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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早期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开化”政策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李胜凯 参加讨论

从美国独立到19世纪20年代,是美国政府以对印第安人实行同化政策的早期阶段。此间,美国政府以托马斯·杰斐逊等人的思想为主要依据,制订和实施了一套旨在促使印第安人接受白人文明和美国化的政策,历史上常称之为杰斐逊式的“开化”政策。本文试对这一政策及有关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自从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以来,在两种异质社会和文化的长期碰撞和接触的过程中,白人对印第安人的认识和态度经历了一番变化。早期美国政府“开化”政策的形成,与白人社会的“印第安人观念”的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早期欧洲殖民探险家的书信和日记里,有不少对印第安人“举止得当,彬彬有礼”,是高尚的“自然之子”,新大陆被描绘为白人的“希望之乡”[①]。这种观念和欧洲人初到美洲时得到印第安人的帮助有直接关系。但是当殖民者开始掠夺印第安人的资源、土地遭到反抗后,其心目中的印第安人形象便一落千丈,开始说印第安人是“赤身裸体,吞食人肉的生蕃,”[②]是“天国可憎的种子,”[③]是与文明标准格格不入的“动物”[④]等,宣称这些动物必须为文明社会的发展让道。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白人没有完全陷于这种种族主义的偏见,而是对印第安人有着比较公正的客观的看法。特别是杰斐逊等受过启蒙思想洗礼,笃信天赋人权学说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不是简单地把印第安人当作“劣等种族”来对待,而认为印第安人处于“人类的童年”阶段,他们天性向善,具有“纯朴、可爱和忠诚”等当时人难得的高贵品质,理应“在肉体上和精神上与白人平等”[⑤]。虽然杰斐逊也认为印第安人尚停留在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存在“野蛮性”的一面。但他同时指出,如果印第安人的生活环境发生适当的变化,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就会得到改善。先后担任美国政府陆军部长的诺克斯、迪尔伯恩和克劳福德及其他一些政府官员也都持类似观点。他们相信印第安人是一个“聪明的、有创造力的民族”,[⑥]但是丧失了从“野蛮状态”自我脱离出来的能力,必须依赖外界对他们“开化”,才能进入文明社会[⑦]。按照杰斐逊等人的思想逻辑,印第安人部落社会尽管十分落后,但并不是不可以改变,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为其提供一些帮助,印第安人就能取得社会的进步,进而为美国的主流社会所同化和接纳。早期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开化”政策大体上就是在这种认识和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早期美国政府以“伟大的父亲”和部落社会的“保护人”自居,认为促进印第安人实现社会转变和接纳白人文明是对这些“红孩子”的责任。因此,其“开化”政策深深打上了杰斐逊时代的烙印,被赋予了特定的历史含义。
    然而,我们并不能把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开化”政策的形成仅仅说成是上述“印第安人观念”的产物。思想和观念方面的因素固然可以发生作用,但还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这里的一个重要之点,是美国与印第安人的现实关系。如众所周知,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后期,印第安人各部落的人口急剧减少,残存的印第安人有的退往西部,加入其他土著部落;有的在原有土地上为白人社会分割和包围,被迫来适应新的生存环境。即便如此,到美国独立战争结束之际,在美国境内和边界周围的印第安人仍有数十万之众,而且是一支对白人社会颇怀戒备心理和敌意的力量。尽管印第安人各部落还没有实现联合,但是他们潜在的对抗力不能不使美国政府心存忌惮。特别是边境周围的印第安人受到英、法、西等欧洲列强的唆使和利用,使其成为外来殖民势力反对美国的前哨,因而事情是错综复杂的。这是印第安人问题困扰美国政府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作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美国在立国伊始,就把向西扩张领土视作“上帝的旨意”,而不满足于1783年英美《巴黎和约》为它规定的边界。美国为处理西部土地问题颁布的法令就反映这种扩张主义倾向。特别是1787年《西北法令》关于吸收新洲加入美国的原则,更从制度上奠定了向西扩张的基础。但是如果不顾西部土著居民的既有权益,一味贯彻实施这些原则,势必引起印第安人的反抗,也就意味着双方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流血冲突。印第安人问题的这两个方面对美国政策造成的挑战是严峻的。正如史学家伯纳德·希恩所言,印第安人和美国白人社会的关系在这一时期处于“十分危急的关头”[⑧]。对此,美国政府不得不审慎地考虑它的政策。
