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权与分权(3)
站在维系民国命脉的立场上,《东方》既不赞成革命党人绝对的地方分权主义,也反对拥袁派的绝对中央集权的主张,认为两者各有利弊,应取折衷的中间方案。杜亚泉在1911-1912年间发表的《中华民国之前途》、《论共和折衷制》等一系列文章把这一主张表述得最为透彻。他认为: 集权制利于统一,而易流于专制,且统一之政令,不易适切于各地方之习俗人心,每致中央与地方之意思,不能融洽,起反抗或分裂之变;分权制利用人民之两重爱国心,内治易于进步,而政令不统一,中央之政绩不举,各地方之争议易兴,对内对外均成孱弱之势。[1 ](第8卷10号) 杜亚泉认为集权、分权俱利弊参半,难以独行其是,主要是吸取了刚刚下台的清政府的失败教训。在他看来,“清之季世,行省分权,不能举改革之实,遂主张集权,即以是受人民之反抗,为此次革命之重大原因。”因而,新兴民国在上下内外的权力分配上也不能有所偏倚,否则“其祸均足以亡国”,“今后之谋国者,不可不折衷于二者之间,以求调剂之方法”[1](第8卷10号)。经过了二次革命、护国讨袁运动等诸多政治风波之后,杜亚泉愈发坚定了自己的折衷主张。他认为民国成立数年之后,政治上仍不能循于常规,甚至会发生袁世凯复辟帝制这样的闹剧,主要原因仍在于把集权与分权绝然对立,而不知两者实相辅相成。他对两种极端化的走向均予以尖锐的批评,“所谓集权者,无非集权于个人,使得专制于中央,而发生帝政;所谓分权者,亦无非分权于个人,使得跋扈于地方,而形成藩镇。”[1](第8卷10号)尤为可贵的是,他当时着力强调不能因剪除了袁世凯式的个人集权,就乘机张大各种个人分权的势力,如此矫枉过正,“即帝政不至发生,而藩镇已隐然成立”。由此可以发现,杜亚泉对北洋军阀割据分裂局面的到来已有相当准确的预见与深深的忧患。 应当看到,《东方》当时持折衷主义的立场不仅是出于平息党争、稳定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同时还是基于对民主政治非常深切的理论探索后得出的结论,而这一点多少呈现了对现实与时代的超越性,弥足珍贵。十三卷第3号上发表了署名家义的《建国根本问题》一文, 提出了一个“政权分配主义”就颇有理论力度。该作者在文中提出了两点主张,第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乃配置之问题,非排斥之问题”。他举例说,国家政务如同一棵树一样具有天然的配置,树有干有枝,国政也有“干治”与“枝治”之分,“有其事务必归中央干治者,有其事务必归地方枝治者。必强应归干治者散于枝治,与必强应归枝治者收为干治,其结果必致违反生理而同归枯萎”。“干治”与“枝治”的划分标准是不问事务发生地点,只看发生利害关系的性质,“其关全国政务者,则属国家政务,不问其事发生于中央抑发生于地方也”,如外交、军政、司法等项即属此类;“其关一方者则属地方政务,亦不问其事之发生于地方与发生于中央也”,如经济、交通、教育、卫生、警察等项即属此类。另外财政、立法等项有国家、地方之分,只要在不违背国家规则的范围之内,地方有斟酌利害、自由活动的余地。在第一点主张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第二个观点:“中央政府,自治团体乃互配之机关,非相克之机关也。”他同样举例喻示,国家如同人一样也是一个有机体,人的五官五藏乃至大小肢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乃成一活泼健康之人,国家上至元首内阁下至县城乡镇也应“皆宜本据国情,顺适时势,不大不小,体合自然,悉心厘定,俾良于行”。据此,他批评集权与分权两派互存相克之见,各偏于一端,“徒有捣乱之日,永无办事之时”,使得中国政象“成一蹒跚之病态也”。很明显,该文作者深受当时在西方势头颇健的社会有机论的影响,并试图用此理论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这种努力在当时不止于该作者一人,民初的调和派整个都有这种自然主义的色彩,不过像该文如此系统地表述出来的并不多见。 