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风波平息前后,党继续向依法治国方略的方向前行,依法治国方略呼之欲出。主要表现是:其一,邓小平几次讲话反复强调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思想。“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5](P272)“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5](P311)“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5](P325)其二,强调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制,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7](P663-666)其三,郑重宣布我们党和国家要实行法治。“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8] 1992-1995年,以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指针,党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而确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强调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实行以法治国。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 邓小平1992年1-2月的“南巡讲话”,为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开始了法制建设的新飞跃:(1)明确提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2)确立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3)指出,抓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4)提醒人们“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5](P373,380)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是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思想认识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它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也是社会主义的固有内容和本质属性;它把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地联系起来,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要求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法制是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手段;它再一次强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并明确指出,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相结合,对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大作用。[9](P28,18-10,29)修改后的党章增加了“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内容。[10](P53)1994年12月9日,中共中央举办了第一次法律知识讲座。江泽民总书记在讲座开始前讲话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1]1995年1月20日,中共中央举行了第二次法制建设讲座。讲座结束时,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第一,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两重意义,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守法的需要;第二,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三,搞好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必需的。[12]中央领导人带头学法,大大提高了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声誉和影响,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和实施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至此,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形成。 1996-1999年3月,党从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到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治变制,实现了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定位阶段。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且阐明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他指出:(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2)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3)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3]表明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中国第三代党中央的核心人物关于未来治国方略和政治走向的一次公开宣示。此后不久,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和目标正式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五大,最终定位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1)由健全“法制”到实行“法治”,用“法治国家”代替了“法制国家”。一字之改,价胜千金。这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念上的一次飞跃。(2)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对社会主义法治,即依法治国的含义作出了科学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科学界定表明依法治国具有中国特色。(4)明确地把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要素,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向为或者说确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目标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揭示了民主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政治,弘扬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的逻辑。这开阔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充实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5)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其中“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等提法很新颖,很有力度。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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