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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社会关系变化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 任奇正 参加讨论

领主政制同君主政制、共和政制一样,是一种国家权力形式。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权力相统一,即土地所有者封建领主有权对生活在其领地上的全体居民行使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权力。在这种政权体制下,领主之间虽然按复杂的宗主与藩属的等级关系联接在一起,但是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分裂的,它被领主们所掌握,成为一种私人权力,国王只是领主们名义上的宗主。西欧的领主政制萌生于墨洛温王朝的后期,在加洛林王朝时期迅速发展起来,最后瓦解了查理曼帝国,摧毁了君权从而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关于西欧封建领主政制形成的原因,有人认为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低下,“建立一种基于管家、佣人和职业士兵之上的集权结构,把这些领地组织起来,是不可能实现的”。[①]也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当时“人的智力素养如此低下,以致他们的意识无法理解权威的抽象概念;一个长官若不亲临现场和表明他的切实存在,就得不到别人的服从。”[②]事情果真如此吗?本文试就这个问题做一探讨。
    
    公元7世纪初以前,法兰克王国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是最高统治者,王位世袭,只在特殊情况下国王才由显贵们选举产生。国王是最高立法者,他修订并批准各民族的法典,他的法令任何人不得违抗。国王也是最高法官,他本人不受任何人的审判;为了国家和他个人的利益,他常常不经审判而处死他认为危险的人物。国王还掌握着最高军权,他可以随意征集军队采取军事行动。他有权向全国征收旧税和任意设立新税。在墨洛温王朝,教权从属于王权,国王象统治世俗社会一样统治着教会,他可以召集宗教会议,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长。
    在国家管理上,墨洛温王朝沿袭罗马旧制,将全国划分为许多以城市为中心的地区,各区由国王派遣一个伯爵代表他前往治理。在伯爵之下,设有伯爵代理来辅助伯爵行使各种职权,当伯爵出缺时,他代行伯爵的职务。有时,伯爵将辖区的一部分交给他治理。于是,在伯爵的辖区内又形成了伯爵代理的辖区。在王国的某些地区,在伯爵之上还没有公爵,一个公爵管辖几个伯爵。公爵亦由国王任免,他是一个军事首领,遇有战争时负责指挥其所辖伯爵的军队作战。另外,国王还不定期地向各地区派出巡按使,代表国王惩治不法官吏。
    与后来的加洛林王朝相比,墨洛温王朝时期的生产力、生活水平和人的智力素养更低下。为什么此时出现的是君主专制政制而不是领主政制呢?
    第一,君主专制政制的建立符合统治被征服居民的需要。法兰克王国是在征服高卢的过程中建立的。要统治辽阔的被征服地区,法兰克人原来的氏族制度是无法胜任的,它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而且这种转化必须非常迅速地进行。于是,原来氏族社会的首领军事酋长很快转变为君主--国王。他在征服过程中占有了西罗马帝国的国库领地和无主的土地,成为全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这样,就把一个巨大的权力源泉,放入国王手里。”[③]他以赐封土地作为对臣属的报酬,任意在自己周围的自由人、半自由人,甚至在不自由人中选拔为他服务的官吏,建立起一个一切听命于他的官僚体系。这种君主专制既可以造成统一而强有力的力量迫使被征服者屈服,维护国内安定,又可以有效地抵御外敌。
    第二,自由人在法权上地位平等。公元5世纪末和6世纪上半期,虽然存在耕种王室领地和教俗贵族土地的奴隶、释奴和半自由人,然而,这时法兰克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生活在农村公社中的日耳曼自由农民是社会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在公社中土地公有,因而其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他们有权分取耕地和使用公共土地,有参加公民大会和行使某种审判的权力。他们和教俗贵族在法权上是平等的,是国家的全权公民,有权参加国王的军队进行对外战争,也有义务向国家交纳赋税。由于日耳曼自由农民与贵族在法权上是平等的,不是隶属于贵族的奴隶、释奴和半自由人,所以他们必须直接由国家管理。国王任命伯爵的文书,这样写道:“你要以经得起考验的忠诚对朕保持尊重;治理所有居住在此辖区的人,法兰克人,罗马人,勃艮第人和其他种族的人。”