    从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的利益出发,当时许多政府要员认为,处理好印第安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安抚印第安人,赢得他们的好感和信任。这对美国有两项益处,一是可以垄断与他们的贸易,从中获取印第安人的毛皮资源;二是可以借此维护边界地区的和平。有人就曾坦率地承认:“我们最大的兴趣是站在印第安人一边,以便在与英国人和法国的人斗争中确保得到印第安人的支持而巩固独立的地位。”[⑨]。基于这种需要,美国政府把和印第安部落的关系问题当作一种外交事务加以处理。具体表现如下:美国承认印第安人各部落为拥有主权的实体,将与部落社会的交涉谈判权、缔结条约权集中于联邦中央政府之手;部落酋长与美国总统的交往遵循国际惯例,访问华盛顿的部落代表团受到美国政府隆重的礼遇,双方领导人交换礼物作为友谊象征;还有,美国政府和印第安部落之间的条约、协定的签订和批准程序,都与当时通行的国际规范相一致。[⑩]两者的关系在美国宪法中也有所体现,如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管理对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和土著部落之间的贸易”。1790年美国政府通过的《贸易和交往法》进一步明确了国会处理印第安事务的全权,重申“只有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而非各州地方政府能够同土著部落举行谈判和订立条约”的原则。[11]这就把和印第安人部落的关系逐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在美国政府的主要决策者看来,依靠武力方式大规模地侵占印第安人的土地会引起后者的激烈反抗,而刚刚结束独立战争的美国百废待兴,应该尽量以和平的方式推动边疆线的不断西移。因此,对印第安人实行怀柔政策是美国达到扩张领土目的的有效的策略选择。在这方面,美国政府吸取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当局购买印第安人土地的经验,即承认印第安人对土地拥有优先占有权,白人在谈判和签订条约的基础上,通过支付转让费、年金或价值相当的商品取得印第安人的土地。乔治·华盛顿总统把这种做法称作是“有秩序的扩张和渐进主义政策”而一再加以提倡。[12]1789年,美国西北领地总督圣克莱尔以价值9000美元的商品付给当地印第安人作为白人占用其土地的补偿,开启了美国实行购买政策的先河。[13]确实,运用这一政策使美国较为容易地谋取到西部大片土地。但同时,对那些始终不肯转让土地而又顽强抵制白人扩张活动的部落,美国政策则直接诉诸武力,迫其作出让步。这种情形也时有发生。1794年美国军队对俄亥俄河流域印第安人的武装“讨伐”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虽然战争往往以印第安人失败和割让土地的形式结束,但也使美国付出的惨重的代价。因此,华盛顿所称道的“渐进主义”政策并不是一剂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万应灵药。对美国政府来说,尚需要在实践中对它的印第安人政策加以修改和完善。杰斐逊式的“开化”思想之所以为这一时期的美国政府所接受,成为官方对印第安人政策的指导理论,一方面固然由于杰斐逊本人于1801年到1908年担任总统时的政治影响和他对这一政策的积极推行,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开化”政策在本质上代表了当时美国的国家利益,是和上述怀柔政策、渐进主义相一致的。
    
    “开化”政策也叫“文明化”政策,系指美国政府试图改变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模式,使之接受白人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并把他们纳入白人社会主流的政策总称,使印第安人“开化”的含义是,把他们从“野蛮和落后状态”中解放出来,实现其文化启蒙和社会转变。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引导那些在荒野依赖狩猎、采集、畜牧和原始农业,过着自然生活的印第安人,逐步转变而建立起以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为主的文明社会;(二)培养印第安人掌握读书、写字和算术的知识与生产技能;(三)帮助印第安人树立对基督教的信仰。[14]
    在1791年和1792年,华盛顿总统两次向国会提议制订对印第安人的“开化”法案。在他的敦促下,1793年国会首次通过了涉及“开化”事宜的《与印第安人交往法》。该法授权总统向印第安人提供家畜、劳动工具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印第安人的文明,维护美国与部落社会的友谊。”以此法案为标志,美国政府开始了“开化”政策的实施过程。其后,在1796、1799和1819年国会几次通过的和印第安人关系的法案中,都包括一些有关“开化”政策的条款。特别是在杰斐逊任总统期间,对印第安人的“开化”政策更得到积极的实践。
