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与国家起源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和“邦国—王国—帝国”说(2)
综合陶寺遗址各种考古发现,可以看到这样一幅历史发展的画面:陶寺城邑乃都邑(都城),陶寺都邑和其周围村邑以及更大范围内聚落群的分布格局,已具有早期邦国的框架,即已出现邦君的都城、其他贵族的宗邑和普通的村邑这样的组合结构;墓葬的等级制表明社会存在着阶级和阶层的分化;陶寺的经济生产不但有发达的农业和畜牧业,而且制陶、制玉、冶金等手工业也已从农业中分离了出来;生产的专门化使产品空前丰富,但不断增多的社会财富却愈来愈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陶寺发现的两个朱书陶文已说明都邑内文字的出现和使用;从彩绘龙盘、彩绘陶簋等陶礼器,玉琮、玉璧、玉钺、玉戚、玉兽面器等玉礼器,文字的使用,以及观象授时的天文神职人员的存在,说明陶寺都邑内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性质的社会职能分工是显著的,前者为智者圣者,亦即陶寺都邑内以邦君为首的管理兼统治的统治者,后者乃一般的族众。陶寺城址的规模很大,城内发掘出土物非常丰富,陶寺文明是当时众多邦国文明的佼佼者。 从考古发掘上升到对社会的说明,这应当是考古与历史最基本的整合。此外,陶寺遗址得天独厚,它还是目前较有条件与古史传说相联系的遗址之一。陶寺遗址被分为早中晚三期,作为都邑的早期和中期遗址,碳十四测定的年代为距今4300年~4000年前,属于夏代之前的尧舜时代。而在地望上,陶寺文化和陶寺遗址与“尧都平阳”的古史传说相吻合。为此,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多主张陶寺都邑乃帝尧陶唐氏的都城。(37)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谨慎地将考古学文化与古史传说中族团做些系统地整理和整合,也是研究深化所需要的。 陶寺遗址所处的尧舜时代的另一重要现象,就是邦国联盟,也是史书所称的“万邦”时代。这里的万邦之万字,只是极言其多,不必指实。不可否认,在“万邦”这些政治实体中,既有自炎黄时期以来仍处于原始社会发展程度的诸氏族、部落或酋邦,但也有一批政治实体已演进为早期国家的邦国。过去把这一时期的联盟称为“部落联盟”。而从事物的性质总是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予以规定的来看,既然尧舜禹时期已出现一批属于早期国家的邦国,那么尧舜禹时期诸部族之间的关系,与其称为“部落联盟”,不如称之为“邦国联盟”或“族邦联盟”。唐尧、虞舜、夏禹之间的关系实为邦国与邦国之间的关系,只是当时随着势力的相互消长,唐尧、虞舜、夏禹都先后担任过“族邦联盟”的盟主而已。为此,笔者很赞成这样一种说法:尧舜禹他们的身份有一度曾是双重的,即首先是本国的邦君,其次是族邦联盟之盟主或霸主,这种盟主地位就是夏商周三代时“天下共主”之前身。(38)“邦国联盟”是国际关系而不是一种国家形态,其时的国家形态就是邦国;夏商周三代“家天下”之“天下”,则属于以时王(夏王、商王、周王)为天下共主的复合制国家。 二、“邦国-王国-帝国”说 以上我用聚落形态演进的三个阶段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过程和路径作了概括,并与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进行了对比和整合。那么,进入国家社会之后,最初的国家是否如人们习惯上所说的一定是具有王权的王国,中国古代国家在早期的发展中其形态和结构又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对此,笔者曾提出“邦国-王国-帝国”说,认为夏代之前的龙山时代的国家,是单一制的邦国,属于早期国家,也可称为初始国家或原始国家;夏商周三代王朝国家属于多元一体的统一的复合制国家,是发展了的国家,是王国体系;秦汉以后的国家则属于更加发展了的成熟国家,是一种郡县制下中央集权的结构稳定的国家形态,是帝国体系。(39) 关于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变,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的中国古史学界每每用“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帝国”(40)这样的模式来论述中国由先秦至秦汉的国家形态的演进。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主要是如何从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转变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有一些学者不再采用“五种生产方式”的模式,提出用另外的框架来表述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进,如田昌五先生提出用“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把古代中国划分为三大段,洪荒时代主要讲人类起源的历史,族邦时代主要讲中国文明起源和宗族城邦以及相应的宗族社会结构演变的历史,封建帝制或帝国时代主要讲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循环往复变迁的历史。