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的历史观照(2)
各根据地在实施“三三制”的具体过程中,并非没有缺点。比如在苏北根据地,“参议会总的参议员成份还是可以满意的,只有个别的县,不大注意这个工作,随便找人凑数的现象也是有的。如像16个妇女参议员,大体上说来就没有工、青、农的参议员好,有的把县政府的女会计拉来凑数,而并未把那个县的妇女活动分子选出来。”(注:李一氓:《淮海区第二届参议会工作的总结》,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北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页。) 但是,上述缺陷是局部和个别的现象。通过“三三制”,中国共产党向中国人民表达了自己对民意的理解,显示了建设一种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诚意。《豫鄂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为保证共产党员参加各级竞选之候选人名单中及政府机关中不超过三分之一起见,同意共产党员如超过三分之一时,其超过者自行退出,俾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之一切人民,只要不投敌者,均可参加政府工作及民意之活动。”(注:《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历史资料》(内部资料)第3辑,〔郑州〕《政权建设专辑》(一),第7-8页。)中共不仅这样规定,也是这样做的。很多地方,甚至突破了“党员三分之一,进步分子三分之一,中间分子三分之一”的规定,比如在陕甘宁边区安塞、绥德、吴堡、米脂、合水、镇原、环县、新宁等8县中,共产党在乡(市)参议会中分别占18.4%、13.8%、29.1%、18.2%、29.3%、15.4%、27%、25.1%(注:林伯渠:《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选举》,《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139页);在晋察冀,国民党驻边区的联合办事处主任郭飞天被选进了参议会(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总结》(1943年1月24日),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6页。)。 由于有这样的诚意,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各阶层的热烈拥护,也给中国其他地区树立了建设民主政治的良好榜样。比如在晋冀鲁豫根据地临时参议会中,有国民党人士50余人,邢肇堂、宋维周为副议长,石磺为驻会参议员。其中邢肇堂曾任国民党新5军副军长,他曾说:“我是孙总理的信徒,那里有真的三民主义,我就到那里。”(注:山西大学晋冀鲁豫边区史研究组:《晋冀鲁豫边区史料选编》(内部资料)下册,1980年,第295页。)由于“三三制”起到了非常良好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一些高层领导曾设想建立“三三制”模式的民主共和国。林伯渠甚至认为:“中国完全有可能由这‘三三制’坦途走向民族解放以至于最终的人类解放。”(注:转引自陈志远、王永祥:《抗日根据地政权“三三制”与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关系》,《中国抗日根据地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页。)抗日战争后,由于种种原因,“三三制”未能继续普及实施,但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中,可以看到“三三制”的历史遗存。 二 根据地的民主实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实际上,当时国民党实行的一党专政正是中共领导的民主运动的批评对象。所以,邓子恢在路东临时参议会上明确表示:“我们不赞成国民党一党专政,同时也不主张共产党一党专政。”(注: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报告》(节录),《淮南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在不搞一党专政的前提下,既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又要保障民主的实施,这对中共的党团运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看看西方国家议会中的党团操作。 美国议会中党团会议是政党的组织基础和政党领袖的权力来源,党团会议选举党的领袖,通过党的规则,确定党关于立法的立场(注: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3页。)。党团之下,则有党的议场发言首领和督率员。众议院多数党议场发言首领“是关键性的战略家,是议长的主要助手……他与议长及众议院规程委员会共同安排辩论日程,并同各委员会主席及关于程序事项的本党成员商谈程序事项。他收发有关多数党议员的情报,如总统属于本党还要说服本党一般议员与议会党的首领和总统意图一致。……众议院少数党发言首领……领导反对党。他常要同多数党首领合作安排议事日程。当一场辩论将要进行时,常由两党首领一起会商分配双方发言的时间。”参议院中也有同样的安排。两党皆有督率员,“议场发言首领通过督率员在议场上经常与本党党员联络,了解其思想情况,并使之能采一致行动。督率员的任务很多,例如本党最近提出讨论的案件常由他事先通知,本党领导的意图常由他传达,本党的纪律常由他维持,遇有重大问题须付表决,也由他督促本党成员出席,按本党首领意图投票。”(注:曹绍濂:《美国政治制度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0-131页。) 美国议会中党团操作的程序说明,民主决非让每个人任意自由表达意见,而如因自己的个人意见未成为定论便说某种政治系统不民主,更属幼稚。中共在操作民主之时,即非常成熟,他们显然注意到了党团的作用和应有的规范。曾任苏北抗日根据地淮海区行政公署主任的李一氓认为,在民主实践中,党团意见一致“特别重要”。他说:“这不是说对于某一决定之前在党团内的意见就要一致,而是说:(一)有一种是某项问题,事先毫无商量,而临时在会场上引起争论。在这种争论上,我们有一定的态度,因此首先要求党团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一致。(二)另一种是某项问题,事先虽有决定,但没有通过大家,而且当时也认为小问题,就如此决定罢,临了在会场上引起争论,而党团又不依照最初决定,以致党团内的同志发言,亦是赞成与反对两方的意见,这就使其他党员无所适从”。他承认,“最好的党团也不能对于每一个争论,都有事先的预见,而就先讨论出一致的决定来的”,因此有两个办法:一是在会场中以党委书记或党团书记的意见为准;二是“对某项问题指定以某同志的意见为准,如讨论财政问题的,以某同志的意见为准,讨论军事问题又以另一同志的意见为准等。”(注:李一氓:《淮海区第二届参议会工作的总结》,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北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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