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约会”制度初探(3)
3、乐人词讼约会。即乐人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时需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乐人词讼约会》。) 4、投下词讼约会。投下户(蒙古诸王、贵族、将领把征战中所俘获的各色民族人口,聚集在自己的封地内,自派官员管领,不属州县,自成体系的户口。)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刑事诉讼时需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投下词讼约会》。) 5、军民词讼约会。即军户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刑事诉讼时需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军民词讼约会》。) 6、僧俗词讼约会。即僧户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中需要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问事·僧俗相争》。) 7、投下并探马赤词讼约会。即探马赤户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中需要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投下并探马赤词讼约会》。) 8、灶户词讼约会。即灶户与民户在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中需要约会。(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约会·灶户词讼约会》。)当灶户与军户相互诉讼时,盐司官与管军官约会“一同取问归结”;当灶户与民户相互诉讼时,盐司官与管民军约会“一同取问归结”。 9、犯夜。军官约会管民官断罪。这是因为在元代实行禁夜,当有人犯夜时,往往由巡夜军官逮捕。对于这些人的处罚需要军官约会管民官。军官夜里抓着犯禁的百姓,也不能单独处断,必须会同管民官一同处断。(注:《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夜·犯夜军官约会管民官断罪》。) 从以上种种约会现象可以看出,元代约会制度的实施面是很广泛的,直接与人民生产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五、元代“约会”制度的变迁 元代约会制度确立于元世祖忽必烈时期,那时约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施。但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元政府对全国控制的加强,到元中后期,约会制度带来的弊病越来越突出。出现“诸司头目,布满天下,各自管领,不相统摄,凡有公讼,并须约会。或事涉三四衙门,动是半年,虚调文移,不得一会。或指日对问,则各私所管,互相隐庇,至一年二年,事无杜绝。”(注:《元史纪事本末》卷十一《律令之定》。)面对这种情况,元政府开始取消一些约会对象。这是以取消一些户计的主管部门的司法权为开始的。皇庆元年(1312年)2月,在中书省札付江西廉访司的咨文中就规定:“在籍儒人果有违枉不公不法,一切词讼,比例合从有司归问。”(注:《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告事·儒人词讼有司问》。)在至大四年(1311年)的法规中取消回回人哈的大师的司法权。“哈的大师每只教他每掌教念经者,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大小公事。哈的每休问者,教有司官依例问者。”(注:《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约会》。)根据《元史》还取消在不同管辖区间涉及到约会的诉讼。“诸州县领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论官词归断,不在约会之例。”(注:《大元通制条格》卷二十九《词讼》。) 总之,约会制度在元代是随元政府统治加强而逐渐被削弱。但在元代,约会诉讼的司法制度始终存在,只是在实施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元初约会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元中后期约会制度的作用随之衰减。 六、元代“约会”制度的评价 约会制在元代的产生,是有它存在的社会前提和历史原因的,这与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不同的民族往往实行“因俗而治”是有关的。元代是在大一统的局面下实行全国统治,各种民族在其统治下相互流动,不像以前那样明显的以地域划分各民族,频繁的交流使各民族相互讼诉的现象增多,保留和保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司法制度中引入约会制。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中出现的特殊现象,民族众多,习俗各异,各自的习惯不相同,用哪一种民族的法律来解决都会引起民族问题,这也是多民族国家中处理民族问题在司法制度上的反映,是元统治者因地制宜、适应当时社会的产物,是元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创举,这在当时是有其积极作用的。通过约会制度,它使各民族或不同的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协调,保护了元统治下各民族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教诸色人户各依本俗行者”(注:《元典章新集·刑部》,《回回诸色户结绝不得的有司归断》。)的治国方针。 可是,元代的诸色户计是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下产生的,不同的户计就意味着不同的权利主体,这使约会制在本质上又是实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一种司法保证。如在审理有关蒙古人与汉人间的诉讼案件时,蒙古人的主管官员的加入往往是对司法制度公正的破坏。此外,由于约会制事关几个部门,各部门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常常出现“各私所管,互相隐庇”的现象。造成一件诉讼多年不决,最终成为辞诉频繁,诉讼滞塞,判决迁延,当事人拖入讼累之中。所以当时有人提出:“诸色衙门、投下头目,除管领钱粮造作外,无问大小词讼,俱涉约会者,并令有司归问。”(注:《元史纪事本末》卷十一《律令之定》。)就是说有人面对这种现象,提出不要约会,一切都由有司归问,但这在实际中是行不通的。 通过对约会制度的分析,我们认为元代在法律制度中,实质上是存在着统一的基本法,但在民事领域和轻微刑事领域中存在着各自不同的习惯法。因为在最能体现元代法律制度特色的约会中,从范围上看,严重犯罪的刑事领域是有统一的司法机关--有司来审理。并且在法律规定的约会范围内,还有一个限制:三约不至,归有司归断。过去有人常说元代“有法不依”、“无法可守”,通过对约会制度的研究和探析,我们认为元代的法律是富有特色的,约会制度的产生,更使得元代法律和司法实践呈现出多姿多彩的局面,这是元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创举。约会制度可以使不同权利主体间的纠纷得到恰当的解决,有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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