士”观念本身就与公共军事服役观念紧密相连。英国国王的召唤则可以深入到普通民众的层面。此类行为,非封建特征很突出。 一类学者将封建关系等同于国家关系,如美国历史学家斯特雷耶就认为封建即政丅府。斯特雷耶等人相信,封君封臣制度,尤其是具有等级特征的依附体系具有政丅府管理的职能。封建等级金字塔理论认为,从上到下呈现等级金字塔形状的封建关系结构,能够将整个国家都纳入其管理之中。显然,封建金字塔理论是一种理想化或者夸大的理论,因为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权力会随着结构中等级层次的增加而递减,造成权力的自然流失。将逐渐削弱的权力结构,理解为权力操控的结构或者权力最终会落到统治者手里的结构,显然与社会历史实际不符合。所谓封建等级金字塔,并不能够成为国家事务的真正管理机构和组织,它也只存在于某些王权至上主义者的言论中。我以为,斯特雷耶等人存在概念的转换甚至偷换的问题,因为封建关系不能等同于国家关系,封建也不能等同于政丅府。如果一定坚持此类等同,就意味着他们所强调的封建主义特征的丧失,即具有私人性质的封建被披上了公共意义上的政丅府的外衣。美国历史学家托马斯·比森对斯特雷耶的批评正着眼于此。比森认为,以现代政治来理解中世纪权力政治将权力等同于政丅府,乃莫大的错误。而斯特雷耶晚年对中世纪国家制度的建立与形成的分析描述,其实已然在补充与修正自己封建即政丅府的论述。 真正意义上的政丅府,在封建体制中成长,但并非封建体制本身。带有公共特征的官僚制度在整个中世纪从未消失,且呈现逐渐加强的态势。10、11世纪,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地区,其公共管理体系并没有随着所谓的“封建革命”而完全被破坏。加洛林时期保留下来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官员,仍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官僚管理制度在逐渐形成之中,并为后来英国国家统治所继承。到了十二三世纪之后,西欧各地更是发展出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以英国为例,中央有王廷(Curia Regis)作为国王宫廷生活管理的中心兼国家行政中心。并且由于国事日渐繁杂,从王廷中成长出更为专门的行政机构,如御前会议为国王提供意见咨询,直接对国王负责;中书省负责起草及书写各种文书的工作,其首脑为中书令;财政署是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英国的军事制度中,除了封建骑兵,更有民军、雇佣军、货币封土军、契约军等。地方上,英国有郡、百户区以及村这三级管理机构。英国还发展出为王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在司法中则发展出相当理性的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也建立起职能有重叠却有较好时效的司法机关,如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署法庭以及各种巡回法庭等。11世纪,法国有王廷(Cour du Roi)作为王室生活兼国家行政中心。12世纪王廷分为两大主要部门,王室内府(Hotel le Roi)和王廷(Cour du Roi)。内府有总管、宫室长、警卫长、膳食长等官员,尤其是王室中书令因负责国王文书之类的事务而日显重要。到13世纪,则从王廷衍生出御前会议(Conseil du Roi,又译为枢密院)、重臣会议和高等法院等机构。 在地方,则有“贝利斯”(baillis,又译为邑督或邑长)作为王室代理人负责地方行政、上缴税款给国王、巡视法庭等事务。在贝利斯之下,有“普雷沃”(prevots,又译为邑吏)负责更为具体的事务。 封建主义论者并不否认这些制度的存在,但他们强调这些制度与封建主义相对立。研究证明,官僚制度与封建关系之间并非不相容。二者之间,实乃共生共存。在法国和英国,真实的情形是封建关系越强,官僚化亦越强。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关系远比法国要强,其管理制度也强大。法国在十二三世纪封建关系呈现越来越强的趋势,当然,其管理制度也具有同样的趋势。此乃敦巴宾所说的“悖论”:一方面封建化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非封建的官僚制度也得到更大的发展。晚近的研究显示,13世纪开始的权力政治化进程,并不必然以反封建的态势而出现。雷诺兹更认为,官僚化是封建加强的必然后果。因此,布洛赫等人貌似辨证的阐述,所弹奏的还是人身关系与理性官僚制度对立的老调。对此不可不察。 此外,在国家统治问题上,家族关系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观察中古西欧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集团及其所占据的权力机构,就会发现是家族掌控了各种职务、机构和利益。