[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是同土地所有权分开的,即除了以国王为代表的法兰克国家之外,任何人无权凭借土地所有权对自由人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正如恩格斯所说:“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的耕地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墨洛温王朝的君主专制政制的存在,从人们的社会关系来看,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征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另一个是日耳曼自由人法权上的平等关系。而这两种社会关系是以民族征服和农村公社的存在为条件的,一旦民族征服停止,农村公社瓦解,那么这种国家政权体制也就崩溃了。
    首先,随着法兰克国家君主专制制度的巩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包括自由人和不自由人在内,逐渐混合为一个整体。被征服的罗马贵族“由于安然拥有大地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压迫,已把法兰克的统治完全看作自己的统治一样。他们的行政经验对法兰克国王来说,是无价之宝。墨洛温王朝军队中有些最好的将领,是属于高卢--罗马世系的。”[⑥]在这种情况下,已没有必要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国王手中,以统一强大的政权力量去对付被征服的民族。
    其次,建立在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民的平等社会关系,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逐渐被毁坏。公元6世纪下半期,希尔佩里克下令准许女子继承公社中的耕地,从此土地成为可以转让的自主地,土地私有制合法地出现了,农村公社开始瓦解。许多村社农民或因天灾人祸,或因兵役繁重,陷于无衣无食的境地,只得委身于大地主,逐渐沦为农奴。还有一些农民为了在战乱中苟安求生,维持再生产,把自己的土地献给大地主,再以请地的形式领回自己的土地继续耕种。但是,因为他们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所以就须向地主交纳地租。农民使用请地的权利多是终身的,于是他们与地主之间逐渐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农奴。
    法兰克大土地所有者之所以把自由农民变成农奴,而不是自由租佃农民,进而破坏了自由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原因有三:(一)中世纪初期西欧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到处是无人耕种的土地,对地主来说土地并不贵重,贵重的是劳动力。因此教俗贵族总是想方设法把农民控制在自己手中,以保证耕作,取得收益。(二)当时西欧的耕作制度是开田制,农民的份地相互交错,并实行轮种,这就要求劳动者稳定地固着在土地上。如果地主不能控制劳动者的人身,农民可以自行退佃;那么就会妨碍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三)农民的财力有限,无法拥有磨坊、油坊、冶铁炉这类大型设施。从前,这些设备由农村公社提供给他们使用,而当他们贫困化之后已无法维持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很难继续在公社中立足,不得不投靠大地主,因为只有在教俗贵族的土地上才有这些大型设备。因此,农民想既不从属于公社,又不依附于大地主是根本不可能的。
    随着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开始被封建主所有制所取代,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人身依附关系也开始取代原来日耳曼自由人之间法权上的平等关系。这种变化标志着君主专制政制开始走向崩溃。自由农民沦为农奴不仅导致大地主地产的扩大和劳动力的增加,加强了大地主的经济实力;同时也造成大地主私人权力的增长。因为自由农民一旦沦为农奴,就由国家公民转变为封建主的私民。从前他们向国家交纳赋税,而今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和各种捐税;从前他们受国家法庭的审判,现在则受大地主的审判。自罗马帝国末期起,大地主就有了对其领地上的非自由人进行审判的权力。墨洛温王朝保留了他们的这种司法权,使得大地主“再次成为至少是其土地上被奴役居民的法官。”[⑦]不仅如此,自由农民从此也失去了服兵役的权利。因此,自由农民与大地主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的建立,不是简单的个人之间私人关系的建立,而且意味着自由农民从此脱离了王权的直接控制,放弃了支持王权的各种义务;意味着某些管理国民的国家权力转化为大地主的私人权力。
