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里卡看来,法庭把社群在其权威范围内认定的异教徒加以驱除的行为,是符合群体自由原则的。哈特信教有权驱逐它的异教徒,这是同社群有权要求它的驱逐者付出代价以保证他们群体的信念和自由是非常一致的。这是哈特信派作为一个组织必须拥有的权力,而非一个额外的、附加的权力。在一般的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随意抛弃个人的宗教必须要付出很高的代价”[14]是同自由主义的原则相一致的。 库卡塔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宽容的理念”。[15]多元文化主义者一般认为,应当给予“差异”和“容忍”以最大程度的优先权。虽然群体的自由和群体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自由主义价值,但是金里卡、库卡塔斯等思想家给予它这样一个中心的、几乎能够替代所有其他价值的地位。多元文化主义者“通过见证群体权利是一种基础性权利,它给予群体以相当大的权利,而拒绝其他权利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权利的侵害,无论这种侵害是受自由主义的指导还是受其它道德理念的指导”。[16] 三、宽容的限度 多元文化主义者认真反省了宗教战争所带来的残酷后果,明确提出个人自由的问题应该与道德和宗教的正确性问题相分离。现代社会是个“多元主义”的社会,每个人皆可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道德、宗教和生活方式。这个“多元主义”的政治秩序之所以能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必须要恪守一个“宽容”的原则。在评价一个社会是否自由、民主、和谐时,往往是以“宽容”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尺,“宽容”成了自由、民主、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宽容”,意思是指对自己不同意或不喜欢的人、事、物忍耐和宽待。这一原则最初只应用在政治领域,指导政府怎样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道德信念、行为和生活方式。发展至后来,“宽容”原则扩大成为现代人的一个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德行。正如伏尔泰所言:“尽管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要用生命来捍卫你说话的权利”。[17] 就一般意义而言,宽容也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宽容等于漠视真理、不顾道德,它就不再是一种德行,反而变成了一种恶。历史证明,过度的宽容所造成的相对主义,反过来最易激起不宽容。那些有自己坚定信仰的人在相对主义、怀疑主义的社会文化下往往被视为危险的少数,被推向社会的边缘,他们在社会上特别容易感受到威胁和不安。而其中的年轻人,甚至会诉诸暴力来维护他们确信不疑的真理。这就是“真诚信仰者”在现代社会的境遇,他们或许要懂得怎样与“道德含混”相处才能学会宽容,才能在主流社会中真正被宽容地对待。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主张“群体权利”与宗教自治,主张对宗教的某些“不自由的行为”加以宽容,但是同时他们也看到了宽容的相对性和限度。一些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还明确指出,大部分天主教徒赞扬教皇保罗二世愈趋自由主义的取向,指出他们从来没有意识到宗教真理与世俗价值之间内在的张力。一些虔敬的天主教徒即敏感地察觉到这是教皇牺牲了真理,以换取社会的接受。[18] 具体到政治实践,即使其他文化的传统习俗违背了我们宪法中保证的关于个体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原则,多元文化主义也要求我们宽容这些习俗吗?“例如,族裔群体应该被允许对少女实施割礼吗?那些被强制安排的婚姻或伊斯兰法的婚姻应该被给予法律认可吗?当丈夫被指控殴打他们的妻子时,他们应该被允许引用‘文化’为自己辩护吗?”[19]进一步而言,“国家能够给与宗教群体规制乃至杀害他们成员的权利吗?”[20] 多元文化主义者一般认为,宽容的最大限度就是所有人都遵守的制度和政治秩序。在一些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国家是不同群体之间的仲裁人和调停人,它负责承担协调群体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干涉群体去保护它们自己的成员。只要它们的行为没有“直接危害到更为广泛的群体的利益”,[21]这种行为都应该受到宽容。但是,一些多元文化主义者自己也承认,这“也许是令人讨厌的,因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难以接受的或者因为群体中这些规则的执行伤害了群体中个人的利益”。[22]根据一般的道德准则,一些违反现代人的公序良俗即所谓的“有意义的伤害”是不能够被接受的。例如,一些部落的女人在成年后阴蒂被切除的风俗,一些宗教的孩子在危急的情况下由于教义的限制被拒绝输血,这些情况在一般的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都是不能够用“文化”理由来为之辩护的。 按照一些多元文化主义者的观点,“国家没有把未成年人从他的父母身边拯救出来的义务。”[23]据此引申,国家也就没有干涉群体处罚自己成员的权利。虽然,一般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国家应当在文化的引导和塑造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多元文化的存在不可避免,但是这种引导和塑造是在文化团体之间进行的,而非在团体之内。当然,群体的权利与父母的权利在互相印证的同时,也存在着抵牾。多元文化主义者如何把这种权力同处理种族、宗教和文化群体的权利联系起来却很模糊。如果“一个群体”在实践中没有经过他(她)父母的同意(甚至他们持反对态度)而伤害或者杀死了他(她),那么这个群体能否主张免责?也就是说父母对于孩子的权力能否从法律上顺理成章地转移给群体?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立场和逻辑是除了父母对于孩子的权力之外,群体还应该有法律的豁免权。 