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考察有关史实,可以看出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与维新派的呼吁、努力以及维新运动的广泛开展,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一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之所以出现新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戊戌维新运动的影响。许多维新志士在大力宣传维新变法的同时,都曾呼吁应该发展新型慈善公益事业。一部分维新志士在开展维新运动的同时,对新慈善公益团体的创立也十分关心,有的甚至积极发起或参与了这些团体的创建。另外一些新慈善公益团体的创立,虽然没有维新志士直接参与,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维新运动广泛开展的间接影响。还有少数新式社会公益机构的成立,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维新变法的具体内容之一。湖南保卫局的创立即是如此。当时,无论是维新派和绅商,还是支持变法的湖南地方官吏,都将设立保卫局作为推行变法新政的一项重要具体措施。 第二,在许多方面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由于这一阶段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变化,处于甲午战后民族危机空前加剧的特定历史时期,而且与维新运动紧密相联,因而在许多方面又显示出较多的政治色彩。例如开风气、启民智、正人心,是当时许多人士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初衷,实际上也是为了最终达到救亡图强的政治目的。经元善等善董兴女学的义举,就是由于“甲午后创巨痛深”,认为“现在既创办不缠足会,则女学堂亟应开办,二者不可偏废,以开风气”。阅报社、阅报会、阅书会等社会公益机构的创办,主要也是鉴于当时危机日迫,出自于启民智进而求强救亡的政治动机。如王延龄在山东诸城县“冀为开风气之一助”,创办阅书会性质的藏书局;经元善创办劝善看报会,是因为“见我华之被人侵削,土宇日蹙,则当思发愤自强,誓雪国耻”。“爰以劝善看报,合成一会。一扩其识,一葆其真,庶几识时势亦明义理,除僻陋并革浇漓”(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8-269页。)。具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特点,说明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慈善公益事业的扩展演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发展变化,与一般情况下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显然存在着某些相异之处。 第三,在某些方面与官方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说,各个历史时期的慈善事业,或多或少都与官方存在着某种联系,这是不可避免也无可非议的现象。但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情况,也使官方与慈善事业的联系出现相异的方式,并且产生不完全相同的影响。戊戌时期一部分开明的官僚赞同或附和维新变法,对与维新运动相呼应的慈善公益新举措,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支持,故而相互之间的联系似乎显得更为密切。特别是在维新运动的初期和中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由此也从另一方面促进了这一时期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官员,不仅对新公益社团的活动表示支持,而且还直接参加某些社团担任董事。有个别兼具社会公益性质的新机构,还系官方直接出面倡办,经绅士和商董支持协助而成立的。湖南保卫局的情况即是如此。 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不仅体现出上述特点,而且在近代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与影响;同时,对戊戌维新运动的深入开展在某些方面也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应该看到,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民间慈善公益活动的新变化,使中国近代的民间善举从传统慈善事业的狭窄范围,开始向活动内容更为宽泛的近代社会公益事业转化。在此之前,民间慈善活动普遍重养轻教,其内容虽然也涉及许多方面,但大都不外乎是为了救人活口,或给予临时性的某些帮助,而全社会性的公益活动则基本上未曾开展;接受慈善机构救济和帮助的受益者,也始终只是那些遭遇天灾人祸,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一部分人,而不可能是社会大众。即使是光绪初年慈善活动已扩展为组织网络化的大规模义赈,但也只限于组织机构以及方式与规模的变化,在基本内容上则仍未超出传统慈善活动的范围。从客观后果看,传统的慈善事业当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作用与影响,特别是在灾荒之年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不无裨益,但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却谈不上有什么显著的积极作用,在政治方面也不可能产生明显的影响。 而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原有的传统善举尽管仍在继续进行,但已逐渐从重养轻教向养教并重发展,甚至更重视教的作用;同时,还开始出现不同于传统善慈活动的新型民间社会公益事业(注:应该说明的是,在近代中国,新型民间社会公益事业出现之后,一直未完全取代传统慈善事业。因为两者的功能不尽相同,各有其独特的作用,所以能够长期并存。)。这些公益活动不再是向贫困或受灾者施舍饭食衣药,而采取了许多新的方式,或创办社团致力于改变社会陋习,或兴办女学堂使女子得以就学,或创设阅报会提供公共阅览场所,或设立公益机构参与管理地方社会。虽然当时躬身其事者仍将这些活动视为善举,但实际上它们与传统的慈善活动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此外,这些公益活动也不再仅仅是面向特定范围的一部分人,而是面向大众,甚至是面向整个社会。由于新型社会公益活动与传统慈善活动内容不同,两者所产生的客观影响自然也会相应有所不同。如果说传统慈善活动的作用是救济贫困遭灾之人,有益于社会的稳定;那么新型公益活动的作用,则主要体现于使社会走向进步和发展。两相比较,后者的作用与影响显然更为重要和突出。不仅如此,某些新型公益活动的开展,往往还能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这也是传统慈善活动所无法比拟的。