还须看到的一点是,不仅是《东方》这样的调和主义者在从事消弥集权与分权之争的工作,就是像孙中山这样原先坚定的分权思想者也开始面对现实,作出新的思考。1912年9月, 孙中山与一记者谈及集权与分权的利弊得失时说: 实无所谓分集,例如中央有中央当然之权,军权、外交、交通、币制、关税是也。地方有地方当然之权,自治范围内是也。属之中央之权,地方固不得取之;属之地方之权,中央亦不得代之也。故有国家政治,地方政治,实无所谓分权集权也。[8](P482)很显然,孙中山在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短暂的实政体验后,已开始超越现实政治的纠缠,比较冷静地探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了。不过由于孙中山当时又迫切需要依赖南方地方势力来完成倒袁、统一的大业,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角色位置,因而,“无所谓分集”的思想也是时隐时显,直到晚年才正式揭张起“均权”的新构想。相对而言,调和派以第三者或在野派的身份主张消弥纷争就显得放言无忌并一以贯之了。 《东方》在这场政争中的折衷色彩不仅体现在对上述中央与地方、集仅与分权、统一与分治等问题从理论上作出了相对辩证、允当的诠释,同时还体现在它提出的一些具体权力架构与配置的方案上。民国初年,有一个由旧的立宪党人组织的政治团体--国民共进会,在郡县制(主集权)与联邦制(主分权)之间“斟酌尽善”,提出了一个“联邦折衷制”方案,其具体主张是:“取联邦之形式,行郡县之精神,而尤以巩固共和为目的。照三权上立说,则立法司法采郡县制,而行政则采联邦制。”[1](第8卷11号)《东方》当时对此建议较为满意,杜亚泉在评析时认为,要实行这一方案的关键是在行政如何分权?重中之重是“首在定国家官吏与地方官吏之区别”。他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一个实行“官治”式官员与“民治”式官员“双轨制”的设想: 每一省或数省,设一代表中央政府之官厅,其官吏由中央政府任用,承中央之命令,处理国家行政,并监督地方行政;至各省地方行政,当另设一官厅以处理之,其长官由人民公举,其司属由长官经地方议会之同意委任。此两种官厅,性质不同,权限各别,唯前者对于后者有监督之责,后者对于前者有办理其委托事务之责而已。[1](第8卷10号)按照这种官制职能的划分原则,国家行政与地方行政的界限也就非常明确了,如军事上,国家军队的主要使命是承担对外防御事务,“而本省防兵,为本省捕治匪盗之用者,则属于地方行政”。又如教育上,“高等专门以上,属于国家行政,普通教育,属于地方行政”等等,这种行政“双轨制”的妙处是能保持中央与地方的感情融洽,“不因中央政策之变换,而使地方行政,受其影响,亦不因地方政见之不同,使中央行政,受其窒碍,则共和之基础也”。杜亚泉之所以非常强调对官制进行革新,对官权进行限定,既是对中国历史上官僚误国殃民的现象确有切肤之痛,同时也是在重温清末对官权斗争的思想与策略,只不过原先的官权是处于君权与民权之间,而此时的官权则夹杂在国权与民权之间而已。在后来专门讨论省级行政组织方法时,杜亚泉力倡应仿照大陆法中制法最为精良的普鲁士之州制,严格区分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的界限,不能像英国式中那样权限不清。强调我国要实行真正的地方自治制度,“非除官治与民治分设两机关不可”,这种态度也是基于上述的思考。值得注意的是,像杜亚泉这样折衷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做法不仅仅是他个人或《东方》部分同仁的主张,而是民初一个相当有势力的政治要求。在《东方》当时刊发的许多外来稿件中,尽管在一些具体职权的划分方法上与杜的主张略有出入,但是强调中央与地方应“求其调和之道”、“自治与官治之界宜分”,“军政与民政之限尤宜严”等总的要求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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