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以前的法国,政府财政收入也主要依靠封建租税维持。1202-1203年度的财政收入的记录材料表明,王室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行政官和大法官支付的来自王室领地、森林猎场、各种封建特权如司法权、市场权的收入以及教会的捐赠,这些都属于封建税收入;另一部分来自非贵族和封臣的军事代役金、城镇、教堂的献纳、犹太税、人头税等[(30)]。其中,犹太税应归封建税之例,因为犹太人被看作国王的私有财产,从犹太人身上勒索钱财是国王的特权[(31)]。只有人头税一项是国税,而且由于初征,税率低征收面窄,数额有限。13世纪,王室领地迅速扩展,国王通过购买、没收等方式将大片封建领地收归王室,引起了封建收入的增加[(32)]。所以,13世纪末,虽有一些国税项目产生,封建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这样,仅封建税即构成了财政收入的大部分,何况还有土贡一项。按早期封建法,国王在其领地内享有火食征发权(purveyance),即国王的物质生活所需由所辖范围内的人民负责。由于这时国王还没有固定的居处,所以权利的行使表现为国王终年巡游于他的领地以享用各地向他缴纳的包括食物在内的财富,法兰克王国、盎格鲁·撒克逊王国、诺曼王国、金雀花王国的国王大都如此。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这种“火食征发权”逐渐演变为两种形式:一是由于国家已经定都,国王一般不再外出巡游,因而各地将他们应向国王缴纳的物品送至王宫。另一种形式是商人在战争期间受命将筹集的战争物资运往指定地点。关于土贡的具体数量,资料比较少见,现知1252年英国10个郡的郡守曾将76头公猪、60只天鹅、72只孔雀、1700只鹧鸪、500只野兔、700只家兔、4200只家禽、200只野鸡、1600只云雀、700只鹅、60只苍鹭和16000个鸡蛋送至国王住地威斯敏斯特[(33)]。就10个郡来说,这一数量不算大,但本年度所贡是否仅此一次?商人是否运送了战争用品?这些都不能确定。重要的是,必须考虑到这一时期的王室衣食所费主要靠地方供应,据此一点就可推断土贡的数量不会小。 无疑,特权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相对于其它收入占绝对压倒优势。 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财政收入主要是“协议收入”。协议收入是一种国税收入,即国王依据他作为国王的身份向全国人民征收的赋税。英国的动产税、关税、人头税、教区税、所得税、户税、法国的商税、户税、盐税、关税、僧侣什一税都属国税。随着封建税项的逐渐废止和国税税项的增设,国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渐居主导地位。 国税的征收,必须经过议会组织的同意,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英国,议会确立前,国税征收已形成征求王国社团意见的原则。1215年大宪章特别强调了这一原则,其中说,国王如欲征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外,“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34)]为了确保大宪章的贯彻实施,议会又于1297年迫使爱德华一世签署了大宪章确认令,规定“如无全国公意之同意并为了王国之共同利益,除了古代应缴纳协助金及税金外,将不再向王国征收协助金、税金等”[(35)]。1362年,爱德华三世再次签署法令保证以后“没有议会的同意不征补助金和其他赋税”[(36)]。在法国,国税的征收同样须征得议会的批准[(37)]。1338年,腓力六世签署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除非有紧急需要,而且经过各级人民同意,国王无权征收任何新税。”[(38)] 基于上述规定,国王要征税,必须与议员们具体协商。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地位绝不是平等的。一般情况下,议会占居主动,比如“协议收入”各项目的立废和税额增减之权就控制在议会手中。在英国,议会所立包括封建社会全部的重要项目,直接税如财产税、人头税、教区税、户税、等级所得税等;间接税如古关税、新关税、布税等。城乡资产税在十四世纪以前已按资产比例征收,但无定率。1332年,议会确定其税率为城市1/10,乡村1/15,并决定以此作为直接税的主要的、基本的项目[(39)]。教区税、人头税、户税、等级所得税等都是在国家财政急需时由议会临时立项征收[(40)]并于此后不久废除的。间接税中的新关税曾因商人反对而遭议会废除,后又经议会批准而恢复[(41)]。呢绒税则由议会于1347年设立。在法国,直接税如户税、人头税,间接税如商税、盐税等也都由议会设立或议会产生前业已存在而后由议会确认。15世纪以前,这些税都是临时税,后由议会确定为永久税或常税。税额增减也主要由议会决定。英国城乡资产税额的确定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城乡税率分别确定为1/10和1/15,该项总额也就固定在39000-38000磅之间。如确需增加,经议会批准可外征1/2个1/10和1/15税。 正因为议会在协商中掌握了主动权,国王获得税款的同时必须相应付出代价,即给纳税人以“回报”。税款与回报是互为条件的,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可割裂的[(42)]。回报的实施具体表现为“补偿”(regress)原则的贯彻,而贯彻的结果使纳税人或议会(主要是下院)获得了众多的权益。这些权益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就某一具体问题要求国王做出合理的解决,如改善不公正的待遇,改正司法审判中的错误判决等。另一类则属立法创制的内容。国民以请愿书的形式提出法案,参与立法活动,从而获得立法创制权。 