(41)苏秉琦先生提出了“古国-方国-帝国”式的演进框架。(42)也有学者使用“早期国家”和“成熟的国家”来区别夏商周时期的国家与秦汉以后的国家。(43)上述有关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演进的种种框架,虽说各自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概括了中国古代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特征,但也并非没有问题。 说到“城市国家”与中国古代国家的早期形态及其演变,不能不提到侯外庐先生。在我国,“城市国家”这一概念最初的提出,以及以此为基本线索考察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实始于侯外庐先生1943年出版的《中国古典社会史论》。(44)尽管今天看来,侯先生在该书中把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出现的时间定在殷末周初,很需要予以修正,但他以“城市国家”作为研究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路径,以及力图探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独特途径的科学精神,至今都有它的启发意义。侯外庐先生之后,在日本,以宫崎市定和贝冢茂树先生为代表,20世纪50年代初也开始用“城市国家”(日语为“都市国家”)这一概念来理解从商周到春秋初期的国家结构,(45)宫崎先生还把世界古代史的发展路径概括为:氏族制度-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大帝国这样几种形态和阶段。当然,在这之前,20世纪20年代,日本的中江丑吉先生就提出过“邑土国家”这样的概念,说“当时的国家”是“出自同一祖先的团体,以各个邑土为根据地形成社会生活”。(46)宫崎先生之后,也有一些日本学者提出“邑制国家”的概念,以此来置换“城市国家”的提法。(47) 对于用“从城市国家走向领土国家”这样的说法来表现“自殷周时代向春秋战国时代的变化”,日本的伊藤道治教授就提出过质疑。伊藤先生指出,最初使用“从城市国家到领土国家”这样的说法,并非用在中国史而是用在西亚近东中东文明史的研究中,中原与茂九郎先生在1914年执笔的《西南亚细亚之文化》(《岩波讲座东洋思潮》第五卷)就使用了这样的表述,但中原先生所说的城市国家是包含农村地域在内的。伊藤先生认为,所谓“城市国家”,中国与古希腊不同,不像古希腊那样以单一城市为一自我完备的生活体,而是有点像西亚两河流域,城市在结合许多带有农耕地和牧场的村落后,才构成一个生活体。殷周时期的国,中心有城市,例如安阳、郑州商城即是,较小的则有盘龙城。城市周围称为鄙,意即郊外,大体上分成东西南北四方。鄙又有几个邑。当时“邑”这个用语,城市、乡村都共同使用,指居住区域,因而鄙中之邑或许应称为村落,那是一种在居住区域周围展开耕地的形式。大国除了中央的都市之外,在地方性的中心还有大邑,以大邑为中心再有鄙,构成几个层次。因而,这里的城市国家已把某种程度的较广范围的领域置于其支配之下,可见,“城市国家”与“领土国家”的差别,并非在于领域的有无,而在于对领域内的农民是如何进行支配统治,即国家对于农民的支配方式、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48)。“邑制国家”的情况也是这样。我们且不说“邑制”之“邑”,既可以指王都,也可以指王都之下的地方性中心聚落,还可以指一般村落,也用于指方国、诸侯之都邑,总之,在商周时期特别是商代,它是一个很宽泛的用语,更主要的是因“邑制国家”与“领土国家”或“地域国家”的差别,也不在于领域的有无,因而采用“由邑制国家走向领土国家或地域国家”这一模式,依然难以说明问题。 田昌五先生的由先秦“族邦”到秦汉“帝国”的发展模式,其族邦的概念,在反映先秦国家中宗族特性方面有其独到之处,但商周时期的国家结构,并非全处于族邦或邦国这一层面,在存在着邦国的同时,还存在中央王国与地方邦国、诸侯的关系问题,所以从族邦到帝国的框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 苏秉琦先生“古国-方国-帝国”的模式框架,在反映先秦国家形态演变的阶段性上,有其合理性,但“古国”、“方国”词语本身却是不规范的,带有主观随意性。苏秉琦先生对“古国”和“方国”的定义是:“古国指高于部落以上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即早期城邦式的原始国家”,“红山文化在距今五千年以前,率先跨入古国阶段”。“古国时代以后是方国时代,古代中国发展到方国阶段大约在距今四千年前。