王朝家族自不必说,卡佩王朝也好,安茹王朝也好,都是家族统治。虽然家族统治中也少不了人身依附形式与契约,但家族似乎取代了那些虚拟的仪式。因为,依附关系只是权力掌握的借口与形式。家族关系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增加了封建关系与国家统治关系之间的复杂性,也揭示了封建主义范式的悖论存在。 其二,封建国家不是分裂、弱小的代名词,它也表现出统一与集权的特征。这是一个如何评价封建国家权威的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往往被替换为国王权威,即王权问题。说封建国家分裂、权威弱小者,强调的是封建主义作用下导致国家权利和权力被分割。有没有国家分裂、权威弱小之历史实际?当然有,但也有国家统一、权威加强的历史实际。 十一二世纪法国国家被分裂为大大小小无计其数的封建领地,俨然一个“马赛克王国”。而国王之权威,甚至都不能辖制其直接领地。但是,12世纪开始,经历路易六世(1108年至1137年在位)、路易七世(1137年至1180年在位)、菲力普二世(1180年至1223年在位)、路易八世(1223年至1226年在位)、路易九世(1226年至1270年在位)诸国王们逐渐伸张王权,不仅扩大王室直接领地,而且将许多封建诸侯领地纳入到国家权威控制之下,从而形成了封建君主制的最高权威。英国封建化的程度与方式与大陆或许不一样。总体来说,英国封建国家表现出相对统一与权威强大的特征。但是,最终其权威并不能维持其一致性与连续性,而是表现出反复性与断裂性。征服者威廉所占土地的收入是全国总收入的17%,故国王能够很好地控制封臣们,甚至能够进行全国范围内土地赋役的调查。亨利一世(1110年至1135年在位)死后,国家却有长达20余年的内战。亨利二世(1154年至1189年在位)虽然是位贤能之君主,但是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与国王之斗争以及少王亨利第三的反叛,说明亨利二世的权威或许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强大。到了约翰王(1199年至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他能够专横地行使其权力,却不得不在压力下与封建贵族签署妥协的《大宪丅章》。亨利三世(1216年至1272年在位)时期更发生了贵族改革运动,议会召开,国王权威却削弱了。11世纪中期之前,德国统治者能够较好地控制诸侯领地。奥托一世(936年至973年在位)甚至能够于962年加冕为罗马皇帝。亨利四世(1056年至1106年在位)在与教皇的较量中曾经被处以绝罚,更有耻辱的1077年的卡诺沙之行。即使名噪一时的红胡子腓特烈一世(1152年至1190年在位)6次征伐意大利地区,却也不能真正建立起国家权威。腓特烈二世(1197年至1250年在位)统治时期,其权力中心不在德国本部,而在西西里岛。1356年,《黄金诏书》更确认了皇帝经由七大选侯选举产生的惯例。可以说,国家分裂权威弱小到了极至,但是在诸侯领地中却渐渐形成具有集权特征的政丅府。 可见,中古法国、英国和德国等封建国家的历史都是分裂与统一、分权与集权共生的历史。更重要的是,各个封建国家分权与集权的历史,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地理因素除外,差异性在更大程度上叙说着封建主义对国家权威作用的多样性。我们更应该追问,封建主义真的是分裂国家的惟一根源吗?封建主义又真的是国家权威加强的惟一力量吗?答丅案是否定的。如果认定封建主义导致分裂,就不能否认封建主义也导致集权。反之,亦然。但是,各国历史表明,即使在相同的时期,同在封建主义作用下,国家权威会因地区不同而有不同的走向。即使在同一地区,同在封建主义作用下,国家权威会因时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走向。国家权威弱小与权威强大的历史实际,事实上在质疑封建主义范式的作用。更准确地说,封建主义既不是导致国家权威弱小,也不是导致其权威强大的惟一原因。 因此,无论各封建国家权威无或有,封建关系都不是单独在历史中发挥作用。非封建的家族、官僚制度等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主流叙事的封建导致无国家权威论,显然与历史相悖。封建主义并非不能与国家制度共生。而非主流叙事的封建导致国家权威加强论,则是从另一个极端对封建主义作用给予夸大,从而也与历史相悖。因为,当封建主义加强时,官僚制度也在加强。法国历史学家小杜塔伊等人发明和使用的“封建君主制”术语,尽管仍然在封建主义上思考问题,其实已经从封建主义或者封建制度上做了退让,将封建主义理解为国家制度或者国家关系的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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