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来,学术界研究历史规律问题的论著多了起来,这是好事。因为,“一味赞美自然现象的丰富多彩和变化多端是无济于事的”①,科学研究工作的任务就是要揭示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史学研究也不能例外。历史文献的校勘,历史事实的考订,历史现象的陈述,这些工作固然十分重要,不可或缺,但历史研究的最根本任务则是探索社会历史发展的各种规律。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诚如某些同志所言:“历史规律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它与一般的广义的规律的关系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人们至今并没有搞清楚”。②然而,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解决了问题;一些新出的探讨和见解,未必都是正确无误的。 历史规律只是规律之一种,是一种特殊规律,不能离开哲学意义上的一般规律来谈论和认识历史规律。但在什么是规律这个基本问题上,有些同志所做的新探索和新诠释,不能说是成功的。这样,对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探讨也难免出现失误。因此,有必要首先弄清规律的基本定义和其它相关问题。 一、究竟什么是规律? 谈到规律,首要的问题是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分水岭:它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还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如果把规律看成是一种不以人们的意志、认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果把规律看成是人们的归纳、总结、认识,即人脑的产物、人们的意识,就犯了主观唯心主义的错误。按发挥作用领域之不同,规律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不论哪一种规律,都是客观存在,人们能够认识它并利用它,但不能制造它。当人们还没有认识它们的时候,决不意味着它们就不存在。先有客观存在着的规律,然后人们才能感受到它,最后形成了或对或错的认识。规律和认识确有联系,但决非一个东西,不能把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与客观规律本身等同起来。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③规律既不是什么“绝对理念”,也不是什么“认识”和“描述”,而是一种特定的联系。所谓联系,或者说关系,是一切事物之间和一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联系是客观存在着的,决非哪个人的主观想象,不管人们是否认识了他们。世界上充满了联系,从来不存在没有联系的绝对孤立的事和物,这是丝毫不容怀疑的。问题在于,世界上的联系,并不整齐划一,一目了然,而是分为两类:第一类联系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第二类联系是表面的偶然的多变的联系。这两类联系既互有区别、互相对立、不容混淆,又互相包容,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只有第一类联系才是规律。 但现在有人不这么看,提出一系列责难,并且给规律下了一个新定义:“所谓事物的规律性,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可重复的一一对应及多一对应的变换关系或概率性重复的变换关系的特性。而人们所说的规律,则是对事物的上述规律性的描述和归纳。因此,它归根到底,是人类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非常清楚,他们把规律看成人们的描述和归纳,看成人类的认识,而不是看成一种客观联系,严重混淆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与客观规律本身的区别。如果确如这些同志所言,规律是人类的一种“认识”,那么,在人类及其认识出现以前,也就不存在任何规律了。事实却绝然不是这样:作为规律之一的万有引力定律,在人类和人类对它的认识出现以前,早已存在了至少数百亿万年。显然,这种新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联系。不管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思维规律,都不是哪位圣贤臆造出来的,而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人们--不论是帝王将相还是平民百姓,都不能制造、减少、消灭规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不管人们怎么看、怎么做,也不管人们喜欢它还是厌恶它,规律都泰然自若地存在着。人们只能通过科学研究去发现它、认识它,在不违背它的前提下活动。不论是规律性的联系还是表面的偶然的多变的联系,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无必要在规律性的“联系”的前面加上“本身所固有的”这一定语。可是,为了防止人们犯唯心主义错误,为了强调规律的客观性,有必要加上这个定语。不是直到本世纪五十年代苏联还有些经济学家认为规律可以“创造”、“改造”吗?④不是直到今天还有同志把规律看成人们的“认识”吗?这些同志认为“本身所固有的”这个定语“不够明确”,那只是他们自己的认识问题。在我们看来,已经够明确的了,象万有引力定律,就是一切物体本身所固有的,而不管牛顿发现它与否,也不管你我他“认识”它与否。 规律是“本质的”联系,决不是表面的联系。本质是事物内部矛盾所构成的、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感官所直接感知的,大都是事物的现象。由于本质深藏于现象内部,不易发现,必须通过正确的科学研究和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成为多余的了”。⑤遗憾的是,有人却说:“现象与本质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其区别是含糊不清的”,而现象与本质在概念上又难以区别”。是的,在实践和科学研究过程中,正确区分本质与现象并非易事,但在概念上都区别不清的人却不多见。现象和本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相对立又相统一。另一方面,现象之中又包含着本质,本质是通过各种现象表现出来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可以互相转化。