与古国是原始的国家相比,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所以,方国时代是产生大国的时代。也为统一大帝国的出现做了准备。不过,方国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是最典型的实例”。(49)苏先生的“古国”、“方国”的概念,似乎与通常人们所使用的“古国”、“方国”词语的意思有所不同,就约定俗成而言,“古国”一般是既可以指夏王朝之前古老的邦国,也可以指夏商以来古老的国家,所以,“古国”一词本身并不能特指最初的原始的国家。而“方国”一词,来自甲骨文中的“方”,自1904年孙诒让在《契文举例》中提出“方国”以来,甲骨学界一般是用它来指商代与中央王国相对而言的各地方的国家,与周代文献中的“邦国”是同一个意思。甲骨文中的“多方”就是“多邦”的意思。在甲骨文中那些称“方”的国(方国),绝大多数与商王处于时服时叛的关系,而不称“方”的国(广义的方国)始终臣服商王者占绝大多数。(50)商在尚未取代夏之前,商对于夏王朝来说是方国,但在灭夏以后,商就不能再称为方国了,而已成为取得正统地位的中央王国。周也是如此,灭商前的周是商王朝的方国,可称为“周方国”,灭商后,取代商的正统地位而成为中央王国。所以,苏先生的“方国”概念,与商周史学者们所使用的“方国”也是不同的,当然也不符合夏商周时期的实际情况。苏先生的“古国”、“方国”这些词汇,若不放在他的说明下来使用,是很难理解的,很容易同一般意义上的“古国”、“方国”的概念相混淆。此外,苏先生说法自相矛盾,例如说“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说“方国”是大国。但又说“方国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是最典型的实例”。也就是说,在时间上,所谓“方国”阶段似乎是指夏商周以来文明成熟的阶段,但又不限于这一阶段,因为它“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在级别上,它似乎以夏商周王国为代表,但又不限于此,因为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也是“最典型的实例”。这样,我们就不知道所谓“成熟”、“发达”、“高级”的标志是什么?这显然是矛盾的,也有点概念上的模糊和主观随意性。 剔除上述诸说之不足而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进入文明与国家社会以后的政治实体的演进应更规范地表述为:邦国-王国-帝国三个阶段和三种形态,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是小国寡民式的单一制的邦国;邦国的进一步发展是以王国为“天下共主”国的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朝国家;王国以后,通过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走向了以郡县制为统治结构的帝国。 在“邦国-王国-帝国”中,如前所述,我们把邦国也称为“都邑邦国”,其中就“都邑”而言,这是因为中国古代有国就有城,建城乃立国的标志,并形成“都鄙”结构。“都”是指国都、都城;“鄙”是指鄙邑,有的属于都城周围的村邑,有的属于边陲地域的村邑。那些较大的邦国,在都城之外还可以有二级、三级城邑或宗邑,构成二、三级邑落中心,在二、三级城邑或宗邑的周边也有鄙邑存在。所以,都邑邦国是有城又有领土的,它不同于日本学者中“城市国家-领土国家”中城市的概念。至于“邦国”一词,这是因为先秦文献中就有“邦”、“国”、“邦国”、“庶邦”、“邦君”等词汇,并与“王国”相区别,(51)“邦国”主要反映的是简单的早期国家的概念,既有夏代之前相互独立的邦国,也有夏商周三代与王国并存的邦国。关于夏商周三代的邦国,我们后面再作进一步的说明。但这里的“都邑邦国”或“都邑国家”的概念,不同于古希腊“城邦”。诚如伊藤道治教授所言,古希腊的城邦以一单一城市即为一自我完备的生活体,而且其政体属于奴隶制社会的民主政制,所以被称为民主城邦。古希腊城邦与我国龙山时代的都邑邦国以及夏商周三代的王国均不相同。 邦国较史前的“中心聚落形态”(或称为“酋邦”,包括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或称为“史前分层社会”)其最显著的区别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系统的出现。邦国与王国相比,一般来说邦国可以没有王权或仅有萌芽状态的王权,但由于在商周时期有些边缘小国偶尔也称王,所以,邦国与王国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称王或王权的有无,更重要的是这种王权不但支配着王邦(王直接支配的地区,即后世所谓“王畿”),还支配着附属于或从属于王邦的属邦,这就是《诗经》和《左传》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于出现了可以支配其他族邦的这样一种王权的存在,使得其他族邦的主权变得不完整,没有独立的主权,从而使得王国时期统一的国家结构或者说国家形态是一种“复合型国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既有作为“天下共主”的“国上之国”的王邦,也有作为属邦的“国中之国”。