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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27~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 傅宏 参加讨论


    推进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党“民生主义”建国方略中所议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早在1919年,孙中山在其《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的演讲中,就曾提出过发展农业、工业等方面的合作事业[8](P82)。1924年8 月30日,孙中山演讲民生主义第一讲时,即主张以“合作”来解决民生问题[8 ](P82)。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时,曾议决“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10]。这是国民党正式提倡合作运动的开始。10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通过了《政府扶助农村合作社之组织政纲》。
    1927年6月,陈果夫还敦请“中国合作先导”薛仙舟先生, 给南京政府写了《全国合作化方案》,提出:实现民生主义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行合作运动,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合作化,还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并提出设立“全国合作社”作为全国合作运动的总机关,设“合作训练院”以军训方式培养合作事业干部,同时还设立全国合作银行以赞助合作事业。但当时政局未稳,政府未能实施。
    1927年北伐结束后,南京政府就把议定过的农村合作运动付诸实施:在“救治农村”、“调节农村金融”的口号下,通过政府的组织和宣传,用行政手段创办信用合作社,将城市银行的剩余资金贷往农村。1928年 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了大范围内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规定合作运动为七项国策运动之一(其他六项为提倡国货、卫生、保甲、筑路、造林、识字)。
    1931年江淮发生60年未遇之水灾,农村经济破产加剧,国民政府就加大力度来推动农村合作运动。1931年4月, 实业部公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随后,国民党中央进一步决定,通令全国以每年7 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纪念日。1932年9月,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立法院据此起草了《合作法草案》,共9 章76条,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 这是国民党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于1934年3月1日通令全国施行。1934年4月1日,在汉口成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以“供给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为宗旨[11]。1935年5月,南京政府将四省农民银行统一为中国农民银行。 在立法院通过的《中国农民银行条例》中规定,该行作为南京政府“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促进农业生产”的专门银行。同年,南京政府实业部又专设合作司,并颁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还在中央政治学校设立了合作院。随后,苏、浙、赣、鄂、湘、鲁等省的建设厅、实业厅等都设立了合作事业室或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以促进本省农村的合作运动。
    为了从上到下掌握合作运动的发展进程,国民党中央于1936年初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隶属于中央党部民众训练部。同时各省市分别设立与此相应的地方机构。为适应合作事业的需要,1935年5月,成立了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由陈立夫、 谷正纲任正副所长。中央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还成立了中央合作函授学校,并在其他高等学校如浙大、复旦、国立商学院等校开办“合作”系,培养合作专业人员,并在各省开办合作运动指导员班,培训合作工作人员。此外,还创办了《合作月刊》、《农村合作》、《合作讯》、《农行月刊》等刊物,对合作运动进行宣传和报道,以推动合作运动的进行。
    由于南京政府的大力宣传与倡导,到1936年时,合作运动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起来。不论是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水乡,还是边远地区,都先后组成了为数不等的合作社。1936年,全国农业合作社数已达到37318家,社员增至1643670人[12]。这些合作社主要分布在江苏、河北、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等共16省。
    在全国组成的各类合作社中,以信用、运销、生产、消费等合作社为主,其影响也较大。而其中,信用合作社为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据统计,1933年信用合作社占全部合作社的82.3%。但随合作社总数的增长,信用合作社的比例逐渐降低,到1936年已降至55.3%,但仍占据第一位[13]。按南京政府制定的合作法规,其组织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贷放生产上必要资金于社员及办理储蓄”;“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对社员为各种放款;及办理社员非社员之各种储金存款,或代理收付款项等事[14](P226-228)。 于是南京政府开始有组织地通过农民银行等向农村放贷,通令地方政府创办合作事业,以沟通银行与农民之间的通道,解决银行的钱很难直接贷给农民的这一难题。如1935年接受农行贷款的12省9县市3460社,总额为190余万元[15],通过合作社,都市过剩的资金流向农村,既补充了农村资金不足,又活跃了城市金融。
    
    南京政府为了挽救与复兴濒于崩溃的农村经济,大肆提倡与推动农村合作运动,正如陈果夫所讲的“合作运动一向是被本党所重视的运动,自民国十六年来,经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提倡,始逐步具体化、普遍化,益以各方面的推动,合作事业之进展逐日形蓬勃矣。”[16]从总体上看,南京政府所创办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信用合作社为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缓解了农村的金融危机。
    南京政府为了解救农村金融恐慌,自上而下地设立了全国农村金融统治网,以加强农村信贷工作,遍布全国农村的信用社在这个金融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它用低息的贷款,使农民免受了高利贷的盘剥,例如,1934年中国银行对农村合作社的贷款有130多万元,1935 年又与山东建设厅订立合同,对12县提供棉农贷款100万元。[17 ]其他银行也都向农村发放了一定数量的贷款。信用合作社从国家及私人银行获得资金后,马上转贷给农户,利息远比高利贷借款低。据当时对江浙、两广、两湖等15个省市332家信用社调查,对农户实行8厘以下贷款的有29家,8厘~1分贷款的75家,1~1.2分的108家,1.2~1.5分以上的50家[18]。 由此可见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息一般要比高利贷借款低50%左右。因此,信用合作社的农贷放款普遍受到农户的欢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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