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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百官集议(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屈文军 参加讨论


    元代集议的议事过程,陈高华、史卫民认为:“凡要决断国家之事,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先各自召集本部官员,商量有关事宜,提出方案和措施,然后三大机构的主要官员,聚在一起,讨论方案的可行性,把意见上报给皇帝。”(注:《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第53-54页。)需要用这种方式议事的情况其实比较少。院、台有自行上奏军务和台内事务的权力,他们所提的方案和措施若一时定不下来,一般也需要由皇帝下诏,令与中书省官员共议。倒是一些次一级机构,像六部、宗正府等,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可上呈中书省,由宰相召集官员集议处理。如延祐六年(公元1319年)正月,“帝御嘉禧殿,谓札鲁忽赤买闾曰:‘札鲁忽赤人命所系,其详阅狱辞。事无大小,必谋诸同僚。疑不能决者,与省、台臣集议以闻。’”(注:《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
    同历代百官集议制类似,元代的这种议事方式一般也包括下诏、议事和上奏三个过程。议事的主题和基调多由皇帝决定,其信息来源主要有中央高级官员的奏事、臣民的上书陈言、近侍信臣的个人意见以及皇帝自己的意愿等。需要指出的是,元代有不少次集议,特别是世祖朝,皇帝在下诏举行之前就有了自己的主张。这种情况下召开的集议,与其说是寻求决策的参考意见,不如说是为了寻求对自己政策的支持和参与。至元五年,“宰执传旨,命公(张德辉)议御史台条例。公奏曰:‘御史,执法官。今法令未明,何据而行?此事行之不易,又难中止,陛下宜慎思之。’后数日,复召公曰:‘朕虑之已熟,卿当力行。’对曰:‘若必欲行之,乞立宗正府,……’上良久曰:‘可徐行之。’”(注:《元朝名臣事略》卷一○之四《宣慰张公》,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仔细玩味这段话,笔者以为忽必烈在令集议之前就已“熟虑”了。再如,至元中期,忽必烈“诏廷臣杂议”立门下省,在诏议之前他就有“锐欲行之”的意旨(注:事见姚燧《牧庵集》卷一○五《董文忠神道碑》,《四部丛刊初编》本。)。皇帝下令集议之前的倾向性初衷有时会因群臣的意见而加以修改甚至全盘放弃,但有时也会不顾集议结果而执意行之。忽必烈多次诏令集议伐日事宜,反对者甚众,但他并不改变自己的原先决定。
    元代百官集议大多由皇帝下诏举行,不过有时候宰相也可召集一些官员讨论政务,商议的结果经宰相上报皇帝,由皇帝作最终定夺。元朝大部分奏章、上疏须先经过中书省,中书省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上呈,即便是实封言事,也时有被中书省扣压情况发生。这自然给宰相弄权提供了方便,但若所有的公文奏札都交给皇帝处理,不用说不恤政务或对理政兴趣不大的皇帝,就是勤政如忽必烈者也对此颇为厌倦发烦而乐于将权力下放,先由中书省省议或召集相关官员议论“孰是孰否,可行者行之”(注:《元史》卷一七三《崔彧传》。)但是宰相决定的集议,议事范围只限于一些“便民利物”之事,和省议对象差不多,而不能和皇帝诏令举行的集议内容相提并论。即便是权臣专决时期,依权臣意旨举行的讨论有关国家前途的重大政务的集议,事先一般也需经过皇帝首肯。元后期脱脱任中书右丞相时主持的四次重要集议,至正二年(公元1342年)的议开金口河、十年的议变钞、次年的议治河、十二年的议募江南人耕种京畿地,都是经过皇帝同意而举行的(注:事见《元史》卷四二《顺帝纪五》、卷六六《河渠志三》、卷九七《食货志五》、卷一三八《脱脱传》、卷一八五《吕思诚传》、卷一八七《贾鲁传》等。)。只有在皇位空缺或内乱等特殊情形下,宰相才可自行召集集议,商讨军国重事,包括皇位继承等大问题。成宗、泰定帝去世后,新皇帝未登基之前都有过这样的集议。
