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几个问题(3)
三、关于历史规律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规律是历史发展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它是人类历史上的客观存在,并不是哪个人主观臆造出来的。我们正确地认识了历史规律,就能更科学地理解历史、观察现实、预见未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们认识它们之前,它们就不存在。对这些基本原理,不应有所怀疑和动摇。 目前出现一种“新”的诠释:“历史规律,是历史学家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的描述和归纳,即对多次出现的具有相似性的历史现象和过程的描述,以及对导致这些现象和过程的内在因素和外部联系的归纳总结”。这种观点的错误和他们在规律定义问题上的错误是一脉相承的,是误把研究的方法、过程等同于研究对象本身。“描述”无非就是叙述、说明;“归纳”、“总结”则是人们从事研究工作的一种方法,都不是客观规律本身,怎么能把它们与历史规律划等号。历史学家所归纳、描述的不一定都是历史规律,更多的倒可能是历史现象,正是由于在什么是历史规律问题上的混乱和失误,这些同志竟把古人所说的“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看成是一种历史规律,我们认为,这仅仅是一种历史现象而已,并不是什么历史规律。如果这就是历史规律的话,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就没用了,历史科学也就成为多余的了。因为,谁都可以随手拈来一些历史事实,谁都可以看到一些大致重复的历史现象;列宁指出:“马克思以前的‘社会学’和历史学,至多是搜集了片断的未加分析的事实,描述了历史过程的个别方面”。(24)马克思“第一次把社会学置于科学的基础上,确定了社会经济形态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确定了这种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25)所以,处在封建社会的《三国演义》的作者罗贯中并没有那么大的神通,并未能发现历史规律。其实,用这些同志自己的话来说,这是“过去的历史学家对中国古代社会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治到乱、由乱到治的重复现象的描述”。这不过是对“重复现象的描述”而已,怎么能说成是历史规律?况且,罗贯中的这段话也并不十分确切。另外,他们把古人说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也看成一条历史规律,未免太肤浅了。这句话本是一种比喻,并不科学。总之,在什么是历史规律问题上,既不能把客观存在着的历史规律与史学家的研究方法、过程混为一谈,又要十分注意正确区分历史规律与历史现象。 历史规律具有很多基本属性,也有自己的独有特性。这里拟针对学术界存在的问题,着重讨论历史规律基本属性中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它的特性问题。 前面谈到,规律是稳定的联系,决不是那些变化不定的联系,是那些隐藏在变化多端的表面现象中的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各种规律之一的历史规律,是历史发展过程中隐藏在变幻不定的历史现象后面的稳定的联系。也就是说,凡是历史规律,都与复杂多变的历史表象很不相同,都是稳定的联系,都具有稳定性。象封建社会中的地租形态由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再到货币地租的演变规律,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具体表现形式、时间、剥削量、演进程度有很大不同,甚至还会出现曲折反复,但这一发展规律却是贯穿封建社会始终的,只有到资本主义社会,它才让位于新的地租规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各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的剥削量和利润有大有小,工人阶级的工资和福利有多有少,但资产阶级并命追逐剩余价值的规律在任何地区都是一样的,只是到帝国主义时期才有所变化。万变之中有不变的东西。历史规律就是纷纭莫测、千变万化的历史现象中的不变的东西。正是因为历史规律具有这种稳定性、马克思、列宁等才要求大家去努力探索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各种规律,以便更科学地了解复杂的历史,观察多变的世界。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和其它一切事物规律一样,历史规律也具有可变性。这种可变性是指,当某一历史规律赖以存在的客观历史条件发生变化后,它的作用、地位就会随之发生变化,甚至消失,象马克思发现的“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26)的规律,主要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到近代社会就日渐消失了。这并不是因为哪个人或集面站出来消灭了它,而是由于历史规律本身具有可变性。然而,有人看到:“人们对同一事物的规律性的认识存在多样性”,“历史学家所总结的历史规律不仅是多样的,而且是可变的”。进而断言:“在我们所说的历史规律中,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这些同志有两点失误:一是片面看问题,只看到历史规律的可变性,没有看到它的稳定性,而稳定性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二是犯了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文章中本要说明历史规律的可变性,但论证时讲的却是人们的“认识”、“总结”的多样性和可变性(这种失误与他们在什么是规律和历史规律问题上的失误有直接的关系)。实际上,只有当客观存在着的历史规律本身发生了变化,人们的认识才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人们对同一历史规律的认识、总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变的,但决不由此说明历史规律本身只有不确定性、多样性和可变性。况且,史学家的认识既有多样性,也有同一性。 关于历史规律的独有特性,尚未见专门论述,这里仅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一种事物都有不同于其它事物的独有特点。历史规律不同于其它规律的独有特点在于它的历史性。历史,无非是人类社会发展总过程的一个阶段,是人类已经完成的实践活动,正在进行的实践活动则是现实,尚未进行的实践活动则是未来,三者的区别非常明显。然而,从历史对现实和未来的各种影响看,从不同的国家、地区来看,三者又有一定的联系,三者的区别又是相对的。象我国的十年“文化大革命”,虽然已经结束,成为历史,但它对我国目前社会的影响却并没有结束,许多东西阴魂未散。封建制度对于秦汉至明清时期的中国人来说是现实,对今天的中国人来说则是历史,对夏商时期的人来说则又是未来,对秦汉时期某些偏远地区的人来说也是未来。所谓历史规律的历史性,就是指它的历史有效性。也就是说,历史规律只适用有关的特定的历史时期,并不是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都有效。象封建地租剥削及其演化规律,只适用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就基本无效了,更不必说到社会主义社会了。可见,历史规律的历史性是如此的绝对。看不到这一点,就会把历史规律与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混为一谈,就看不到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阶段性。 正象历史和现实的关系一样,历史规律的历史有效性也是相对的。封建地租剥削及其演化规律,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是历史的、不适用的,但对秦汉至明清时期的中国来说则是现实的、适用的。将来如有相应的土壤和条件,它仍会再生并发挥作用。所以,我们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来看待历史规律的历史有效性。 既然历史规律只在一定历史阶段内有效,而我们面临的是现实问题和未来发展问题,那么,是不是就不必花力气去探索历史规律了?甚至象某些庸俗的实用主义者所言的,历史研究工作根本没有用处呢?都不是。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历史规律尽管已被前人揭示出来,尽管它们在历史上的某些时期已经发挥过作用,但在现实和未来的社会中,由于这些历史规律产生的条件并没有完全消失,或者说这些条件只是发生了部分变化,那么,这些历史规律就仍然会有效地发挥作用,直至其存在条件完全消失为止。象马克思一百年前发现的剩余价值规律,不仅适用于十九世纪的西欧,而且适用于二十世纪的西欧。如果到二十一、二十二世纪的西欧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那么这个规律仍将有效。由此可以看出,某一历史过程没有完结,其中的规律也不会失效。另一方面也应该承认,有些历史规律赖以存在的条件已经基本消失,这些历史规律对现实和未来的社会生活已经没有明显的作用。但是,仍有必要对它们进行适当的探索。马克思写《资本论》,既花大量篇幅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规律,也花不少精力去探讨封建社会的地租形态及其演进规律。他在论述货币时,首先从货币在古代的起源、演变谈起。任何一个严肃的学者,在研究现实和未来问题的时候,都不能不以历史规律的探索为起始点。除乎此,对现实问题和未来问题的分析判断就必定是没有参照物的、缺乏纵向比较的。所以,列宁在大学里作演讲时说:“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纠缠在许多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上面,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它现在是怎样的”。(27)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加强而不是削弱对历史和历史规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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