例如商代“内服”与“外服”结构和周代的分封制结构都属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其中,商代作为外服的“侯、甸、男、卫、邦伯”,周代那些被分封的诸侯之国,它们都是臣服于王国的、主权不完整(不具有独立主权)的邦国--“国中之国”。我们可以将这种既含有王邦即王国在内,又含有诸侯国(臣服于时王的邦国)在内的“复合型国家结构”,称之为王朝国家,以区别于王国即王邦之意。当然,夏商周三代王朝与秦汉以后的王朝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复合制国家结构中的王朝,后者属于高度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结构的王朝。此外,在夏商周三代还存在一些与王国敌对的邦国,如商代的土方、人方等方国。这些敌对的邦国,其主权是独立的,它们不能划入“复合型国家结构”之中。至于时服时叛的方国(邦国),在其“反叛”时,或者在其尚未臣服于王国之前,不能由王和王邦所调遣,当然也不属于“复合型国家结构”之中的“国中之国”,而为独立的邦国(方国)。 王国中的王权在本质上是邦国中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的权力经过一个发展过程后,进一步集中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邦国都能发展成为王国,只有取得了“天下共主”地位的邦国,才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王国,这就是夏商周三代的夏邦、殷邦和周邦。只有这样的王权才使得“天下”诸邦之间的权力系统真正呈金字塔式结构。在王国和作为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朝中,君王位于权力的顶点,王与臣下、王邦与属邦的差别是结构性的、制度化的。根据夏、商、周诸王朝的情况看,这种王权还是在家族或宗族的范围内世袭的,但王权又是可支配整个“天下”的,从而形成“天下共主”的传统理念。由于王权的世袭性、结构性和制度化,才形成了王朝或王权的“正统”意识和“正统”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正统观又是与中原地区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联系在一起的。 王国之后是帝制帝国,中国古代帝国阶段始于战国之后的秦王朝。帝国时期的政体实行的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这种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成因,我们可以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进行探讨,笔者以为至少战国时期郡县制的推行和以授田制为特色的土地国有制的实行,以及先秦时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52)的政治理念的作用,都是秦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而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于文字的统一,则是中国两千多年来国家统一与文明传承的文化保障。 在帝制国家结构中实行的郡县制,与先秦时期的采邑和分封制是完全不同的。采邑与分封都是世袭的,而郡县制中的各级官吏都是皇帝和中央直接任免的。王国与封国;王国内王与贵族的封地和采邑;诸侯国内邦君与贵族的封地和采邑,它们之间虽有上下隶属关系,但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因而无论是封国、封地还是采邑,都不属于地方行政机构,不能据此而划分出地方行政管理级别。这就是复合制的王朝与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帝国王朝在国家结构和统治方式上的差别。 注释: ①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②王震中:《邦国、王国与帝国》,《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王震中:《从邦国到王国再到帝国--先秦国家形态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7期,2004年1月;王震中:《夏代“复合型”国家形态简论》,《文史哲》2010年第1期;王震中:《商代都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9、485、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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