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约会”制度初探(2)
(三)各种法律成份共存。在元代,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汉族的传统法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同时存在着蒙古法、回回法及中世纪欧州的教会法等成份。如在家庭婚姻上,这几种法律在继承、收继、男女双方的权力上是不同的。江南地区,父母在世不许子孙别籍析家,但北方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却允许。《元典章》的《户部三·父母在许令支析》中说:“旧例,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注:《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父母在许令支析》。)在收继婚上,蒙古人居住区很盛行,江南地区却不允许。在婚姻财产的处理上,回回人与其它民族则不相同。如《元典章》中有:“回回大师不鲁溪等称:回回体例女孩儿不曾娶过死了的孩儿,若小叔接续,女孩儿底爹娘肯交收呵,收者,不肯交收呵,下与的财钱回与一半,这般体例。通照得,娶妻财毕未成者。男女丧,不追财。欲便照依回回体例,不曾断过如此事理,诚恐违错,乞明降事。省部得此,仰更为审问无差,依理回付一半财钱施行。”(注:《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未过门夫死回与财钱一半》。)由此可见,依汉法娶成与否均不退财礼,依回回法未娶成则要退回一半财礼。这就表明二者之间有很大差别。这些不同的习惯法就需要约会制来加以具体解决。 (四)权利主体的多样和复杂。元代法律中的权利主体是十分复杂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下的四等人制。它把全国各族人民按民族和征服先后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元代四等人制主要是一种民族政策,但还是一种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当全国各民族被划入不同的等级中后,他们在法律中就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禁止汉人、南人收藏兵器、练习武艺,甚至集场买卖。在同是杀人犯中,蒙古人在争斗和乘醉殴杀汉人、南人,不需偿命,只罚出征,征烧埋银50两。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南人,汉人、南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在盗窃罪中,汉人、南人断剌字,蒙古人则不在其例,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剌字等。另一方面是元政府按各种职业身份把全国居民划分为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即各种不同户计。在元代诸色户计除民户外。有以下几十种。如军户,军户下又分蒙古、探马赤、汉、新附军户等,站户、匠户、灶户、道、僧、也里可温(基督教徒)、答失蛮(伊斯兰教徒)户、儒户、打捕户、鹰房户、医户、乐户、织户、采珠户、娼户、淘金户、舶商户、驱口户、哈阑、投下户、怯怜口户、百工户、技艺户等等。这些特殊户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隶属和管理系统也互不相同,而且一经入籍,就世世相传。这也造成法律主体的多样和复杂,他们之间若发生法律纠纷,就需要用约会制度加以解决。 三、元代“约会”制造适用范围 元代约会制度并非适用于一切不同户计间的所有诉讼活动。它适用的范围在元代有关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根据元代有关文献,约会制在诉讼活动中不适用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归“有司”审理,它们主要包括十恶重罪、强窃、贼盗、伪造宝钞、掠卖人口、发冢放火、强奸、诈伪、杀人及诸死罪。《元史·刑法志》中有:“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掠)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注:《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约会》。)《大元通制条格》中有:“依着在先圣旨体例,奸盗、诈伪、致伤人命,但犯重罪过的管民官问者,除这些的之外,和尚每自其问,”(注:《大元通制条格》卷二十九《词讼》。)《元典章》中有“合死的重罪过并强盗、窃盗、伪造钞等更做重罪过的,各投下里也不须约会,是管民官的勾当。”(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投下词讼约会》。)由史料可知,凡犯下重罪的,均不适用于约会制。那么约会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呢?元代约会制在诉讼活动中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各种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犯罪。它们有土地相争,财货,婚姻,良贱,家产,债负,宗族继承,继绝,斗殴,争诉及科差不公引起的纠纷等。“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注:《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约会》。)这里,若民户外的诸色户计的主管不赴约会,在三次通知后,有司就有权自行断决。“据两边相争地土、斗殴、婚姻、良贱、家财、债负、宗族继绝的一切事务合行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军民词讼约会》。)这样的史料我们还可举出,如“除这言的斗殴、争驱良、婚姻、家财、债负等这般勾当,当约会各投下官人每,一处断者。”(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投下词讼约会》。)由此可见,约会制在元代社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普通地存在着。 在元代约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员拥有绝对优势。因为当约会不同户计的主管人员三次不到时,地方官员就有权自行断决。“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注:《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约会》。)这也说明元代司法制度并非是杂乱无章,实质上它是在统一的中央权威下,兼容各种制度的存在。这当中,中央机构的权力是超过兼存机构的权力。 四、元代“约会”制度调整的对象 元代“约会”制度调整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相争诉双方同属于民户以外的特殊户,如僧户、儒户、道户、答失蛮户等等之间相诉,这时在诉讼中实行约会。在《元典章、刑部·约会》中有《儒道僧官约会》:“如今和尚一处先生每(元称道士为先生,每即们)、秀才每(即儒士们)有争差的言语呵,管民官一处休交问。和尚每的头儿的,先生每的头儿的,秀才每的为头儿的,一同问者,么道圣旨与将去呵,‘怎生?’么道奏呵,‘那般者’么道。钦此。”(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儒道僧官约会》。)从《元典章》这条史料可以看出,儒、释、道三教间互犯时,只要他们的“为头儿的”即他们的主管人员约会在一起,就可以“一同问者”。进行裁决。当这条报告报到皇帝那里,得到了皇帝的同意,圣旨上说“‘那般者’么道”,即是“就那么办吧。”《元史·刑法志》也记载说:“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注:《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约会》。)从中可以看出,特殊户间的相互争讼往往由各自的头目约会审理,管民官不参与。这在元代约会制度中仅是一小部分,并不是约会制度主要调整的对象。元代约会制度主要调整对象是民户与各种特殊户之间产生的诉讼活动。这些特殊户包括有:诸色户指各种匠户、打捕户等,儒、道、僧户、医户、乐人户、投下户、探马赤户、灶户、军户等,并非是所有的户计。根据有关文献,特别是《元典章》中有关约会的记载,需要约会的有: 1、诸色户计词讼约会。民诸色户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刑事诉讼时需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诸色户计词诉约会》。) 2、医户词讼约会。即医户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刑事诉讼时需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医户词讼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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