    另外,6、7世纪时,许多自由人包括各种官吏,国王的近侍、主教、修道院长等纷纷委身于国王,接受国王的庇护。他们以对国王宣誓效忠换取国王的保护,从而建立起君臣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封君和封臣关系。封臣对封君负有特定的义务,主要是为主人作战。封君则供养封臣的生活,其供养办法或是直接地供给他们及其家庭以衣食,或封赐给他们一块土地。一些自由人也仿效这种办法,委身于官吏、教会和其他大土地所有者,建立起封臣制关系。他们委身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借助封君的权势谋得高官显位,有的为了在诉讼中取胜,有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其他要求。封臣制关系同样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但它的产生却造成了新的社会等级关系,最顶端的是国王,其下是公爵、伯爵、主教、修道院长,最下层是大土地所有者、中小地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成,使许多自由人摆脱了国家的直接控制,进一步瓦解了君主专制政制。
    613年纽斯特里亚王克罗塔尔二世(584--629年,唯一国王613--623年)借助大贵族的支持征服了奥斯特拉西亚和勃艮第,成为法兰克王国的唯一国王。第二年,他颁布敕令答应教俗贵族的要求,规定伯爵必须从其辖区内的地主中选任。[⑧]这就使得国家的地方管辖权落入大土地所有者手中,国家权力开始合法地与土地所有权结合起来。到639年以后,墨洛温王朝诸王已成为名义上的国王,地方贵族攫取了行政权、司法权和军权。
    
    墨洛温王朝君主专制政制崩溃之后,代之而起的是加洛林王朝的贵族君主政制。加洛林王朝因对外扩张和国内统治的需要,依然保留了君权,但是加洛林王朝的君主政制与墨洛温王朝的君主政制已有了明显的不同:
    第一,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和立法虽然仍以君主的名义发布,但是决策和立法过程都须有贵族参与。大会议即是君主与贵族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机构,它由宫廷高级官吏、伯爵、主教、修道院长和王室的重要附庸组成。大会议由君主召集并主持,与会者分为教、俗两组,分别讨论审议由枢密院事先准备好的各种问题和文件。君主听取了贵族们的意见之后,向全国公布决定。大会议有权立法,决定内外政策,审理重大案件,决定宗教事务,规划“本年度整个王国的状况,什么都不能更改它的决定,除非全国的共同要求。”[⑨]因此,乔治·迪比说:“大会议具有纯粹贵族政治的特征。”[⑩]
    第二,贵族的军队成为国家的一支重要军事力量。战争是加洛林王朝的基本职能,这一时期的战争比墨洛温王朝更多,因而需要大量的兵源,但是,大量的自由人或沦为农奴,或委身于贵族,失去了完整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能为国家服兵役的自由人越来越少,如果征集全部拥有自由产业的完全自由人入伍,军队的编制还是不够。于是,自查理·马特开始将兵役建立在地产之上。凡接受君主的采邑者,即为君主的附庸,他们必须为其领主--君主服骑兵役。从君主那里获得采邑的附庸,又将采邑再分封给自己的附庸,而成为他们的领主,这些附庸也要为其领主服骑兵役。墨洛温王朝的私人之间的封臣制关系由此演变成为合法的附庸关系,自由人之间的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从此与土地、与兵役紧密地结合起来,构成一种社会等级关系。查理曼在征兵的时候,先征集自己的附庸,随后征集自己附庸的附庸。他命令:“所有拥有自己的4芒斯土地的人,或他人恩赐的4芒斯土地的人,自己武装起来参军,如果他的领主亦出征他就跟随其领主,否则就跟随伯爵。”[(11)]这样,在国家的军队中,领主虽然不是国家的官吏,却是军中的一级指挥官,贵族的军队成了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贵族取得了管理地方的国家权力。在加洛林王朝时期,享有“特恩权”(immunis)的大土地所有者日益增多。“immunis”一词最初意为“限制”,即国王以特别敕令禁止政府官员进入大地主的土地执行司法、行政、征税和警察职务。这就等于国王将这些职权交给领主们代为执行。在加洛林时代,随着附庸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特恩权也获得惊人的扩大,附庸和附庸的附庸也享有了其领主的特恩权。于是管理地方的国家权力落入了私人手中。然而,此时领主们尚无宣战和征集军队的权力,君主的力量还是很强大的,他要求领主都必须向他宣誓效忠。802年查理曼下令,凡12岁以上的臣属都必须向他重新宣誓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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