只看到本质和现象互相统一、联系、包容、转化的一面,看不到二者互相区别、对立、相对稳定的一面,在认识上都是片面的。对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事物的现象与本质,那么,他的研究工作将终归失败。列宁说:“规律和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深化的同一类的(同一序列的)概念,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同等程度的概念”。⑥由此表明,认识到了事物的本质,才会发现事物的规律。那些在概念上都不能区分本质与现象的人,很难想象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会区分得清楚。他们公开说:“太阳东升西落,是人们看到的太阳运动规律”。显然就是混淆了事物的现象和本质,错把现象、假象当规律。如果我们站到北极点的极点,就只知道向南的方向,不知道东西方向,看不到“太阳东升西落”。请问,所谓的东升西落的太阳运动规律哪儿去了?实际上,天文学早已证明,太阳根本不是围绕地球旋转,而是地球围绕太阳旋转。人们看到的太阳东升西落,只是一种现象和错觉。东升西落并不是太阳运动的规律。 规律是“必然的”的联系。凡是规律,都决不是那些偶然的联系,而是确定不移、必定如此的联系。偶然的联系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联系。“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忘掉这种联系,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⑦人们常说的偶然性也是一种联系,是一种极疏远、极不稳定的联系。必然性和偶然性尽管有着极为不同的特点和地位,但是,二者都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偶然性之中存在着必然性,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又是相对而言的,没有偶然性就没有必然性,反之亦然,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互相转化,在此问题上是必然性的联系,在彼问题上则是偶然性的。有的同志离开必然性、忽视二者的相对性而孤立地谈论偶然性,显然是不恰当的。离开了对立统一观点,不能理解和说明必然性和偶然性。另一些同志只看到二者相互统一、相互转化的方面,看不到二者相互对立、相互区别的方面,进而公开否定历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⑧,这是更可悲的认识论的倒退。 抽掉了“必然的”这一界定,任何规律都是解释不清的。但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必然的联系”含义模糊,是“多义混同词”,至少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一切存在的事物,即黑格尔所说的“有”(存在)。实际上,这是对黑格尔《逻辑学》的严重误解。黑格尔的原话如下,“必然的东西有,这个有的东西本身就是必然的东西”。⑨他们却认为:“这里的‘有’指存在,所以,‘偶然的东西就是必然的东西’。”首先要指出的是,杨一之先生在该书《译后记》中特别申明,黑格尔在本书所说的“有”与“存在”不是一个概念,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其次,黑格尔在该书中多次讲到“必然”,如上卷第三十至三十九页和下卷第一三一至二0四页,都不是指“存在”,而是指确定不移的趋势。黑格尔还在下卷第一九二至二0九页专门论述了必然与偶然的关系。如果全面地认真地读读《逻辑学》,就一定会把黑格尔“必然”一词理解为相对于“偶然”的确定不移的趋势,而不会理解为“存在”。他们还认为:“另一种‘必然”是‘偶然’的对立面,是相对于‘规律’而言的必然。实际上,传统理论中所说的事物发展的‘必然联系’,指的是系统(事物)的某种封闭单值变换特性。这里的‘封闭’,是指一个系统运动状态的某种可重复性,循环性。‘单值变换’则是指两个变量之间的一一对应或多个变量之间的多一对应的变化过程。简言之,就是指系统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不断重复的、一一对应或多一对应的变化”。“所谓事物的‘必然联系’或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指的就是事物具有这种可重复性的一一对应或多一对应变换关系的规律性”。把系统论引入规律问题的研究,这种努力应予肯定。但是,所谓“单值变换”、“一一对应”、“多一对应”是控制论中用函数表示信号与信息之间关系的概念⑩,也是拓朴学研究两个数学系统之间关系的概念(11),不能机械搬用,更不能随便滥用。硬拼凑一个只有他们自己才承认的新定义,去取代大家共认的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 规律是“稳定的”联系,不是那些变化不定的联系,是那些隐藏在变化不定的表面联系后面的相对稳定不变的联系。例如,在概率论所研究的对象中,某一事物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现象是变化不定的,但它变化的频率却是相对稳定的。这种“频率稳定性”,就叫做统计规律性。再如,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某种商品的价格往往有涨有落,变化不息,但该商品的价值却是相对稳定的,价值围绕着一条巾轴线--价值而上下摆动。规律的稳定性,同时就是它的重复有效性。任何事物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相同条件,相同的规律就必定发挥出一样的作用,尽管事物所处时间、地点可以不断变化,尽管事物的表象可以千差万别。(12)只要存在商品经济,那么,不管是古代还是近代、现代,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日本,价值规律都必定存在并发挥作用。由此可知,规律的稳定性、重复有效性,又是它的普遍性。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稳定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确定性),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永恒不变的东西。规律是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稳定不变、确定不移的联系。 总之,在规律的定义问题上,有些同志提出的一系列责难都是缺乏根据的,他们提出的新定义也是不能成立的。对规律的错误认识,势必导致他们在其它问题上的一系列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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