戊戌维新运动时期的许多社会公益活动,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有所表现。在其他相应的许多方面,同样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由此可以说,戊戌维新运动期间新型民间社会公益事业的出现,是近代中国民间慈善公益事业从传统向近代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的初始时期。 这一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型公益社团的成立及有关活动的广泛开展,对扩大维新运动的声势,推动维新运动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例如阅书社及阅报会的创办,有益于人们扩充见闻并增长知识,促使民众思想观念的更新,进而关心民族危亡,关注救亡图存的维新变法运动。戒烟会和不缠足会成立之后,广为宣传戒烟、放足的重要意义,对于改良社会陋俗,呼应维新变法运动都具有积极影响。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也与许多维新志士在宣传变法过程中所强调的开民智、新民德、鼓民力有着密切的关联。兴女学的义举同样与此息息相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可称之为维新变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此外,广西的广仁善堂创立圣学会之后,在康有为的影响下也创办《广仁报》,“专以讲明孔道,表彰实学”,宣传“托古改制”的维新变法思想。于是,“风气日开,见闻日广,桂地虽僻,有此会而士人藉以通知时务,讲求经济”(注:《桂林圣学会续闻》,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4册,第380页。)。以上种种,都与维新运动紧密配合,对维新运动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影响。 在其他一些方面,新设立的公益性机构也具有不同于传统慈善机构的积极作用。如湖南保卫局“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的作用,即受到民众的赞赏与欢迎。在短短的数月中,保卫局破获并处置盗窃、抢劫、拐骗、赌博、失火等案件近20起,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有所好转。“各局员绅倍极勤慎,日夜严饬巡丁,梭巡街市,城中无赖痞徒,渐皆敛迹。”(注:《保卫近闻》,《湘报》第124号。 )在城市居民管理和城市街道交通卫生管理方面,保卫局也发挥了积极影响。通过制定清查户籍章程,保卫局将城市人口划分为不同类别,重新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查和编号,使之较诸从前更便于查询和管理。另又颁行了有关清道与卫生章程,使城市交通与卫生状况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湖南保卫局是近代中国较早出现的具有地方自治雏形的新公益机构,因而它的设立在当时还具有更深一层的政治意义。连黄遵宪也意识到:保卫局“听民之筹款,许民之襄办,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于其中,而民智从此而开,民权亦从此而伸”(注:黄遵宪:《人境庐书札钞稿》。转引自蔡开松:《湖南保卫局述论》,《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1期。)。 上述几方面的作用与影响,显然都是传统慈善机构所无法具备的。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是促进了中国新型民间社会的酝酿萌生。民办阅报会、阅书社的出现,为民间社会提供了过去所没有的公共活动空间,同时也使民间人士有了聚会和议论时政的公共场所,并扩大和增加了民间社会新的活动内容。各类新式民间公益社团的设立,则使民间社会趋于近代化的组织程度较诸以往获得了明显的增强。而各类新式民间社团的诞生,实际上就是中国民间社会发展变化,亦即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过渡转型的一个重要表现。这些社团成立之后,通过广泛开展过去所未有的一系列活动,又大大扩展了民间社会的声势与影响,从而使民间社会的新功能及其作用更为引人瞩目。不仅如此,这些新式民间公益社团还不遗余力地进行了大量变革趋新的舆论宣传,有的更直接创办了报纸。其与维新志士创立的众多学会、报刊相补充和相呼应,使当时一度出现了民间社会公共舆论十分活跃兴盛的局面。上述这些新现象,可以说都是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新型民间社会开始酝酿萌生的具体反映。 不过,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变化在维新运动时期尚处于初始阶段,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若干缺陷。当时,不仅传统慈堂的演变趋新不很普遍,就是新出现的公益社团及其活动也表现出诸多缺陷。其一是与20世纪初的有关情况相比较,这一时期出现公益社团在组织上还较为松散,规章制度不很严密:在种类上也仍显得不够广泛,涉及其他许多重要领域的公益社团在当时尚付之阙如。与此相应的缺陷,则是这一时期民间公益事业的活动内容与范围仍显狭窄,社会影响也不是很全面。其二是当时的许多新型公益社团发展还很不平衡,基本上只局限在城市范围之内,而且在各城市之间的发展程度也不尽一致。参与这些新公益社团活动的人,则大都限于开明绅士、商董和一部分知识分子,包括中小商人在内的各阶层广大市民,均未厕身其间。其三是大多数缺乏延续发展性。由于这一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与维新运动有着密切的关联,与官方也存在着较多的联系,因此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即很快遭受严重挫折。戊戌政变后清廷颁发上谕,严厉禁止民间随意结社立会,关闭宣传维新变法的许多报馆,并要求各省督抚“严行查核,拿获入会人等,分别首从,按律治罪”(注:朱寿鹏编:《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4221页。)。许多公益社团和机构也受此牵连,或者被封禁,或者无形中自动趋于瓦解,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稍后,连湖南保卫局也与南学会一起被清廷指名饬令“一并裁撤”。这一事实表明,慈善公益事业如果与政治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既可以因此而获得发展,也有可能由此而遭受顿挫;同时还说明,戊戌维新运动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到官方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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