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27~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3)
其次,信用合作社在适时地解决农民资金需要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36年江苏省农民银行因“春耕将届,特拨款600万元, 办理青苗贷款”,由该行放款与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放于当地农民。“此项贷款取利约一分左右,定于农民秋收后归还。”[19]至于贷款方式,有二种:一为现款,由农民贷得现款后购置种子、肥料等物;一为农作贷物,即青苗种子肥料等作价贷与农民。 另外,信用合作社还组织农户运输、销售农产品,使农户减少中间商的盘剥,例如,浙江绍兴、黄岩等地出产的特产绿茶、桐油、柑桔等,由于农民的生产技术落后,产量日见减退,故而浙江省政府筹集现款300万元,以最低利息贷与农民,作为改良资金。 并且派人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向政府借款,由政府管理生产,统制运销,以免商人操纵,剥夺农民利益。[19] 这样,通过信用合作社,使过于集中都市的资金部分地流向农村,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农村经济,此举,受到了当时全国舆论的一致赞扬,认为这是增进农业生产,复兴农村经济的“良好政策。 ”[14 ](P306) (二)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为农村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 农村合作运动具有改造农村社会的功能。因为广大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必然会受合作制思想中平等、民主、自愿、互利这些观念的熏陶和启迪,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起到改善社会风尚,提高农户素质的作用。这正如李景汉在《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合作问题》一文中所总结的:“在教育方面,设立民众学校与训练班,提高社员的文化知识程度;在农业方面,合作掘井,合作制造肥料,合作修缮房屋,合作养猪和合作进行一些其他农事活动,以发挥集体合作的优势;在改善习俗方面,提倡戒烟、戒酒,力图改变农村中的赌博风气;在公益事业方面,进行协力修路,协力救灾,协力植树,代作农业调查等活动。”[20] 农村合作运动经南京政府、各种社会团体以及金融机关的大肆渲染,在30年代的确呈现出一派热闹景象。南京政府也大肆标榜“农村合作运动有两大使命,一曰繁荣农村,二曰解放农民”[21]。有人把合作运动称为“是为全体民众谋幸福的一个重要的建设工作”,目的是为了达到“金融民众化、分配社会化、生产合理化、生产商品化、生活文明化、危机保障化”[22],似乎一经组织了农村合作社,就能使农村社会太平,农业经济繁荣了。但在实际上,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和效用并不像南京政府所渲染的那样好,也不像人们所设想的那么发展顺利。它的发展步履维艰,效用未尽人愿。 首先,合作社及入社人员太少,使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极为有限。合作社入社人员太少的实质,是因为农民的绝大多数均陷入极度贫困状态。农村合作制的开展,必须以大部分农民的相对富裕为前提,方能贫富相济。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农村合作运动无异于沙上筑塔。而南京政府在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其发展的规模和程度取决于外部条件即政府的大力推动,而不是农民本身的经济发展需要。据统计,1933年全国1939县中只有277县有合作社, 占总县数的14%,计共有合作社 6895社, 分配于总县数中,每县占三社有半。社员数共231376人,全国农民以296843995万人计,多者不过占万分之八[23 ],到1936年全国登记的合作社已达37318个,社员已发展到164万余人,但在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也只为3.7‰左右[24], 可见合作运动普及程度及范围极为有限,对中国广大的贫困农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其次,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贷款数量极少。1927~1936年的农村合作运动中,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一直位居首位。为此当时人们便发出了“中国全部合作运动可以说是信用合作运动”之叹感[25]。但从社会实际效用看,农民从中得到的贷款却极为有限。从1934年南京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在江、浙、陕、甘等850 县所进行的全国农民贷款来源的调查结果中可知,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现金贷款仅为1.3%。 农民贷款来源主要靠地主、富农和商人的资金,而不是信用合作社。这说明了广大农民并没有摆脱地主富农与商人的高利贷剥削,受信用社低息之惠者仅为点缀。 最后,合作运动并没有达到“复兴农村经济”的目标,反而成为豪绅压榨农民的工具。据调查,参加农业合作社者85%以上都是自耕农与中小地主,河北献县58村中,占有21~60亩田地之农户入社者共677 户,占入社人总数55.5%,占有20亩田地农户入户者共518人, 占入社人总数6.9%[26]。可见,当时有条件加入合作社者, 绝大多数都是小地主与自耕农,贫雇农一般是不能入社的。按合作章程规定,信用社只贷款给社员,非社员不贷,而且借贷时要有两个社员作保,或交抵押品,这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贷款能力。农民借款时就请地主、富农等作保,这样借款多数就落在有抵押品的地主、富农、豪绅手中。据1932年江苏农民银行统计报告,借款在50元以下的人有74%,但只能借得贷款数的33%,借款在50元至200元的人有18%,却借得贷款额的56%, 而他们所借的钱又多变成高利贷转借给农民[27]。于是,“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条件之酷,实罕其匹。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28]所以说在合作运动中实际得到利益的只有这些富农和豪绅。 综上所述,30年代初期的农村合作运动,舆论宣传声势一度鼎沸,而实际收效则微不足道,其主要原因是南京政府倡导合作运动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农民的纳税能力,挽救其财政危机和统治危机,在丝毫没能改变封建剥削制度的前提下,合作运动不可能起到挽救农业危机和复兴农村经济的作用,也注定了合作运动的积极作用极其微小的命运。但从整个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农村合作经济是传统的家庭经营过渡到现代家庭经营的桥梁,是促进家庭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机结合的媒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经济格局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南京政府历时近10年的农村合作运动毕竟在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迹,在客观上顺应了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化生产经营发展的趋势。应该说,是一次建设中国农村的无害的尝试。今天,冷静地回顾这一运动,认真地分析这一运动,仍有必要。 收稿日期:19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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