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方针与实践(3)
五、对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新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存在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破坏的问题。因此,对于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早在新中国建立前,无论是境外还是境内的敌对势力往往打着宗教旗号,利用新疆少数民族宗教的民族性、群众性来为分裂和破坏活动服务,并利用宗教作为煽动群众的一种手段。有鉴于此,1950年6月10日,党中央批转的乌兰夫、刘格平《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和1952年5月7日西北局《关于新疆若干工作方针的意见》先后提出,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破坏活动必须依法打击,但由于这类活动往往披着民族和宗教的外衣,蒙骗了相当数量群众参加,因此,在打击时一定要慎重稳妥。在处理勾结匪徒及帝国主义的阿訇、毛拉时,“除揭露他们的罪恶外,必须向群众说明,系治他们的叛国罪、破坏治安罪,而不要提及他们的宗教身分”(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6~277页。)。“应当集中打击其中帝国主义间谍分子、罪恶深重民愤最大的恶霸地主分子,尽力分化和争取其余一般成员,我们应当有意识地用惩办帝国主义间谍、反革命特务和恶霸、土匪名义去解决。”(注:档案1952年永久17号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 50年代,在新疆和田地区连续发生了四起有组织、有纲领、有计划的反革命暴乱,其主要策划者阿不都依米提大毛拉就是在国外敌对势力的策划下,以宗教作掩护,通过讲经布道来发展反动组织,并蒙骗信教群众手捧《古兰经》宣誓效忠于他,鼓吹用“圣战”来建立“斯拉木(伊斯兰)”政府,纠集大批受蒙骗的信教群众发动了反革命暴乱。当时的新疆分局和后来的新疆区党委正是遵照党中央和西北局的上述指示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了这些反革命暴乱。事后,新疆分局、区党委对建国前后新疆有关情况特别是对和田地区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事件进行了深刻分析和认真总结,提出了新疆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宗教的正常、合法活动予以坚决保护;对于一般性的违法活动进行制止,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活动坚决打击,并有意识地用惩办帝国主义间谍、反革命特务和恶霸、土匪名义去打击。同时区别对待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盲目追随、受蒙骗而参加了这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信教群众,对前者必须惩办,对后者坚持团结和教育(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234~235、291~292页。)。 这一作法使党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在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的把宗教的合法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混淆,以及将宗教的一般违法活动和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破坏活动混淆的“左”和右的倾向。 六、紧密结合中心工作,谨慎从缓地用和平方式进行宗教制度改革 对于包括新疆在内的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制度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党一直主张要谨慎从缓地进行改革,并在不同的时间、场合多次强调了这一点。1950年4月14日,党中央转发的《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广大群众的觉悟未提高前,不要轻言改革”。“目前不要去反对他们一般的宗教剥削和宗教权利”(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76~277页。)。6月13日,刘少奇指出: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注:参见《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页。)。26日,周恩来也在政务院第37次会议上语重心长地讲:“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够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 根据党中央的这些指示精神,新疆分局和后来的新疆区党委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少数民族宗教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谨慎从缓的方针,土改时妥善对待宗教土地就是突出的例子。1952年5月7日,西北局电示新疆分局:“寺院土地目前肯定一律不动,将来如何解决放后再看,但也用不着第二次土改,可能到土地国有时一同解决,也可能在不久期间内出现其他情况逐渐得到解决。”(注:档案1952年永久17号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17日,刘少奇又电示新疆分局:在你们的土改法令上明确规定保留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在土改进行中,所有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土地工作队均应向群众明白宣布这条纪律,不许含糊或不予宣布,更不许宣布其他办法(注:《刘少奇年谱》(下卷),第297页。)。8月5日,新疆分局第二届党代会就此作出如下决定:寺院现有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财产,在土地改革中一律加以保护。如有部分农民群众要求征收分配的,须进行说服。 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进行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1958年5月,国家民委副主任杨静仁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就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提出了5项原则,即:民族和宗教分开;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制度要逐步改革;宗教和行政分开;宗教和教育分开;党内外分开。强调教育党员要划清共产主义同宗教信仰、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为了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工作,中央统战部于同年5月和9月先后两次召开了专门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李维汉指出:“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问,要用和平的方式进行”,“改革中会遇到一些敌我矛盾,但为数一定很小,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注: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62页。)。12月7日,党中央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的报告》就这一改革作了部署安排。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