    百官集议一般由中书省宰相主持,议事地点多在中书省都堂,史籍中有时也记作“中书”、“中书堂”。文献中有时也有“集议廷中”的说法,依常理论之,由宰相主持的会议在朝堂中进行的可能性不大。史料作者或者记载有误,错以为“廷臣集议”就在廷中进行;或者把集议和廷议弄混。《松雪斋文集》附录杨载《赵孟頫行状》中记载:“诏集百官于刑部议法。公(赵孟頫)适立左右,上命公往共议。”据此则集议也曾在都堂以外举行,不过类似记载极为少见。另外,世祖和武宗两朝,曾三度设立尚书省,最初目的都是为了理财,但一经设立就尽揽中书行政,后者反而形如虚设。世祖朝有尚书省宰相参加和主持百官集议的记载,如至元八年六月敕枢密院“干钱粮者”与尚书省共议(注:事见《元史》卷七《世祖纪》四。)。二十四年十一月集议弭盗,桑哥(尚书平章)、玉速帖木儿(御史大夫)、叶李(尚书左丞)皆有陈辞,中书右丞相安童则很可能没有参加,这次集议估计为桑哥所主持(注:事见《元史》卷一四《世祖纪》十一。)。到第三次立尚书省时,集议少有记载。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十月,御史台臣奏罢常平仓、禁行铜钱、弛拘民间铜器、续酒禁等事之后,“有旨:‘其与省臣议之。’”(注:《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此处省臣无疑是指尚书省官员。尚书省是否遵旨集议,不得而知;不过可以肯定,即便举行,仅仅“俯焉食禄”的中书省宰相也是无权主持的。
    同历代百官集议一样,元代百官集议的出席人员也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多有少,范围也有大有小。前面提到的王恽《论百官集议事状》一文中,建议“五品以上官集议阙下”;事实上一些品秩不高甚至不入官品者有时也可入议,他们的意见有时还特别被看重。如至治年间,宋文瓒任右司都事,这是一个七品的宰相僚属官职。“湖广行省平章忽刺歹咨言广西岑世雄及黄圣许之子谋叛,请调兵四万讨之。时中书参政马来,忽刺歹之侄也,与参议王某同主允其请,集议于中书政事堂。右丞相拜住公曰:‘是事属右司,宋都事首署案牍,其先言。’”宋文瓒陈述反对意见,“邀功生事,非国家之福也”。丞相纳其言,后“广西果不反”(注:刘基:《诚意伯文集》卷六《前江淮都转运盐使宋公政绩记》,《四部丛刊初编》本。)。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决策方式,集议参加官员的类型相对固定。据张帆考订,经常性的出席人员有宰相和宰相以外的中书省官员(包括宰相的僚属和六部长贰)、枢密院官员、御史台官员、翰林国史院儒臣和集贤院儒臣等五大机构主要人员(注:《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118-121页。)。另外,在集议某些具体问题时,五部门以外的中央有关机构官员和一些老臣、儒者也得以出席。如讨论祭祀、舆服等属太常礼仪院职掌范围内事务时,太常官得参加集议。不过,只有分掌行政、军政和监察的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官员才是百官集议上的主角,他们的意见直接关系到集议的结果。两院儒臣在集议上的意见最终能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宰相,一般说来他们在集议上扮演的只是陪客的角色。至于那些老臣儒者在集议中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他们自己本人更是无法保证的。揭傒斯就曾有过牢骚:“使揭傒斯有一得之献,诸公用其言而天下蒙其利,虽死于此无恨;不然,何益之有!”(注: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六《揭傒斯神道碑》,《四部丛刊初编》本。)
    元代通过百官集议而后决策的事情很多,不同时期集议的议事范围也有所变化。大致说来,集议所议事务有这样几种类型。第一是军事与征伐事项;第二是钞法、赋役、理财等经济事项,这两类集议均以世祖朝为多。第三是官员人事管理方面和制度机构之置废的事项。人事管理方面的集议,几乎每一年都有,相对而言,至元、大德以后,举行得较少;世祖朝,曾举行过数次有关机构设置和政区区划等问题的集议,世祖以后,制度机构之建立和变更不再成为统治者需认真对待的问题,这方面的集议也就很少见到。第四是典礼方面的事项。终元一朝,每帝在位期间都有讨论祭祀事务的集议;中原王朝群臣集议给帝、后以及其他显贵上尊号、封号之制,成宗之后诸帝也多乐意继承。第五是灾异赈济等急务。元代遇有灾异,常常召集百官泛论急务,有些官员就利用这样的集议场合借题发挥,批评时政(注:例见《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此外,所谓急务还包括一些需立刻处理的具体问题,如致和元年(公元1328年)三月,“集议修海岸”(注:《元史》卷三○《泰定帝纪》二。)。元中后期的集议,大多讨论后面两种类型的事务。总的说来,元代百官集议内容多为征伐、理财、立制、典礼等军国重事和一些较复杂、难以独断的事情,而像造作工役、钱粮出入、一般的人事除拟等日常事务多不在其列。