总之,多元文化主义者强调国家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给予父母和群体以权力,同时也强调多元文化、宗教宽容的条件下保持政治一体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但是什么是一个“宽容的”政体的精确解释?宽容的范围和限度在哪里?多元文化的辩护者似乎都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就像金里卡所说,“有些辩护者只是以比较含糊的方式谈论了‘平衡’个体的权利和族裔群体的权利的需要,就好像践踏一点儿个体的权利是可以的,但是不要践踏得太多”。[24] 注释: [1]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p. 26-73 in Amy Gutmann, ed.,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Press, 1994, p.62. [2]Brian Barry, Culture and Equality: An Egalitarians Critique of Multiculturalism, Polity Press, 2001, p.156. [3][英]C. 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0页。 [4]Grillo, R.D. Pl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State, Culture, and Ethnici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204. [5]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p. 26-73 in Amy Gutmann, ed.,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Press, 1994, p.58. [6][英]C. W.沃特森:《多元文化主义》,叶兴艺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2-63页。 [7]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p. 26-73 in Amy Gutmann, ed.,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Press, 1994, p.40. [8]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p. 26-73 in Amy Gutmann, ed.,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Press, 1994, p.41. [9]Brian Barry, Culture and Equality : An Egalitarians Critique of Multiculturalism, Polity Press, 2001, p.25. [10]Jacob T. Levy, Classifying Cultural Rights, pp. 24-66 in Shapiro and Kymlicka, eds, Ethnicity and Group Rights, p.64, n.67. [11]Ifred Stepan, Modern Multinational Democracies: Transcending a Gellnerian Oxymoron, pp. 219-39 in John A. Hall, ed., The State of the Nation: Ernest Gellner and the Theory of Nation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223. [12]Joseph Raz, Multiculturalism, Ratio Juris 11(1998), pp. 193-205, p.203. [13]参见Brian Barry, Justice as Imparti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p. 99-111. [14]Joseph Raz, Multiculturalism, Ratio Juris 11(1998), pp. 193-205, p.203. [15]Chandran Kukaths, The Liberal Archipelago: A Theory of Diversity and Freedom, p. 11. [16]Chandran Kukaths, The Liberal Archipelago: A Theory of Diversity and Freedom, p.172. [17][英]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页。 [18]Augus Stewart: Social Inclusion, LTD: MaCmillian Press 2000,p.125. [19][加]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81页。 [20]Brian Barry, Culture and Equality: An Egalitarians Critique of Multiculturalism, Polity Press, 2001, p. 158. [21]Chandran Kukaths, The Liberal Archipelago: A Theory of Diversity and Freedom, p. 183. [22]Chandran Kukaths, The Liberal Archipelago: A Theory of Diversity and Freedom, p.73. [23]Brian Barry, Culture and Equality : An Egalitarians Critique of Multiculturalism, Polity Press, 2001, p.141. [24][加]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8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