    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实行“开化”的核心是把他们改造成为以农业为主的个体小农。杰斐逊认为,部落社会拥有大量的过剩土地,占有空旷的猎场,却不事农耕,实在是一种对自然资源的浪费行为。而过剩的白人人口大量涌向他们的土地谋生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印第安人唯一能做的事情是顺应新的经济情况,学会定居,以农业为生。杰斐逊多次写信给部落首领,一再宣传农业生活的优越性。如他曾指出:“……一块土地,如果配备充足的农具,在改进以后所生产的粮食比未得到改进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更多,有一丁点儿土地和付出一点劳动比最成功的狩猎所得到的食物更多。”[15]杰斐逊厌恶工业社会,说他容易导致人的堕落和异化,他所设计的理想国是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社会。因之,文明对印第安人而言,就是从狩猎、采集等原始经济形式过渡到农业经济,消除部落所有制,转变为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由农民。这是印第安人迈向文明阶梯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一步。”[16]为了把印第安人引导、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个体小农,杰斐逊一再指示西北领地、密歇根领地和印第安纳领地的总督组织大批懂得农业和手工技术的政府官员、白人工匠深入印第安部落所在地,通过示范的方法向印第安人传授制造犁具、锄头、镰刀、建造房舍、纺纱织布以及饲养家畜等农业生活方面的知识与技术。杰斐逊还尝试把部落的公有土地划成小块,分配给个体印第安人耕种,美国政府向他们提供农作物的种子,借此手段培养印第安人“热爱土地的情感,”[17]进而帮助他们形成私有财产观念和商品交换观念。在杰斐逊看来,白人移民通过在土地上的辛勤耕耘,取得了财富、地位和尊严,成为“上帝的选民”。印第安人同样需要这样的劳动,才能和白人社会协调起来。所以美国政府的职责是“鼓励他们从事这种唯一能使他们生存下去的行业,并及时使他们能够适应这种除了能增加身体上的舒适之外,还能提高思想和道德水准的社会状况。”[18]
    美国政府也把“开化”印第安人的希望寄托于学校教育方面。杰斐逊在提交国会讨论的第一个年度咨文里,要求增加对印第安人事务的拨款,用于兴办部落子弟学校。1802年国会通过了每年拨款15,000美元的教育计划。随后,美国政府在各地陆续建立了一批规模不等的部落学校。据统计,在1824年之前共有21所,近万名印第安人青少年注册入学[19]。在部落学校,校方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部落语言被认为是“开化”印第安人的障碍而遭到禁止,一律以英语作为学习和日常生活的交流语言;要求学校遵守寄宿制度,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离校返回部落,家长也不得去学校探视子女。美国政府深信,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学校教育终将促使印第安人中断和部落社会生活环境的联系,背离原有的文化价值取向和宗教信仰,从而认同白人社会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
    美国政府还允许宗教团体在印第安人居住区设立传教站,而这些传教站本身又兼有教育的功能,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教会主持的学校。宗教界人士认为,印第安人接受“文明”的表现之一是皈依基督教,拿他们自己的话说即是,“基督教本身包含了文明,而真正的文明只存在于有基督教传统的国家。”[20]如没有对基督教的信仰,印第安人只能作为异教徒在“文明”的门槛外徘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和宗教界在如何“开化”印第安人的做法问题上有些不同。前者强调首先应该教育印第安人,使其掌握白人生活的知识和技能;后者则坚持“福音”是最成功、最重要的手段,是印第安人“开化”的前提。但从总体上,二者的目标又基本一致。故此,美国政府采取了鼓励和资助传教士在部落建立传教站的政策。1803年,在彻罗基族印第安人中间传教的白人请求美国政府援建一所部落学校,很快得到杰斐逊等人的同意。陆军部告知美国政府驻彻罗基族印第安事务代理人,对传教士筹建的校舍给予必要的支持。1819年,美国政府决定承担传教站三分之二的费用,这就使传教活动带有半官方的性质。此外,各宗教团体之热衷于对印第安人的传教和“开化”事务,还得利于这一时期宗教复兴运动(即“第二次大觉醒运动”)的推动。经过改革的浸礼教会派、长老会派、教友会派和公理会派等基督教派,反对殖民地时期正统派宣扬的“预定论”,主张“人性至善论”,宣称所有的人包括印第安人的灵魂均可以因信仰上帝而得救。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他们把向印第安人传教写入布道章程,积极参加“开化”印第安人的活动。传教干除了阐释基督教教义外,还向印第安人传授农业技术,灌输白人文化。所以,他们从总体上起到了配合美国政府推行“开化”政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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