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鉴于《劳动法》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并遭到来自各个方面日益强烈的抵制,1933年3月28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始修改劳动法。经过5个月的工作, 一部有利于私营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简称新《劳动法》),于1933年10月15日正式颁布。 新《劳动法》与原《劳动法》相比,作了较多的调整和修正。新《劳动法》缩小了雇主范围,变通了劳动时间,限定了休假日期,取消了双薪规定,修改了工资报酬,降低了保险条件。这些修改基本上纠正和删除了原《劳动法》中某些过高过分的要求,具有较多的变通性和灵活性,更为切合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际和企业的状况,显然大大减轻了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工商业的负担。但令人遗憾的是,新《劳动法》颁布不久,就开始了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因而对于私营经济的恢复,并没有产生多少实际效果。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 毛泽东在会上指出:“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个方面组成的。”进而重申,“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占着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也必然还是优势。”“所以,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和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134页。) 与此同时,二苏大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亦明确规定:“一切苏维埃的商业机关必须尽量利用私人资本与合作社资本,同他们发生多方面的关系。苏维埃政府除以关税政策来调剂各种商品的输出入外,保证商业的自由,并鼓励各种群众的与私人的商业机关的自动性,去寻找新的商业关系与开辟通商道路。”(注:《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 )然而,由于战争的紧迫和环境的险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这些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 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开始走向成熟。从此,党对私营经济有了新的认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年11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发展苏区工商业的布告》,主要内容有:1.一切工商业的捐税完全取消,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2.苏区的大小商人有充分的营业自由,白区的大小商人也可以自由地到苏区来营业;3.除了粮食及军用品外,苏区的出产品均可自由输出;4.允许苏区内外正当的大小资本家投资各种工业。布告还指出,苏维埃区域并不是像国民党和一切反动派所宣传的那样是“禁止贸易”、“不许买卖”、“没收商人财产”等等。相反,在目前苏维埃区域里面,商人和资本家不仅有极大的营业自由,甚至不收任何捐税。这个事实证明:只有苏维埃政府才有真正的决心发展中国的工商业,目前也只有在苏区才是最好经营工商业的地方。(注:赵增延、赵刚编:《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大事记》(1927-193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9页。) 1935年12月25日,瓦窑堡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对私人经济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用比较过去宽大的政策对待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在双方有利的条件下,欢迎他们到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投资,开设工厂与商店,保护他们生命财产之安全,尽可能的减低税租条件,以发展中国的经济。在红军占领的地方,保护一切对反日反卖国贼运动有利益的工商业。使得全国人民明白: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不但是政治上的自由,而且是发展中国工商业的最好的地方。”(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12页。) 瓦窑堡会议结束后的第三天,毛泽东在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作了《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策略》的报告,初步总结了党在私营经济问题上的曲折认识与实践,提出了保护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思想,并从理论的高度做了进一步的阐明。毛泽东指出:“人民共和国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时代并不废除非帝国主义的、非封建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没收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商业,而且还鼓励这些工商业的发展。任何民族资本家,只要他不赞助帝国主义和中国卖国贼,我们就要保护他。”(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59页。)瓦窑堡会议决议和毛泽东的报告,标志着党关于保护和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思想的基本确立,同时也代表着党在十年内战时期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与政策的最高水平。 瓦窑堡会议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再次发布公告,为鼓励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苏维埃政府决定在现金管理和银行贷款方面给予支持。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特设法办到白票,有要外出办货的,可拿苏票或现金到银行换取”。如果某些商人有特殊情形,需要携带现金出境的,“当可照数兑换”(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布告》,1935年12月1日。)。 而且还规定:“为着发动商人输出苏区农产品,与运输食盐出口,银行可给予低利贷款。”(注:《关于陕北财经情况向中央军委的报告》,1936年7月15日。) 另一方面,苏维埃政府改变过去将私营业主当作革命对象的政策,在政治上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1936年1月16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西北苏维埃选举法》,其中规定:“雇佣劳动在十人以下,资本在五千元(边币)以下之工商业主亦有选举权。”(注:转引自蒋凤波、徐占权编:《土地革命战争纪事》,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第527页。)这就是说,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 中小工商业者享有选举权,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改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西北时期所采取的这些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得到了私营工商业者的信赖和支持,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例如,陕甘宁省所属贸易局向定边县商人购买布匹,商人们不仅尽力设法从白区进货,价格比一般市价低廉,而且还允许成千上万元的暂时欠账。同时,定边商业的繁荣,又吸引了一些白区商人冲破重重封锁,冒着生命危险来红色区域做生意。 综上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和实践,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失败是成功之母”。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对私营经济的艰辛探索,尤其是对“左”倾错误所造成的严重挫折的认真总结,就不会有后来“保护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正确政策的提出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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