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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代领导核心对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探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晋阳学刊》 刘胜利 参加讨论

其次,在民主形式上,邓小平提出了“小民主”;在实现途径上,提出要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之路。
    早在1957年,在毛泽东提出“大民主”主张的同时,邓小平就鲜明地指出,“大民主我们并不提倡,搞大民主并不好。”“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是要有小民主”,“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群众把气出了,问题尽可能解决了,怎么还会有大民主呢?”。[14]在民主的实现途径上,邓小平坚决否定了毛泽东主张的“四大”,认为“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过积极的作用”。[15]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从人民民主的价值目标、对群众不满采取积极的疏导方针等方面来看,与毛泽东是一致的。但不同之处是,毛泽东认为群众运动是天然合理的,而忽略了现代民主所要求的秩序和法律。所以当邓小平在党内取得领导中心地位后,就果断地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建国以来曾经长期盛行的“群众运动”,提出实现人民民主的有效途径是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之路。
    邓小平所提出的民主“制度化”,主要包括:1、 要形成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即不仅基本制度要好,而且具体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各种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等都要系统地建立起来;2、 这个制度的体系必须是真正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亿万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即民主的;3、这个制度的体系必须具有权威性, 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6]4、努力实现各项制度的“定型化”。 对于“制度”的作用,邓小平提出一个著名观点:“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17]所以,邓小平强调要“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18]以确保其长期不变。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9]
    针对我国历史上的“人治”传统和建国以来党在民主建设上的失误,邓小平还提出了民主要走“法律化”之路。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20]两者有着辩证统一关系。并且,他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揭示出两者的联系,“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象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1]他指出,“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2]在具体的实践中,邓小平主张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晚年主动退居二线。
    邓小平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制度化、法律化”之路,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
    
    邓小平退居二线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更加突出强调“法制”的地位,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在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民主”之路上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突出“法制”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依法治国”建国方略。
    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过去,我们党反复强调“民主”对社会主义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作用,现在在其中加上“法制”,这就使“法制”与“民主”处于同一层面,并和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产生互动关系,从而有助于纠正长期以来存在的既不重视民主也不强调法制,或者只重视法制(用以制人)而不重视民主的怪圈,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理论。
    江泽民不但突出了“法制”的极端重要性,而且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邓小平的“民主法治”论思想全面展开。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3]这就从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客体(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最重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关系(相互促进)等角度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曾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信奉的是“为政在人”的“人治”哲学。结果,历代王朝或是“政怠宦成”,或是“人亡政息”,或是“求荣取辱”,始终跳不出王朝兴替的“历史周期率”。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法律的价值和作用又采取了忽略甚至否定的态度,甚至连毛泽东本人都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24]可以说,正是在法治问题上的偏颇,加上其它一些复杂原因,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巨大灾难。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同志民主的误区,提出“小民主”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突出了“法制”的重要性。江泽民的上述思想无疑进一步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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