14世纪以后,土特产品的贡纳因货币经济的发展导致地租折算而由实物改缴货币。而随着赋税制度的演变,这种货币地租在与其它税项的转化组合中逐渐丧失了特权性质,而具有了协商特征。 综上所论,基于帝王、国家和政府之间的不同关系,“强权征收”成为中国封建赋敛的主导形式,这种形式不仅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而且随着专制制度的强化而日趋加剧,这反映了中国封建赋敛的专断随意性特征。西方封建社会不同,赋税征收在封建社会前期主要依据特权,后期主要依据协议。但无论“特权征收”还是“协议征收”,都强调法制原则,注重纳税人权力,这使西欧封建赋敛具有相对鲜明的民主程序化特征。而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由特权征收到协议征收,形成了一条逐步合理化的发展路径,这与中国封建社会征收方式的变化大致呈相反走向。 注释: ①(12)(18)C.Webber and A.wildavsky,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Newyork,1986,Chapter Four.pp148-149,175. ②参阅冯天瑜、周积明:《中国古文化的奥秘》,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③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 ④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⑤《盐铁论·备胡》。 ⑥《荀子·议兵》。 ⑦《韩非子·喻老》。 ⑧荀悦:《申鉴·时事二》。 ⑨《陆宣公集》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⑩曾肇:《曲阜集》卷1,《上哲宗论君道在立己知人》。 (11)参阅《财政本质问题论文集》叶振鹏、何振一、蔡次薛文,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版。 (13)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0页。 (14)(15)J.H.Mundy,Europe in the High Middle Ages 1150/1309,Essex,1983,P378,386. (16)费多罗夫:《外国国家和法制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2页。 (17)(33)(35)(36)B.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Medieval England,NewYork,1980,PP502,394-395,387,550 (19)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20)《周礼·职方氏》。 (21)《汉书·高帝纪》。 (22)《通典》卷六《赋税下》。 (23)《汉书》卷六《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条”。 (24)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6页。 (25)(26)(42)G.L.Hariss,King,parliament,and public finance inMedieval England to 1369,Oxford,1975,PP5-6,15,99. (27)参阅S.K.Mitchell,Tax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Yale,1971,P15. (28)(39)(40)S.Dowell,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Taxes in England:From Earliest Time to present Day,Voll, London,1965,PP65,88,89-110. (29)参阅摩尔:《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9页。 (30)M.M.Postan,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Vo13,Cambridge,1979,P302. (31)参阅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到一七五○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94页。 (32)参阅A.Tilley,Medieval France,Cambridge,1922,P75;M.M.Postan,The Co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Vo13,P303. (34)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史资料选集》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1页。 (37)D.Hay,A General History of Europe:Europe in the Fourteenth andFifteenth Centuries,London,1980,P101. (38)刘启戈:《世界中世纪史》(上册),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第267页。 (41)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l,London,1945,P611.^N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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