    自中书省建立以后,元代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要求也日益严格,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府常守之制”,当时称为“公规”。比如圆座、署押、掌印、上下行文等都有相应的礼仪规定和一定的程序与格式。百官集议是不定期举行的,参加的人员也不固定,它是否需要遵守或怎样遵守这些公规,史料中很少记载,尚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参加集议的官员如果意见一致,问题好办;但在人多会议场合,为各自利害和责任问题,政见不合以至互相攻讦则更是常事。对后一种情况,元代前期和后期的处理方法大为不同。元代前期集议中的不同政见需上报皇帝,由皇帝召集争论各方在御前就施政方略等陈述己见,辩论是非;皇帝根据他们申述的理由判别对错,决定最后方案。史籍中把这种制度称之为“廷辩”或“廷对”。当然,元代廷辩制度并非仅仅为解决集议时官员意见分歧而定,凡政见不同或官员间彼此弹劾告讦,皇帝都可以通过廷辩加以调解和处理;而允许被指责为有不轨行为的官员在御前廷辩,则同廉希宪的建议不无关系,事见《元史·廉希宪传》。张帆认为史籍中多把皇帝在内廷召集官员讨论政务称之为“廷辩”(注:《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122页。)。但据笔者检索, 史料中称内廷会议为“廷议”者居多,有时也称“朝议”,但称“廷辩”者似乎不多,不知张帆此论何据。
    从武宗朝起,廷辩很少见于记载,百官集议的采用频率也明显减少,且所议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可与前期的“军国重事”相提并论,而多是些关于典礼的议论或对于天灾等急务的泛泛而谈。元代中期,皇帝基本上仍然保持着朝廷的最终决策权。有关这一时期百官集议的史料多为片言只语,我们难以对此作出较为详细的考订。大概这一时期因集议内容多为典礼和弭灾之论,群臣一般也不大有什么异议;不过皇帝仍然可以否决集议结果。《元史·张珪传》记:泰定元年(公元1324年)六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张珪等与留守大都的院、台、翰林、集贤等机构官员集议后赴上都向皇帝上奏了篇洋洋数千言的集议意见。皇帝的答复是“不从”;张珪再进谏,“帝终不能从”。
    元代后期,权臣迭出。燕铁木儿“挟震主之威,肆意无忌”(注:《元史》卷一三八《燕铁木儿传》。);伯颜专权,“省、台、院官皆出其门下”(注:《元史》卷一三八《伯颜传》。)。脱脱就任中书省右丞相之前,极少集议记载。脱脱任相后,百官集议形式上恢复了世祖时的定制,主要讨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而又复杂的政务;但与前期不同的是,丞相可左右集议的结果并将此上奏皇帝。从前文提及的脱脱所主持的四次集议中,可以看出,参加集议的官员尽管会上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但议事的结果全由丞相一人作主,然后再将这种带有权相主观意志的所谓议事结果上奏皇帝,政见不同者根本没有御前廷辩的权力和机会。这样的集议场合,百官只有附和其议才能坐稳自己的位置,否则就很可能受到排挤和贬黜。又《元史·张翥传》记载,张翥以翰林侍读学士兼国子祭酒,“尝奉旨诣中书,集议时政。众论蜂起,翥独默然。丞相搠思监曰:‘张先生平日好论事,今一语不出何耶?’翥对曰:‘诸人之议,皆是也。但事势有缓急,施行有先后,在丞相所决耳。’搠思监善之。明日,除集贤学士”。这个事例能说明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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